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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论文范文资料 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分析建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伤保险范文 科目:技师论文 2024-02-23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分析建议》:关于免费工伤保险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工伤保险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内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以来得到了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此项措施的推出得到了劳动者一致叫好,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而工伤保险基金先付政策实施以来,由于该项基金制度不够完善,在很多细节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或制约,使得最后实际预先支付和制度政策背道而驰,给工伤保险基金落实带来了很大阻碍,这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在实施过程中总结工作问题,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机制,结合我国国情扬长补短,积极有效的开展各项基金建设,强化政府职责、完善相关制度、使工伤保险基金政策顺利开展,同时防范基金风险.

工伤保险基金 预先支付政策

制度缺陷 完善机制

我国现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已有很长一段时间,此项制度并不够完善,如:预先支付条件不明确、工伤保险和民事责任存在法律竟合,追偿机制存在弊端等尴尬局面,因此如何理解规范制度的具体细节,保障职工的有效权益是本文分析的主要目的.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概述

根据我国制度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由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予支付或是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而我国法律中只对先行支付一概而过,并没有对先行支付做出具体说明解释,为了更好的理解有关制度,发挥制度中的有效机制结合以上制度做如下分析.

在以上法律规定中,主体中职工单位、职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企业未缴纳保险或是不予支付工伤保险行为、造成伤害的第三人不予支付行为,以及职工工伤的出现引发的赔偿问题,从这三要素构成法律事件中了解到一旦客体拒支付,那么职工作为权利主体有权向职工单位或是第三人进行追偿,而我国现行规定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分到法律主体中,出现职工单位或第三人不予给付工伤赔付或是职工单位以未给职工缴纳工伤险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时,职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先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从工伤基金中支付给职工工伤款,然后以法律关系主体职能部门权利向职工单位或是第三人进行追偿,简化了职工因公受伤和职工单位和第三人之间推脱责任迟迟不予支付赔偿的问题,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介入强制执行赔付问题,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对职工工伤保险的重视.

预先支付制度细节不够明确,细节存在安全隐患

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支付的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细节规定,如职工或是职工亲属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情况,但是实际制度落实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职工保险申请人名称不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对申请职工工伤基金的申请人可以是“职工”本人或是职工近亲,而《劳动合同法》中社会保险缴纳者称为“劳动者”而称谓差别法律规定并没有加以附注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带来困扰,同时也造成了法律术语不统一的尴尬,不利于我国法律威严.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既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论用工单位是否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便企业内部和外部使用,由此可见“职工和劳动者含意一致,只是称谓未能统一,不影响主观上判断,但是为了规范法律术语,杜绝因一字之差带来法律漏洞,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应统一”职工”称谓,维护法律威严.

(2)“不予支付和无法确定”不明确,缺乏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对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和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予支付或是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根据以上内容可知,第一支付人还是职工单位和第三人,如果要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前提是职工单位或第三人不予支付,对于不予支付的原因和具体执行标准在认定上产生了分歧,后期的《暂行办法》做出了具体补充说明,但对“第三人不予支付和无法确定”没有做出相关的补充说明,对执行标准同样缺乏认证.

对于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不予全部支付工伤保险的情形,应向用人单位追要书面不予支付材料或是口头录音方式的證明材料,然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审核材料*预先支付或是书面通知职工单位,对一定期限内未给职工*或是未予回复社保机构的,由社保机构从工伤基金中预先支付,后期有权向职工单位进行追偿.对第三人造成伤害不明确的,只要在劳动时间内发生伤害,在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职工单位就应该向职工支付工伤补偿.同理,用人单位向社保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因第三人造成的事故伤害,只要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社保经办机构就应当从工伤基金中支付给职工,由于第三人和职工单位是第一工伤支付人,而社保经办机构预先支付的行为属于垫付款项,如果社保经办机构预先支付工伤款,有权行使权力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由此可见,对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是第三人不明确的,社保机构都能先行向职工支付工伤赔偿,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工伤基金安全风险值得关注

我国工伤基金的纳入主要是职工单位缴纳为主,以延期缴纳工伤险罚款和产生的滞纳金为辅,其实际实付的款项和收入款项平衡原则,而现有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不到位,措施不够严谨,职工单位参保率不高,整体保险费率和基准率偏低,因此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不充足,根据有关数显示我国2015年工伤保险基金为685亿工伤保险支付为576亿,到2016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3万亿元,相比去年增长了14.7%,由此数据可知,工伤保险的收入和支出大致做到收支相抵,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因存在时间风险,同理很容易造成基金安全风险,出现工伤基金赤字现象.

应完善工伤基金管理制度、工伤基金的追偿制度、对法律主体单位以及第三人不予支付的情形明确法律责任和实施细节,对工伤基金收入的主体职工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和机构集中整合数据多方制约,加大力度使职工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职工保险变成强制度落实到位.

结合以上内容来看,不仅要完善职工工伤预付政策的落实,对职工用人单位还要加大力度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以社保作为考核职工单位信用制度,同时加大惩罚措施,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

[1]李亚男.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之原因分析和对策探讨[J].重庆科学院报,2013(2)

[2]郑晓珊.工伤保险法体系—从理念到制度的重塑和回归.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14

[3]郑莹.社会保险法制度的理论重构和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翻录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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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分析建议为适合工伤保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8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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