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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同犯罪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共同犯罪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17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同犯罪问题》:该文是关于共同犯罪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继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之后,两高于2013年6月和2016年12月分别颁布《关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第七条内容一致,均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然而,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行为主体的认定、共犯的刑罚处罚等问题,都是长期以来实务中讨论的热点和难点.为此,本课题组对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的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该类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司法认定的难点、刑罚处罚的不同点,并从合理确定共同犯罪责任主体,规范共犯人员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完善刑罚处罚措施等角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污染环境共同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共同犯罪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罗有顺、梁基栋、张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74

一、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共同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比例较低

课题组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以来的污染环境案件数量进行了统计,该类案件共计2763件.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为229件,占总数的8.2%.可见,在实务判例中,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不高.

(二)共同犯罪案件全国分布不均匀

根据数据统计,从全国范围来看,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全国地区分布不均匀.其中,浙江地区有97件,占42%;江苏地区有50件,占比21%;河北地区22件,占比9.6%;山东地区13件,5.6%.

从上述共同犯罪案件的地区分布来看,案件多发生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

(三)共同犯罪主体身份比较复杂

在229件环境污染共同犯罪案件中,判处单位犯罪的有28例,涉及犯罪人员547人,犯罪主体身份类型比较复杂:单位负责人涉及的最多,有272人,其次是单位员工89人,司机52人,上下游企业的关联方16人,其他人员117人.从判决书认定的共同犯罪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主犯涉及的人数是225人,从犯涉及人数为200人,胁从犯涉及人数为122人,尚未有教唆犯.从该类共同犯罪案件的主体身份来看,既包括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包括单位内部的负责人和员工共同犯罪,还包括上下游企业员工之间的共同犯罪.可见,共同犯罪的主体身份比较复杂.

(四)共同犯罪中排污手段多样化,行为比较隐蔽

从排污手段看,共同犯罪行为人以直接倾倒处置危险废弃物最多,合计167件.此外,和普通的水一起排放、下渗排放也有较大的比例,还有的会选择设暗管排放.行为人往往会选择在隐蔽的地點或者夜晚排放污染物,发现的时候往往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五)共同犯罪案件量刑较轻,罚金数额较低

从判决结果看,缓刑162人,拘役49人,判处6个月到1年有期徒刑的有169人, 1到2年有期徒刑的有139人,2到3年有期徒刑的有20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8人.上述判决情况反映出环境污染案件普遍存在量刑较轻的情况.同时,罚金刑在1万以下的有75人,1万-3万的有221人,3万-5万的有58人,5万-10万有42人,10万以上有54人.环境污染案件的罚金刑主要集中在1万-3万这个区间,罚金的数量太低,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差距太大,违法成本太低,导致震慑效果不够.

二、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司法认定难点

(一)共同犯罪中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污染环境共同行为主体的认定,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内部的共犯主体认定,二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的共犯主体认定.

1.单位内部的共犯主体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污染环境犯罪打击的主要是企业经营者和具体责任人员 .然而,如何确定具体责任人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具体分析如下:

(1)投资人.投资人作为出资方,通常不直接参和实际管理.尤其是江浙地区,由于印染、纺织等行业发达,且都是以小规模生产经营,部分地区甚至以家庭小作坊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这些企业的经营方式往往是以个人股东出资合作,雇工生产.因此,从生产形式上看,很难认定这些投资人参和污染物的生产经营.

(2)生产人员.从企业生产的角度看,污染物的最终产生会经过很多道生产流程,由于生产环节较多,企业的员工也会有不同的岗位和职责.以印染行业为例,其生产环节有配坯、退浆、煮练、漂白、浸轧染液、汽蒸固化、调浆、制版、辊筒印花、高温蒸化、焙烘、定型等,其中,在漂白、浸轧染液、辊筒印花等环节会产生污染物,而配坯、制版、焙烘、定型等环节则不会增加新的污染物.对于这些不产生新污染物环节的员工而言,虽然其对整个生产流程中会产生污染物的结果是明知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对上述不产生新的污染物环节的员工从共犯上进行认定,也是一个难题.

(3)临时雇佣的务工人员.此类案件中,临时雇佣的务工人员占比较高,这些临时务工人员工作不固定了,其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的是临时雇佣的司机,有的是在废弃物倾倒现场负责望风,看管场地等.由于这些人员流动性强,难以直接认定其知晓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2.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的共犯主体认定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游委托单位负责人员在明知下游被委托单位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向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

共同犯罪论文参考资料:

犯罪心理学论文

青少年犯罪论文

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结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同犯罪问题为关于对写作共同犯罪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共同犯罪怎么判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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