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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解读和定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格权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27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解读和定型》:本文是一篇关于人格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内容摘 要: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创造的,不同于人格权立法的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瑞士模式和魁北克模式,是独具特色的人格权立法经验.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规模,成为保护人民人格权的法律利器.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应当将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1.0版升级为2.0版,使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在民法典中实现定型化.实现这一立法目标的前提,是对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正确解读.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定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基本架构和内容,使其在民法典中成为完整的、完善的人格权编.这不仅能够在中国发挥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重要法律调整功能,并且能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推动世界范围内的人格权立法和人格权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 民法典 人格权编独立 人格权保护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人格权法以来,就形成了人格权立法的中国经验,并受到广泛称道.在编纂民法典之分则的人格权编过程中,应当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作出正确解读,使《民法通则》形成的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并在我国即将诞生的民法典中定型化,才能使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在我国继续发扬光大,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

一、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形成和发展

(一)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概念的提出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也称之为人格权立法中国模式,〔1 〕或者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2 〕这三个概念基本上是一回事,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

与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或者中国模式相关的概念,笔者在较早的时候把它概括为“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是对世界民法发展的开创性贡献”.〔3 〕2002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完成《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建议稿》起草任务后,在云南丽江召开的中日人格权法研讨会上,笔者提出了用“中国模式”的概念来概括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的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以及其他与会者的肯定,认为这个概念准确地概括了中国人格权法的立法经验.

认真分析,人格权立法中国模式与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这两个概念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属于同一概念,而与人格权保护中国经验这个概念却不完全相同.虽然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或者中国模式与人格权保护中国经验都是在强调中国民法人格权立法的表现形式的与众不同,以及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但是,前者着重表现的是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整体的与众不同和重要地位,而后者着重表达的却仅仅是中国立法对人格权保护的与众不同和重要地位.前者着眼于全局,后者着眼于局部,其差别显而易见.

笔者坚持使用人格权立法中国模式或者中国经验的概念,并非只强调中国人格权法在保护人格权方面与众不同,而是强调全部的人格权立法的与众不同,刻意避免的恰好是“人格权保护中国经验”概念存在的局限性.使用人格权保护中国经验概念的用意,强调的是中国人格权立法的经验在于对人格权的保护,而不在于全部立法的先进性.

(二)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形成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形成于1986年4月.《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人格权,而且在“民事权利”一章,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在一起,显示它们在民法中具有同等地位,同时还规定了比较完整的人格权类型体系、具体内容以及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形成,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主要原因:

1.总结“”的惨痛教训

在“”之前,我国没有人格权的立法,也没有比较全面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立法几乎是一个空白.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打架斗殴致伤、致死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行为,依照《刑法》定为伤害罪、杀人罪,予以刑罚制裁之外,在民法上责令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请示答复中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加害方应当给予受害方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包括抚养(扶养)费用,但不限于抚养(扶养)费用.”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交通事故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等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这种不严格区分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答复,体现了那时对人格权以及保护人格权的基本认识.同时,思潮泛滥,法学思想领域逐渐渗透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法学观点,对精神损害赔偿给予强烈的否定,对所谓的“人格权利商品化”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4 〕这些批复体现的是那个时代人格权立法的不健全.除此之外,立法和司法不再有对人格权的宣告和保护,进而在“”中出现了人格权遭受严重践踏的历史悲剧.

在这样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法机关于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门写了一节“人身权”,规定了人格权.对于人格权的这一部分立法,不在于写了多少条文,而在于写了当时认识到的人格权立法和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同时,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列在同等地位.等于说,人格权和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类型都是一样的,都是要在民法分则中单独规定的民事权利.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法,首先就是总结了“”的惨痛教训,立法不得不作好人格权立法,加强人格权保护.

2.立法者敢于创新和变革的智慧和胆略

在《民法通则》立法中,既有立法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又有民法学者,还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具有智慧的专家、学者聚集在一起,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在《民法通則》156个条文中,拿出了8个条文规定人格权,是特别有胆略、特别有气魄的一个重大立法举措.在当时世界各国的民法立法中,从来没有一部民法典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在一起的立法例,而我国立法机关就这样做了,单独规定了人格权法,并且将其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相并列,构成了“民事权利”一章.这种前所未有的立法例,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已经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并列,从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奠定了立法基础,提供了足够的历史根据.《民法通则》确立的这种人格权法的立法例,是其他国家民法典都没有实现的立法成果,是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先进立法经验,也是为民法学者普遍认可的科学体系.〔5 〕正因为如此,《民法通则》在人格权立法上创造了中国经验、提供了中国模式.

人格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解读和定型为适合人格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人格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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