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互联网平台论文范文资料 与互联网平台和代驾司机用工关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互联网平台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3-21

《互联网平台和代驾司机用工关系》:本论文可用于互联网平台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互联网平台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目前,法院、平台与代驾司机对二者关系的认定均有不同观点.法院多认定其构成雇佣关系,平台认为其构成居间关系,而代驾司机在出现纠纷时大多希望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应当在《合同法》中增设“雇佣合同”一章,对其进行专门制度构建,以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代驾司机;劳动合同;居间合同;雇佣合同

一、 问题的提出:劳动、居间抑或是雇佣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催生了新的出行方式,代驾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繁荣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笔者以e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为视角,整理了目前一系列e代驾司机与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例,从中可以看出目前主要有两类纠纷:第一类是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均认定平台与e代驾司机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二类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部分法院认为其构成雇佣关系,平台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平台与代驾司机仅构成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平台对司机自身受到的损害及司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均不承担责任.平台自身一直坚持其与代驾司机仅构成居间关系,与代驾司机不构成任何劳动、雇佣关系等民事合同关系.而代驾司机在出现纠纷往往希望法院判定其构成劳动关系以减轻自身责任负担.由此可以看出三方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对其关系的判别产生了不同意见,也形成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居间关系这一从属性从强到弱递减的观点碰撞.理论界关于双方关系也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二者属于劳动关系,可以将其纳入劳动法范围调整;二是二者不属于劳动关系,可放在其他民事合同内调整:三是二者属于新型用工关系,应当给予其新的用工关系定义,在民法或劳动法内进行规制.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目前对二者关系均未形成统一意见,那么他们究竟构成哪种关系?本文着重分析二者用工关系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关于司机造成他人损害及司机自身遭受损害产生的相关赔偿纠纷,即上述第二类纠纷.因此笔者在平台与代驾司机签订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对其性质的认定从劳动关系、居间关系、雇佣关系的思路进行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和立法建议.

二、平台与司机不构成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是从传统工业社会的工厂模式演变来的.由于劳资双方存在明显实力差距,劳动者自身没有生产资料,需要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完成生产活动,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较强,形成了从属性理论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是由“主体资格+从属性理论”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笔者从这三个条件入手分析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1.关于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是以列举方式规定的,因此平臺作为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的主体资格要求.但就劳动者而言,因受到年龄、文化、健康、行为自由等一些标准的限制,实际适格的范围也较为狭窄,有些代驾司机基于这些标准难以成为法律规定的劳动者.

2.人格从属性.从规定可以看出人格从属性是指劳资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人格从属性在不同的行业可能表现形式不同,笔者认为代驾司机具有从属性特征,但强度没有达到构成劳动关系的要求:第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内容中包括对工作时间的安排,但是代驾司机对工作时间具有很强的自主权,从这方面可看出代驾司机的人格从属性较弱;第二,代驾司机不需要遵守平台的所有规章制度.在平台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代驾司机需要遵守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平台出于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二是对司机的载客行为的相关规定,是为了司机的个人安全与乘客的用户体验,这一方面可看出代驾司机的从属性较传统劳动关系要弱化一些.

3.经济从属性.代驾司机与平台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但强度相较于传统劳动关系也要弱化一些.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劳资地位改变,劳动者的议价能力提高.各平台为了留住足够的司机完成订单并不会随意制定不合理的市场,虽然代驾司机并不能决定每单自己能拿到多少钱,但他能决定是否在这个平台继续提供服务,代驾司机由于其人格从属性的弱化使得平台不得不考虑其对于薪酬的要求;二、司机多为,平台不是其唯一生活来源,因此其经济从属性也有所下降.

4.业务组成部分.以e代驾所属的北京亿心宜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等,代驾服务并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从这个意义上难以说明代驾服务属于平台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以从属性理论分析,其尚未达到构成劳动关系的强度,因此二者不构成劳动关系.

三、平台与代驾司机不属于居间关系

在与代驾司机产生纠纷后,平台往往十分强调自身与司机仅构成居间关系,其仅作为信息*,没有参与到司机与乘客的交易当中,出现事故平台无理由承担责任.在北京亿心宜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双方确定,甲方(公司)仅充当乙方(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使用者之间的中间人,努力促成用户达成代驾服务协议.因此平台认为其与代驾司机仅构成居间关系,但笔者认为其不具备构成居间关系的可能性,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从平台的运行模式上判断,其没有作为居间人的基础.表面上看其确实充当了居间人的角色:乘客与司机之间基于对平台的信任注册了相关信息,成为平台的用户,将订立客运合同的事由委托于平台,由平台负责双方的对接工作.在司机与乘客对接成功后,从司机收取的服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作为报酬.如果平台仅从事信息*的行为,则可认定为居间合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平台不仅提供信息*服务,还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对司机资质的审核权、格式合同的议定权、市场和信息服务费的决定权、对代驾司机奖惩制度的制定权等,因此平台实际上对整个运输过程起到了组织调度作用,并不单纯是居间服务.

互联网平台论文参考资料:

互联网金融论文题目

约稿平台

互联网论文

毕业论文平台

论文投稿平台

关于互联网的论文

结论:互联网平台和代驾司机用工关系为适合不知如何写互联网平台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互联网平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