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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监督机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基层司法现状审视非法取证之诉讼监督机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诉讼监督机制范文 科目:电大论文 2024-04-01

《基层司法现状审视非法取证之诉讼监督机制》:这篇诉讼监督机制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证据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的核心和基础,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对案件的*和结果是否合法具有关键作用.本文剖析了检察机关监督非法取证的难点所在,并且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对完善侦查取证的诉讼监督机制进行探讨和思考,以期为探索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取证 诉讼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最高人民法院曾总结佘祥林、杜培武等16起冤假错案的教训,指出第一位的原因是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同时对违法获取的证据又不能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不仅侵犯了涉案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而且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让理论界和司法界看到了在中国切实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曙光;修改后的刑诉法总共用了五条八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规定,初步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掀起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非法取证行为如何更好的进行监督的热议.在检察机关发挥诉讼监督职能逐渐走向具体化道路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监督侦查取证的作用是否已经尽数发挥出来?检察机关在行使对侦查取证进行诉讼监督职权中存在着哪些难题?如何*这些难题,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这每一个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问题剖析:检察机关监督非法取证的难题

(一)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诉讼期间

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职责,但却未赋予其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诉讼期间.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职能过程中的工作量日益增多,而公诉、侦监部门的办案人员并没有相应增加.在批捕环节,法律规定的期限仅有7天,而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往往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完;公诉部门也不得不在现有审查起诉期限内挤出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调查核实侦查取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造成了实践中疲于应付的尴尬境地,影响了诉讼监督效果.

(二)现有的诉讼监督方式很难发现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

在诉讼监督实践中,发现违法是进行法律监督的前提.而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活动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这种间接式、被动性的审查方式很难发现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非法言词证据,除非因侦查机关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导致被刑讯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即便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有相当大的程度怀疑该证据系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所得,亦无法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属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三)对侦查机关取证监督的刚性不足

笔者对所在检察院公诉部门近三年以来发给 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进行了细致分析,发现纠正内容的重复率较高,侦查机关的反馈模式化特征显著.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使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价值无法得到体现,一方面也造成一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实施诉讼监督的积极性有所降低.具体到非法证据排除环节上,就容易体现出“不想排除、不会排除、排除不了”的情形,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实效.

三、建构:完善对侦查取证活动的诉讼监督机制

(一)强化监督侦查取证意识的培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观念没有转变,立法规定的执行就变成了空谈.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思想上重视程序价值,在办案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正义理念,树立审查办案和监督取证并重的工作方式.同时,组织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的业务骨干和 机关预审、法制等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对侦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或者对具体、典型案例的宣传和讲解等形式来促进侦查人员认识到程序的重要价值和地位,提高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的意识和能力.

(二)注重诉讼监督能力的提高

建立“证据裁判”意识,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和分析的能力.其中,应对证据方面的新考验,特别是实践中“刑讯逼供”这一难题,在审查办案过程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意区分“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第二,通过讯问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过刑讯逼供;第三,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侦查过程合法的相关证明并签名盖章.例如,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同监室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等等,来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受过刑讯逼供;[1]第四,严格审查讯问笔录,注重审查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第五,注意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没有出现的辩解.

(三)健全监督侦查取证的配套机制

1.完善提前介入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意义下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其基础定位应向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转变,通过强有力的“事前监督”制约侦查机关潜在的非法取证行为.应进一步细化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程序,不断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如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反映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介入的其他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介入 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和案件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并可以对 机关的取证行为发表意见.[2]

2.创新侦查监督载体

除对 机关的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外,对其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可以发出《侦查瑕疵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同时,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一定时期内在侦查取证活动中带有共性的侦查取证违法问题进行通报,对刑事案件的常见*问题和侦查一线办案人员面对面交换意见,对发出的《侦查瑕疵通知书》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侦查取证诉讼监督的工作实效.

3.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

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及排除,可以设立一个听证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侦查机关承办案件人员、取证时其他在场人员、见证人等参加听证.在听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只要提出非法证据的线索即可,侦查机关要证明的则是:有关供述是犯罪嫌疑人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提供的,而没有受到侦查人员的强迫或威逼,即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和任意性.[3]然而,所有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显然不符合诉讼效率,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逐步探索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

(四)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程序

1.启动程序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其中,依职权启动的主体之一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可能有非法取证情形时应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依申请启动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 人.因此,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拥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2.审查程序

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一证据系非法证据的,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后,对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修改后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以该行为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在收集相应的证据后,由承办检察官提出是否为非法证据,以及是否排除使用的意见.

3.决定程序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承办人员认为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经科室讨论后由分管检察长决定;相关证据排除对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结语

遏制非法取证,防止刑事错案,是关系我国人权事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重述,意在希望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越来越规范,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一个前置性的铺垫.我们也相信,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探索,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必定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定会对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荣鹏.“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证据审查难题及反思[J].公诉人,2011(6):61

[2]高景峰.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2)

[3]陈瑞华.刑事诉讼排除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问题[J].法学,2004(5)

作者简介:邓清华(1986— ),女,福建省三明市人,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诉讼监督机制论文参考资料:

激励机制论文

会计监督论文

结论:基层司法现状审视非法取证之诉讼监督机制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诉讼监督机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监督机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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