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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信力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其修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信力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8

《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其修正》: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公信力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自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登记公信力的提出正式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到底是采用善意取得思路还是登记公信力的模式,这也是物权法实施中必须斟酌的.本文主要从阐述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将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证明登记之公信力实施的合理之处.但是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实施中的一些冲突,在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中更需要不断的修正和完善登记公信力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权登记;夫妻共同财产;公信力制度;善意取得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07-02

作者简介:张超兰(1988-),女,苗族,湖南吉首人,本科,吉首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无论不动产登记是采用公信力模式还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都是为了达到保护不动产交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目前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不断发出讨论,在本文,笔者将对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理论基础、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得出我国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坚定赋予不动产登記以公信力,但是公信力不是永恒的定律,为了更好的适用于不动产交易,还需对其进行适当的完善和修正.

一、不动产公信力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在不动产交易中,目前讨论的主要是采取善意取得制度或是登记公信力的模式来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不动产的公信力思路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实质区别有那些呢?两者对不动产交易的影响有那些?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首先应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模式

登记被赋予公信力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不断完善《物权法》的重要手段,登记公信力的效力不是自开始进行登记就具有的,登记公信力是对物权表征功能的强化和维系.①以梁慧星、孙宪忠等为代表的学者提倡的是我国的物权法应该予以登记之公信力,来让交易过程中的第三人享受公信力的保护,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没有必要设立的.他们认为占有是动态物权的表示方式,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也容易认为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而静态物权的表示方式才应该用登记,静态的物权所有不能仅仅靠是否占有来推定.对于静态物权的交易安全来看,完全可以凭借登记的公信力来实现,所以说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确定.

(二)不动产之善意取得模式

以叶金强、常鹏翱等学者为代表主张登记公信力是基础,但是在此基础之上也应该构建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善意和权利取得的角度来看,登记公信力实质上就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相关登记公信力的法条,无非也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通过公信力表现为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的描述.不动产以登记公信力保护第三人权利,动产以占有公信力而生的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权利,换句话而言,占有公信力表现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公信力表现为不动产善意取得,这样理解法律逻辑就能一致性,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妥当的,这就是主张不动产采取善意取得的思路.

二、登记公信力:理论基础与效力内容更有优势

善意取得与登记公信力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二者在实现目的基础上,在理论基础、效力内容上比较而言,登记公信力各方面更优于善意取得制度.

(一)理论基础方面

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是登记生效,这种登记生效的认可是以国家的信用为支撑的,国家法律规定严格的登记程序,由专业工作人员通过有条不紊的书面文字简明清晰的记载物权的状况,同时要求登记部门在登记时对登记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以此来保证不动产登记的正确率和真实性.及时在现实中出现登记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情况,相关部门也只会认可登记簿上的登记人为法律上的物权占有人,认为其就是善意的取得,这即是登记公信力得以存在的主要理论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变现为占有公信力,没有占有也就没有对物权的处理权,第三人也不能取得物权.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既是在动产交易中保护第三人权利的重要法则.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第三人信赖并非建立在对变动过程知晓的基础上,而是依据生活经验建立在对相对人实际占有事实所表现出来的物权人地位的基础上.②但是,占有也只是反映人与物的一种客观联系,受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思的影响,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与可变性,一言概之,善意取得制度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为支撑.

(二)效力内容方面

对善意第三人而言,善意取得制度与登记公信力制度都能达到维护其合法利益的效果.也是因为两者具有相同效果来看,有的学者也主张善意取得与登记公信力制度是同一制度的不同表现,这实际上是对两种制度的混淆.③与善意取得制度相比较,登记公信力的效力内容更为全面,从第三人和原权利人保护角度而言,登记公信力对二者都具有保护保护作用.登记公信力的作用也具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出现登记不实情况下,能将错就错的对第三人予以保护,这与善意取得的作用一致;另一方,登记在正确的情况下对于原占有人具有事前预防的作用.总而言之,登记公信力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他不仅能解决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归属问题,还能降低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而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只能体现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并不能对原占有人起到任何保护作用.进一步而言,就算两种制度在对第三人保护上发挥一样的效力,登记公信力更多了一项对原权利人的保护作用,在原权利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不仅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还能找到承担赔偿的机构(登记机关).所以说,从效力和内容上看,登记公信力比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全面.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适用登记公信力的表现

因为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不明确及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差异,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信力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其修正为适合公信力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公信力意义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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