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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法制困境和出路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法制困境和出路》:本文关于养老保险制度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转型期大量“断保”现象的出现不仅给养老保险的运行带来冲击,加剧了个人账户的“空账”压力,也昭示出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法治困境和制度缺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法治化亟待进一步合理调整主体间的责任配置,完善养老保险的运行模式,健全制度内部及其和外部制度的衔接规定,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应对风险的功能,促进社会和经济稳定且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断保;保险基金;保险转移衔接;保险法治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4-0136-05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跟随社会经济的转型而调整发展,但各类中断养老保险的现象仍旧层出不穷.早在2007年,珠三角地区就曾发生过农民工“退保潮”——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规定的缺失以及各地区操作的不统一,诸多农民工参保者跨地区流动受限而基于现实利益的考量选择了弃保以领取退保费[1].对此,国务院于2009年12月底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暂行办法》,力图通过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问题降低退保的发生率.在此基础上,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更加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进而从法律上禁止了退保的行为.然而,《社会保险法》虽然终结了以取现为目标的退保行为,但并没改变其他类型的中断或退出行为.2013年10月底李克强总理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表示,今年已有累计3800万人中断缴纳保险;另根据人社部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已有23%的工作人口中断了缴费,断保现象十分突出[2].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在职人员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则实行基金积累制——在职人员自我储蓄、自存自用、自我保障[3].无论断保者是未到最低缴费年限而中断缴费,还是达到最低年限15年而停止缴费,断保行为均加剧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压力.和此同时,断保和“空账”现象的存在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严重相悖,继而反映出作为承载理念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缺陷,这些缺陷阻碍我国养老保险法治化的进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亟须针对现存的法制困境作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和运行悖论

养老保险的立法理念决定着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具体的制度规范关系着能否指导社会成员开展符合法理念的参保实践.就养老保险的本质来讲,其并不具备一般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因为其作为保险给付条件的年老风险是必然要发生的,因此养老保险的立法注定是在保障原理上展开的[4].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之初即把养老保险确定为兼具保险和救济性质,在制度设计上遵循的是社会化养老理念和国家保障理念的融合.然而,断保和空账现象的出现则证实当前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已走入和立法理念相悖的境地,养老保险的制度构建现存诸多瑕疵.

(一)社会化养老理念及其运行悖论

我国对待养老问题正经历由家庭养老时期向社会养老时期过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确定了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其所倡行的法律本位观和法律利益观分别为社会本位和社会利益[5],集中体现为个人养老责任和社会化养老责任的竞合,并通过社会化途径把个体的养老责任通过保险机制加以落实.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性表现为:

1.缴费责任主体的普遍性和多元性.和自愿性缴费的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实现普遍覆盖,缴费主体应实现多元化而不只是高风险人群[6].为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责任主体为三类:个人、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构成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当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政府再予以补贴.因此,养老保险的有效运行依赖于缴费主体各负其责,实际履行其缴费责任.然而实践中,不仅有大量个体参保者未缴满最低年限就中断缴费,还有很多非全日制用人单位以及小微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逃避缴费责任,导致很多在职人员并没有加入到养老保险中来,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所倡行的广覆盖方针,也和养老保险缴费主体的多元普遍理念相背离.

2.养老待遇的市场化.蒂特马斯教授(Titmuss)把社会福利模式分类为补缺型、制度化再分配型和工业成就表现型社会福利.其中,工业成就表现型是以雇主责任制或社会保险制度的形式出现,福利待遇的高低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挂钩,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7].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定位于工业成就型这一福利模式——对参保者的缴费年限只设最低线限制,参保者可以选择缴纳更长年限,相应的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会更高,以此来鼓励参保者多缴多得,扩充参保者个人账户的资金,激励其为养老储蓄.然而在上述3800万人的断保大军中,有相当一部分参保者是缴费满15年便中断了缴费,这部分人群并未意识到现行养老保险待遇和个人贡献的正对应关系,退休后往往只能享受较低水平的养老待遇,不仅很难确保其老年生活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还对其他在职参保者产生了负激励作用.如此恶性循环的后果和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理念相去甚远.

(二)国家财政保障理念及其运行悖论

养老保险作为一项“职业性入息维持计划”[8],兼具了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属性.作为实现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许多国家均将政府提供养老保险的责任写进宪法.在国家的干预下,政府不单单是养老保险计划的实施者和强制者,更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能力承担了公共财政保障责任,即在国家的运营和管理下,要确保实现基本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也是国家成为养老保险实施者和强制者的合理性前提.然而当前我国基本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十分受限,养老保险基金的总体收益率有时还赶不上物价的上涨指数①.不仅如此,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已达约5602亿.养老保险基金所面临的贬值危机和个人账户现存的缺口使国家财政保障理念虚化,国家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合理性受到质疑,进而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下降,成为参保者中断缴保的理由之一.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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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法制困境和出路为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2018年一次补缴15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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