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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论文范文资料 与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保险合同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30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本文关于保险合同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为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既有一般民事合同解除内容的属性,又具有保险合同解除的明显特殊性.本文在探讨和分析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和情形,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地位及利益,在借鉴国外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被保险人;解除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8-4428(2017)01-106 -0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对保险合同解除均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是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需要平衡的利益诉求者.如何妥善处理保险合同解除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也成为保险业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和情形

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确立了“以投保人任意解除合同为一般,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以该原则为基础,我国保险法建立了保险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保险合同法定的解除权主体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主要情形包括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规则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规则.我国保险法原则上对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按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分别作了规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价值.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我国保险法在赋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自由的同时,在例外情况下,也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限制,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其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解除权则有相关限制,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即保险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订立合同时,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明知且收取保费等情形除外;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行为;三是,人身保险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四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五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六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七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等.

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及利益分析

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角度而言,保险合同订立初衷即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虽然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又区别于合同第三人,而是对保险合同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人.而我国保险法着重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相对忽视保险合同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关注甚少.

其一,被保险人的地位及利益分析.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扮演重要角色,享有广泛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解除对被保险人具有特殊意义,提高被保险人在投保方解除合同中的地位,加强被保险人权利保护已经达成共识.一方面,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上的风险转移,将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上的经济利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整个保险过程中真正承担事实上风险的是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注意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的危险程度和风险大小,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保险合同利益最终归属于被保险人.

其二,受益人的地位和权利探讨.受益人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权利的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受益权的性质决定了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一方面,受益人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亦非被保险人一样成为保险合同的标的,承担身体或生命的危险.受益权不因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变化而变化,不因保险合同具体内容变化而变化,受益人是纯受益的.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确定须由被保险人同意,即受益人的存在或变更都不是出于自身意愿,而由他人意志决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是没有实际影响的存在.受益权不同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地位,受益人是独特的、具有独立性质的权利.因此,受益权的独立属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过多干涉受益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自由状态”.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国外借鉴

其一,德国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德国主要分布于《德国民法典》和2008年修改后的《德国保险合同法》.德国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主要有:一是,投保人只有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日可无理由地以书面形式解除;二是,详细规定了不得行使解除权的保险合同类型,主要为保险剩余期限不足1个月的合同、暂保合同、基于雇佣产生的养老金保险合同、大额风险合同以及已完全履行的保险合同.这些限制都在于平衡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间的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二,英国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英国对于保险的法律规定多散落于各个保险判例中,成文的保险类法律为《1982年保险公司法》、《1774年人寿保险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和《1982年保险公司法》等.这些保险类法律均未对保险合同解除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可适用于其他相关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解除权的规定.英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在解除或变更合同使第三人应获得利益消灭的,只要第三人对此利益表示同意并加以信赖,则应当取得第三人同意,除非合同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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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为大学硕士与本科保险合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保险合同范本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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