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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路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生态保护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8

《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路径》:本文关于生态保护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生态保护补偿是对生态保护者作出特别牺牲的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其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合作和博弈”的横向府际治理难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充分的法律供给,以生态法治理念主导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促进政府间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纠纷处理的司法化运行.这样,才能使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摆脱府际治理困境,更加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法治的要求.

关 键 词:生态保护补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横向府际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4-0044-08

作者简介:邓纲(1969—),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许恋天(1990—),女,浙江宁波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一、问题之由来

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近4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过程中越来越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正是站在“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2015年4月,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制度体系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同年9月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又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相关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的提出,不仅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搭建了新框架,建立了新机制,也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确立了新理念,规划了新路径,即“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绿色发展理念和道路.①在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以空前迅速有力的节奏开展起来.②

保护生态环境,既是政党、国家、政府等公共主体的法定职责和遵循的基本*,更是团体、公民等非公共主体的自然权利和天然使命.因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能够凝聚社会共识,使各方主体为了同一个目标精诚协作.然而,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1]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执政兴国的当务之急.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且地方差异巨大的国家,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动力机制仍摆脱不了GDP至上的路径依赖,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推动和实施必然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长期性的浩大工程,也必然面临着服从和消解、合作和博弈的府际治理难题,若这一难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则将折损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所意图达致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再造之功能.

生态文明建设是在 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实践创新.在这一实践创新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主要依赖横向的地方政府之间(或称横向府际间)的协作共赢而改良生态环境并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机制,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从这一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文件来看,未来地方政府间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将成为一种普遍化、常态化的实践形式.然而,地域关系密切的地方政府之间要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协作,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府际关系,因此其实践效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府际治理的法治化程度.对此,笔者以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典型模式——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其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实践中的横向府际治理情况,提出迈向生态法治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路径,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供参考.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和基本原理

(一)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

“生态保护补偿”是在近10-30年内才出现的新词汇、新概念,其在发展流变的过程中经历了从“旨在补救对环境生态利益的负外部性损害”到“强调对生态系统正外部性行为进行经济弥补”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2]我国研究者最初对“生态保护补偿”进行的概念界定既包括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赔偿模式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不限于经济赔偿的补救行为,也包括开发者付费和保护者获得补偿模式下针对生态环境改善不限于经济补偿的报偿行为.事实上,这一表述并非“生态保护补偿”的真谛,而是“生态补偿”所具有的特点.直到今天,人们才认识到,生态补偿是对生态功能和环境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而生态保护补偿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因为保护行为而丧失的发展机会和保护性投入的补偿.[3]简言之,即生态保护补偿是对保护生态作出特别牺牲的补偿.[4]这一定义为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补偿划上了清晰的界分符.

如果说生态补偿是作为损害者的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补偿,是为了实现生态正义,那么生态保护补偿则是作为生态受益者的人类一方和作为生态保护者的人类另一方之间的基于环境的利益再分配,是为了实现不同人类主体间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分配的正义.[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设计具有多重法律依据.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对一个国家地区间出现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对称倾向的纠偏,是防止其危及生态环境的同时危及社会公平.这一制度具有均等地分配资源,实现分配正义的法治意蕴,其基本价值取向是实现代际公平.从宪法学和经济法角度來看,一方面,该项制度是出于保障一国公民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者所具有的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之目的而设立的,着力于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经济主体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机制,是为保障特定区域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设计的专有请求权,肩负着矫正经济社会结构失衡、重新分配经济利益的使命.

(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基本原理

生态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

保护生态环境论文

生态环境的保护论文

环境保护杂志

生态经济论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结论:我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路径为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环保生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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