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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电子诉讼潮流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民事诉讼法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23

《电子诉讼潮流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这篇国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 信息化时代下计算机与网络的使用越加普遍,电子诉讼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应用.电子诉讼在司法审判环节中,可分为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与诉讼全过程的电子化.我国电子诉讼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初步的成效,但仍旧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本文将对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展开分析,阐述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我国电子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缺失,以及优化电子诉讼与诉讼法对应的有效路径.以期能够实现我国电子诉讼潮流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电子诉讼 民事诉讼 互联网 计算机

作者简介:王秋洁,周口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88

电子信息与司法审判的结合,实现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但电子诉讼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合法性,以及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应对问题提出了挑战.但仍旧未能阻挡电子诉讼的发展与壮大,为保证电子诉讼的顺利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法,以适应我国诉讼方式的改变.

一、国外电子诉讼的发展

电子诉讼是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1998年时,电子诉讼被公开研究,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科技的发展,当前电子诉讼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美国电子诉讼诞生于1970年,经过众多年的发展,美国大部分地区的电子数据已经得到了相当的完善,并成为美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且在2011年,加利福尼亚根据电子诉讼对民事诉讼进行了一定的整改.通过几年的实验,建立起新型的诉讼系统,发展较为完善 .

英国的电子诉讼发展相对较晚,在上世纪80年代,才出现诉讼系统,90年代,学者才开始强调要引进电子式的案件管理系统.在2009年时,英国通过了电子诉讼的有关协议,公民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递交相关诉讼请求.甚至有的法院积极试验了虚拟法院,允许视频连接开展诉讼过程.

德国的民事诉讼发展相对较完善,其以立法形式,对电子诉讼赋予了法律意义.在德国境内16个州,实现了全部的电子化发展,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可通过电子方式,对案件发展进行监督.且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在收到案件的下一个工作日,就应对其给予答复工作.

二、国内电子诉讼的发展

我国电子诉讼在近年来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党的历届会议中都提到了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内容,并多次强调要在信息化政策下,人民法院将在不同层面,将信息化建设落实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推动我国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在不断的努力下,人民法院在2006年,首次利用视频远程审理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中,推动了“智慧法院”的建設.可见,我国电子诉讼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且具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深入,电子诉讼建设模式也在各法院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与发展,在整体来看,具有显著的成效.如诉讼环节的电子化,包括了立案、举证、审理等几个环节.完全电子化的诉讼环节中,将电子化贯穿了整个诉讼环节,具有较强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老百姓在心中对“官司”的负面概念,彻底颠覆了“打官司难”的传统理念.

三、国内电子诉讼的实践

(一)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与诉讼全程电子化

1.诉讼环节的电子化

该种诉讼方式,主要是指诉讼活动中的某个、某些环节上,体现了诉讼行为中电子诉讼的局部适用性.如立案、审理、文化送达、举证等环节,在利用过程中,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节省时间.采用电子诉讼立案环节,可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立案服务区,申请执行,以及举证行为等.

转变材料上交方式.电子诉讼在举证环节中,改变了传统纸质材料上交的方式,但对法定证据种类带来一定的挑战 .

改变传统受理方式.在庭审环节中,可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完成庭审活动,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与费用,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宣判成本.可建立起相对的平台,在互联网中实现电子商务法庭的建设.

送达环节更加便捷.采用电子诉讼的方式,文书送达可采取电子的形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诉讼全程电子化

全程电子化,即将电子信息技术贯穿于所有的诉讼过程,可体现出电子诉讼的整体性.在我国,吉林、浙江等地,都成立了全面的网上电子诉讼流程,包括网上立案、审理、执行、公开、阅卷等,纵向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浙江省开启了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处理流程,主要针对五类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实现了人们的便捷网上申诉流程,提供完善的网络服务模式.

(二)实践现状分析

电子诉讼实践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需要立法来实现对电子诉讼的规制与承认.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民事诉讼法》第73条中规定,若证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出庭,可由人民法院许可,利用视听传输的方式作证.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送达人允许,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可见,我国民事诉讼对电子诉讼的规定呈现零散的现象,即便存在部分法律条文,但也难以满足电子诉讼的规范程度需求,包括网上诉讼的启动、管辖、证据等众多方面,导致电子诉讼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

其次,电子诉讼的程序与现有法律规定具有冲突性.电子诉讼中很多证据与文件不可避免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八类证据不允许以电子形式存在,二者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当事人往往将物证等证据扫描为电子形式上交,与原无证必然存在一定差距,对民事诉讼的有关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

综上,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仍旧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进一步的拓展与完善.

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资料:

大学生家国情怀论文

结论:电子诉讼潮流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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