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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宗论文范文资料 与电子卷宗制作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探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卷宗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3

《电子卷宗制作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探究》:本文关于卷宗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电子卷宗的出现、普及和广泛使用,是现代诉讼进程中科技发展的产物.电子卷宗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对于案件*、律师阅卷及强化内部流程监控均有积极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不可避免的会衍生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与缺陷,其中保密问题尤其应该被给予以高度重视与关注.

关键词 电子卷宗 保密 扫描制作 律师阅卷

作者简介:李爽,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90

一、电子卷宗扫描制作、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保密问题

(一)电子卷宗扫描制作过程中的保密问题

未出现电子卷宗前,侦查机关直接将案件交予承办人,虽减少了中间流通的环节,但卷宗册数多、材料种类繁多、杂乱给承办人带来诸多不便,极大影响了承办人的办案效率.电子卷宗作为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数据库技术、文字识别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有效缓解了这一问题,其可复制摘抄功能更具纸质卷宗无可比拟的优势.案件承办人制作审结报告、出庭支持公诉制作演示文案等,及律师阅卷出具辩护意见在极大程度上依赖电子卷宗.

但电子卷宗在扫描过程中如果出现漏扫、错扫或者在拆卷过程中将作为孤本的证据原件损坏或者灭失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造成灾难性影响,一个关键性证据的损坏或者灭失极有可能放过一个坏人或者冤枉一位好人,这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由电子卷宗扫描制作错误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将极大遏制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据笔者进一步了解,电子卷宗在扫描制作完成后,系统智能化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出现错字、漏字,卷宗掃描出的纸张歪斜,生成电子目录错字乱码,导致原件与扫描卷宗严重不一致,反而增加了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负担.

(二)电子卷宗使用过程中的保密问题

电子卷宗系统正式运行后,律师阅卷仅需要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并经过专门的光盘刻录系统复制到保密光盘内,即可将全部案卷以电子卷宗形式拷贝带走,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上可以随时随地查阅与复制案卷.较之前律师需要花费几个小时、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甚至需要两三天拍照亦不可复制的情形产生了质的飞跃,化解了“阅卷难、阅卷慢”的难题.

但是在方便律师的同时,由于极少数律师职业操守缺失,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观念,名利观、价值观沦丧,保密意识不足等原因导致电子卷宗承载的案件信息大面积泄露,给律师职业形象带来难以消除的恶劣影响,给案件承办人带来极大干扰,浪费了司法资源.“律师泄密第一案”被告人于某某与其助理律师共同担任马某某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于某某为准备出庭辩护,到检察机关复制了马某某贪污案的相关案卷材料.马某某的亲属知道后,提出了要看案卷相关材料的要求.于某某身为执业律师,枉顾法律规定及律师职业道德,将案卷材料悉数复制拷贝给了被告人家属,被告人家属详细翻看了于某某提供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次日,被害人家属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个进行查找与联系,并做了大量“沟通疏导”.此后,律师于某某到案发地调查取证时,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均提供了非法证据材料.马某某贪污案开庭审理时,一系列证人做了虚明,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造成了马某某贪污案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现大量虚据、伪造证据,导致检察机关前后两次向合议庭请求延期审理,并重新补充鉴定侦查,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流程,浪费了司法资源.

无独有偶,在于某某违规向被告人及其家属故意泄露案卷内容的一年后,甘肃省白银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也逾越雷池、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王某某*了一起经济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及非法经营等多项罪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利用律师身份的便利条件,将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及机关起诉意见书内容违规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属在得悉具体案卷材料后,进行了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等违法活动,极大干扰了承办人视听、妨害了司法工作,其本人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断送了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

电子卷宗作为新生事物,在提高司法效率、为办案质量体质增效,便利律师阅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发挥出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物极必反,其极大便利性也对案卷材料、案件内容的保密性带来极大威胁.因此如何规范电子卷宗使用、传播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迫在眉睫.

二、如何规范电子卷宗的保密工作

(一)加大宣传教育,让保密观念深入人心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等” 《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换句话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公民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及实现.

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通过媒介转化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卷宗对检察人员乃至审判人员在案件受理或者审理过程中作出准确的意见和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电子卷宗高度重视,利用报纸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日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普法教育,让保密观念深入每一位公民的内心.广大公民也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遇到泄密

事件积极揭发检举,争取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全民知保密、全民会保密的良好氛围.法律工作者这一特殊群体更应该以自身为己任,身先士卒,中国的法制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推动.

(二)联动其他司法机关,合力助力电子卷宗保密

卷宗论文参考资料:

卷宗期刊

卷宗杂志社

卷宗杂志

结论:电子卷宗制作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探究为关于卷宗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卷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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