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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用户论文范文资料 与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路径优化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互联网用户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20

《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路径优化》:本文是一篇关于互联网用户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勃兴以及电子商务的崛起,用户信息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商业资源.然而,用户信息被泄露、*、滥用的问题亦愈发凸显,尤其在互联网经济活动中作为重要连接点的快递行业,更是信息侵权事件频发的重灾区.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不能仅靠一方之力,唯有各方市场参与戮力同心,并辅之以良善应对之策,方能有效实现信息安全、网络法治之愿景.

关键词:用户信息;个人数据自决;快递行业;路径优化

自人类社会步入全球化、后工业化阶段,信息技术打破了地域藩篱,崛起的电子商更是令无形的信息逐渐取代了有形实物,成为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用户信息也被视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源之一.然而,正由于信息蕴含的经济价值超出了其本身的原始承载,掌握信息的主体极可能成为把控市场的寡头,由此亦催生出用户信息泄露、*、非法交易等事件.鉴于用户信息保护的严峻事态,制度方面的关注亦逐渐增强.早在21世纪初,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便旗帜鲜明地禁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则首次从法律文本的层级使用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表述,并将“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个人电子信息”归为与个人隐私信息同等重要的保护范畴.而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更是用专章对信息安全作出详尽规定.尽管用户信息保护已被纳入法律框架,但制度落实效果仍有待市场参与者与时间的共同检验.

一、 用户信息之争与个人数据自决

1. “新法”下的平台之战.2017年6月1日正值《网络安全法》实施当天,顺丰与淘宝旗下的快递平台菜鸟便围绕用户信息安全展开了一场波及甚广的“战争”,菜鸟称顺丰单方阻断了原先为所有淘宝平台回传反馈的物流数据,由此卷入争端的腾讯、京东亦相继发声,而无论哪方,均提到了“用户信息安全”.

从信息收集视角出发,《网络安全法》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例如,娱乐推荐软件(电影、游戏、书籍等)需要注册用户提供住所地址、运动信息、情感状况的,就明显出离了本软件平台的服务范围,与规定相悖.菜鸟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是否严格按照其业务范围来进行,就目前双方的公关信息出发,并无从判断,但从菜鸟主营的物流业务上看,对用户住所地址、*等信息的获取似乎在合理的范围.

从信息共享角度出发,《网络安全法》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而顺丰的《隐私协议》规定了其信息共享分为三种方式.其一,与顺丰的关联公司共享;其二,与承包商共享,其三,在其他因提供顺丰产品或服务或因法律规定,而必须向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与该第三方共享.同样,菜鸟的《隐私权政策》也涉及了与第三方共享信息的条件与方式,而此类信息共享政策均是在用户注册成功的情况才生效,换言之,用户只有同意了上述关于信息共享的政策,平台才会为其提供进一步服务.

当然,无论菜鸟抑或顺丰,均属法律意识较强的公司,但现实中大部分快递公司并未搭建完备的隐私协议框架,与第三方共享数据的内容更鲜有涉及.所以顺丰也好,菜鸟也罢,尽管纠纷背后可能隐藏着对用户信息的争夺,但至少均有一个共同的“用户信息保护”之目标,至于用户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则需追根溯源,从信息保护的逻辑起点寻起.

2. 隐私权与个人数据自决.信息保护的本源在于个人数据保护,本质上是隐私权的扩张.在欧美,隐私权设置初衷在于保证个人生活“不被打扰”之权利,即每个公民皆保有权主张各自生活私密、宁静,不被干扰、窥视、侵犯.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防御性机制,目的在于为私人领域蒙上一层抵抗外界不法介入的防护罩,将种种试图打破生活宁静的行为拒之门外.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广泛应用的信息技术使属于隐私权的个人信息暴露在了更多危险之下,由此也催生了“个人数据自决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的成长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地选择自己所愿意践行的人格发展方式,而人格塑造有赖于个体与外界的交互,例如沟通、交往.这便涉及自我展示的分寸把握,以及个人信息披露的程度拿捏,毕竟,良好的自我形象事关人际关系好坏,任何人都无权干预个體形象的自主选择与塑造,所以,个人数据的使用也应由“个人”决定.换言之,对于个人数据使用之目的、披露程度、展示对象、传输途径等,数据的原始拥有者皆享有绝对控制权,这也是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初衷,即个人享有“依照法律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决定是否被收集和利用的权利”.所以,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对自身数据的自主掌控权,赋予其向其他窥探其信息者“说不”的权利,并要求经授权的信息管理者按其意愿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在域外针对用户信息保护的立法中,尽管涉及数据安全的内容篇幅不多,但往往独立成章,予以专门规制.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核心条款在其第二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第三章用户基本权利、控制者、处理者义务分配等.从数据管理与使用者角度出发,保障数据安全只是其最基本的义务之一,更需其践行的是尽可能地维护数据主体的数据自决权,通过有效机制让其参与数据获取、存储、传输、使用、共享的各个环节,不至于出现信息掌控的断层.应该说,当前所有对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理念的初衷,均包含着对个人数据自决的尊重,但保护效果的好坏仍受制于政策环境与业态氛围.

二、 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困境剖析

1. 内部监管体制的软肋.无论是切身之痛的受害者抑或冷眼旁观的诟病者,之所以持续关注用户信息保护问题,原因有三.第一,快递企业获取用户信息主要用途仍在于快件运送,而这种价值往往“一期一遇”,无法持续为其提供后续收益(除非再次享受其服务),那么企业必定会为"闲置"的信息资源寻找其他价值出口.第二,快递业终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业,然而一旦大量掌握了某种稀缺资源,便可能会铤而走险,出卖客户信息便是其一.第三,鉴于内、外部管理体制的存在,尽管爆发以单位为主体的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并不常见,但若想完全杜绝监守自盗、祸起萧墙的情形,亦不现实,因为每个快递从业者身上都存在贩卖信息谋私利的可能.所以,在构建快递监管机制时,除了升级系统、修复漏洞,还应正视内部管理问题,使优化后的内部管理机制不仅能预见,还要能杜绝非法信息交易的发生.而且,快递信息管理漏洞存在的另一个根源,在于快递企业信息保护动力不足,毕竟管理并保护用户信息需付出相应成本,而此类投入对利润提升的助力似乎并不明显,所以,针对信息管理,快递企业怠于投入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某种程度上弱化了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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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路径优化为关于互联网用户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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