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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融资论文范文资料 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股权融资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7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这篇股权融资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服务方式,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以其门槛低、多样性、大众性、创新性的的特性的特性,为大众创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但是由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着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投资合同欺诈、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保障性差、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等风险,很容易触碰雷区.因此,建议在现有监管框架下,融资者、投资者和融资平台作为主要参与主体,要主动采用私力救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融资者要优化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二是融资平台要实现权利义务对等;二是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三是跟投者要发挥专业示范带头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投资平台

一、引 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普遍存在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而互联网股权融资以其便捷性作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途径,日益受到广大融资者和投资者的欢迎.特别是具备公开、小额、公众等特点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亟待规范.

二、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主要模式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股权众筹限定为具有公开、小额、公众特点的融资活动.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在《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1}.

因此,有必要明确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的区别.两者均是创新创业者或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股本募集的活动,但股权众筹属于公募性质,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数量可超过200人,有投资人单笔投资最高限额约束,主要受《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法规监管,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属于私募性质,面向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没,实行平台备案制,主要受《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规约束.可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的区别主要是发行对象是否特定以及数量是否超过200人.

目前国内比较成功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主要包括:大家投、人人投、天使汇、京东东家、创投圈等.其主要运作流程包括:融资平台对投资者的身份和资质进行认证,筛选并发布融资者的股权融资信息;融资者在线下与投资者,特别是专业领头人进行融资对接;领投人认领股份,跟投者参与认领;认领完毕,确认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平台或领头人跟踪该项目,并择机实现股权退出.

三、互联网非公开式股权融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没有出台相应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管理办法,互联网的公开性导致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不可能完全遵守传统私募平台的相应管理办法,加上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一些固有风险,整个融资模式容易涉嫌诸多法律风险.

(一)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风险

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对公开发行证券有明确的要求,未经依法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而对于公开发行的认定,《证券法》指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均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而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向200人以下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也属于公开发行.

目前,中国大部分的股权融资平台对投资人数多有限制,即使在发行股票后也能把股东控制在200人以内,但是也不乏踩着法律红线的前行者.美微传媒被证监会叫停就是因为其本身不具备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而最终众筹规模却达到了上千人,因为该事件在国内属首例,证监会虽未对美微传媒进行严厉处理,只是勒令退还所有筹措资金,但是也给广大融资平台敲响了警钟.而关于公开方式和特定对象的认定,为了避免与法律相冲突,融资平台也选择采用实名认证等一些资格认证手段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有资质的特定投资者,但是互联网本来就是面向大众公开的平台,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平台方一般不可能不作任何宣传或推销,若是网络、短信、公告、电话等方式均属于公开方式,那么社会公众则都能通过上述渠道获取平台的融资项目信息,故平台极易吸引到某些不特定对象参与认购,即使最终认购人数上少于200人,但平台所采取的股权融资形式也极容易被认定为向公众公开宣传融资项目.

(二)非法集资风险

国内外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多限定为小额融资.而这也主要是基于我国普通投资者金融缺乏专业的金融投资知识,从众心理和跟风操作居多,一些领投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值得商榷,因此,鉴于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所存在的信息披露不透明,特别是创业创新项目风险较高,为避免单个项目失败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设置投资上限有利于保护一般跟投者的利益.

但是,目前因我国部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不仅属于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而且還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回报、不设投资人数上限、单笔筹资金额过高等问题,个别融资平台甚至涉嫌与融资者合谋或自行虚设融资项目,欺骗普通投资者,大肆募集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

(三)投资合同欺诈风险

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涉及投资者、融资者与投资平台三方的关系,而投资者之间又存在领投者与跟投者话语权不对等的两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传统的资本市场中,《证券法》对市场准入条件、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公司尽职调查等都有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一般投资者更准确了解融资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但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中,鉴于部分融资者以创业创新企业自居,不会主动披露自身运营情况和财务信息,且并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承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法定的审查和担保,因此融资者发布的项目信息可能并不真实,即使真实,其融资后的实际用途也可能存疑.同时,融资平台对融资者的审核可能并不到位,无法有效监督融资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甚至存在合谋的嫌疑.此外,跟投者和领投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目前部分融资项目为突破200人的投资者限额,变相实施了合伙制,将多个合伙人组建的合伙主体作为一个人或一个合伙人计算.这种有限合伙制能否规避200人的监管要求还有待商榷.但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是否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跟投者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跟投者如何监督领投者,如何规避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益等,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协议能够实现的.而领投者如何有效参与融资后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如何避免领投带来的不理性羊群效应,都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股权融资论文参考资料: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论文

工程项目融资论文

结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为关于股权融资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股权融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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