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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察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执法督察制度之不足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督察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1

《我国执法督察制度之不足和完善》:此文是一篇督察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我国 执法督察机制有其存在的独特价值,这一制度较之于其他监督制度更侧重于事前、事中监督,能够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督察制度作为 机关内部同步、动态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了督促查纠防范制约等方面的重要监督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此制度也出现了因社会因素的变化而不适应于社会的情况,鉴于此,本文从内部监督的角度入手,探讨我国目前 执法督察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行政执法督察; 机关; 执法督察

一、引言

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部门, 机关兼具行政职能及司法职能,为避免权力滥用,须对权力进行约束. 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多元化,外有 机关的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机构,内有政工、法制等部门和 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 执法督察制度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从内部监督的视角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 法》为制定《 机关督察条例》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 督察制度正式建立.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我国督察制度逐步出现了不适应的状况,包括立法层面、制度运行模式以及督察制度定位等方面,产生的问题亟需解决.本文对督察制度的体制、运行等进行研究,为完善制度提供依据以及具体对策,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二、 执法督察的含义

督察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特定的组织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为完成既定任务或达到预定目标,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也有学者称为“警务督察”①,即 机关警务督察机构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 机关及其人民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②

《督察条例》中具体明确了督察职责,包括“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相应地督察人员也具有一些权力,如现场处置权、责令执行权和决定撤销、变更权、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权等.

我国的 执法督察体制分为 和地方两个层面, 机构包括 部督察委员会和 部设立的 ;地方层面主要是 部门内部设置的警务督察科室或警务督察队,同时受上级 机关督察机构和同级 机关行政首长领导.

不同于其他内部监督,督察制度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深入到执法活动的过程中,实行同步、动态、及时监督,阻止正在形成中的违法执法行为,具有事先、事中监督的特征.

三、我国 执法督察制度的不足

(一)立法内容不明确

虽然我国《督察条例》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但仅对部分原有内容进行完善修补,条例的内容仍然宽泛,程序规定较为笼统,难以操作,直接影响到督察工作的权威和效果.

1.现场处置权的规定过于宽泛

现场督察是督察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键所在,也是 执法督察工作的核心,但由于督察职责范围的规定较为笼统和广泛,许多督察活动停留在表面,例如对警容风纪、警用车辆、武器警械、警用标志等,最重要执法现场督察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足.

2.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有待完善

我国《督察条例》中执法权益保障的规定不足,如2005年由最高检、 部的《关于切实加强 检察干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我国刑法为依据,规定了对于报复杀害、伤害 、检察干警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执法人员被无端指责谩骂、推搡抓扯、受轻伤或是轻微伤的,不适用《刑法》,现有法律对类似随意投诉、不实投诉,甚至恶意投诉的当事人未有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因此 机关的处理办法多数是只能给予口头教育或警示,对一些恶意投诉人来说无关痛痒.这样的情况难以解决的原因,一定程度上是法律法规对民警约束多、保障少,甚至没有保障的原因使然.

(二)运行模式不清

1.督察权威的削弱

监督机构应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充分发挥其监督的效能.我国从机构的级别设置来看,督察属正处级机构,而被监督的主要执法部门如刑侦 、治安 、 等等属副厅级,地位高于督察部门.另外,督察机构在工作中要对本级 行政首长负责,督察人员就会受制于长官意志,难以进行督察,造成督察机构权威的削弱,进一步加剧了督察机构的附属性.

2.督察工作内容界限不明

目前督察、纪检和监察三个部门机构在监督对象、内容、范围都有交叉区域,督察侧重于事先监督和事中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侧重于事后监督.督察机构由于职权的限制,无直接处分的权力,案件只能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但无论是《督察条例》还是《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对移送案件的要求、程序均缺少明确规定.这样分工不明的情况会造成督察机构做了纪检、监察的工作,浪费工作精力,还会导致三个部门之间的监督作用未能做到优势互补,造成互相推诿的局面,部分督察职能被抽离.

(三)部分督察意识缺失

鉴于体制国情,督察工作较易受到忽视.一方面督察作为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但并没有掌握处分或者处罚的权力,监督地位不高,最终造成督察工作得不到保障,工作难以开展.目前《督察条例》和《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对督察的结果、责任规定较少,如对于在督察工作中对民警造成的侵害,根据《督察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没有规定违反督察程序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更没有要求违反督察程序的单位和个人对被侵害民警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我国 执法督察制度的完善

(一)路径选择之一:督察机构和其他部门资源整合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高效有赖于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的协调有序,信息畅通,方可发挥其整体功能和监督合力.为解决几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战”、彼此缺乏联系和沟通的局面,整合 机关内部监督力量的有效的解决办法.可以探索一些工作中的联动协调机制,或者以及完善各内部监督部门间的工作对接程序.例如,可以将信访部门接收到的现场处理投诉工作移交给同级督察机构,或者在信访部门增设民警违法违纪投诉办公室,直接隶属督察机构领导,这样有利于督察机构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

督察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执法督察制度之不足和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督察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督察电话是多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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