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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维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飞单案件中消费者和银行维权的双重困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银行维权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27

《飞单案件中消费者和银行维权的双重困境》:本文是一篇关于银行维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飞单案件中银行与消费者均面临着经济权益受损害,难以维权的困境.本文试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表见*的条款,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消费者与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的可能性,并对飞单案件的事后措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飞单;维权;表见*

2012年11月有客户反映其在华夏银行嘉定支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引爆了我国首例银行飞单案件,此后飞单案件频繁出现,成为笼罩在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关系上的阴影.与其他行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不同,银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呈现出银行与消费者“双输”的情形——一方面,银行大多对管辖员工的侵权行为既不知情、更未受益,但由于“表见*”、“约束员工不力”等因素,它们往往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遭受巨大的声誉风险与经济损失(无论消费者是否维权成功);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遭受飞单损失后,无论通过民事诉讼或私下和解等方式,都很难全额获得赔偿.

飞单案件中,消费者与银行双方都面临着维权的困境,而“表见*”这一法学概念在有关飞单案件的法律程序中往往被控诉双方所重视并引用.本文试图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飞单案例中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基于表见*概念的维权尝试,并对身陷飞单的消费者与银行双方提出建议.

一、飞单与表见*

在银行业中,飞单指银行员工私自销售未与该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一般是第三方机构发行,也有可能是涉案员工私自伪造虚构出来的.

消费者与银行职工为飞单的主要参与者.此外飞单发行机构与商业银行因分别提供产品与销售场所也在飞单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上述四方的自身缺陷与相互作用促成了飞单的产生.银行员工冒险做飞单多因经受不住高额的佣金诱惑,相对于每月固定的薪资,动辄1%以上的飞单佣金无疑诱惑十足;飞单产品收益率优势显著、消费者自身金融产品知识欠缺、产品发行公司针对银行销售人员的引诱式营销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内部业务管理混乱等因素也促成了飞单的产生.

涉案员工与银行间存在“无权*”关系、涉案产品远超银行正规发售产品的高收益和高风险性是银行飞单案例的主要特征.飞单产品往往体现为股权合伙、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形式,近期也出现了保险、P2P产品等新的形式.而2013年以来私募基金业务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银行飞单的爆发.

购买了“飞单”产品的消费者面临着两种后果:一种是飞单产品到期后本息如约兑付,该情形下消费者往往不会追究飞单销售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有可能满足于既得的高收益,愿意继续购买飞单产品;另一种情形则是飞单产品违约,消费者未能获得承诺的经济利益,甚至本金受损.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往往寄希望于法律和舆论来维护其自身利益,这也产生了见诸报章的一个个飞单案件.

飞单扰乱了理财市场,扭曲了消费者的投资观念,腐蚀了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观念,也严重损害了当事银行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

“表見*”这一概念在关于飞单的新闻报道中时常被提起,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定义为:“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表见*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梁慧星在《民法总论》中提出了表见*成立的四要件:(一)*人无*权;(二)该无权*人有被授予*权之外表或假象:(三)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人有*权:(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人成立法律行为.套用在银行飞单案例中,就是银行员工未获得银行授权销售飞单产品,而该银行员工有让客户相信他拥有*权的理由,购买飞单产品的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银行员工销售该产品是被银行授予*权;飞单交易真实产生.

购买飞单产品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证明涉案员工与银行间表见*关系的成立,来要求涉案银行给付经济赔偿.

二、飞单案件中消费者维权之难——表见*难以成立

飞单案发后,消费者希望通过如下对象获得经济赔偿:(一)产品发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二)飞单产品的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赔偿损失;(三)销售飞单的银行包赔损失.事实上,无论是上述哪一个对象,都难以满足消费者的经济补偿要求.因本文重点在于分析表见*与消费维权的关系,所以对于前两种对象不作展开,着重分析第三种维权对象.

消费者要求银行对损失兜底的理由在于,他们认为销售飞单的员工与银行间存在表见*关系:飞单员工是银行内部职工,飞单产品是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销售的,所以他们有理由相信购买的是银行授权发行的正规产品.

但在真实发生的飞单案例中,我们尚未看到有法院裁定表见*关系成立,银行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形.2012年华夏银行飞单案件中的消费者最终没有走人民事诉讼程序,而是由飞单产品的担保公司进行兜底;而另一个走人民事诉讼程序的飞单案例更具代表性.

2014年8月15日,某银行理财经理张某向客户孟某销售了中吉凯旋中心的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未能如约收回,孟某以员工张某与银行形成“表见*”为由诉诸法院,要求银行担责.在这一案例中,孟某诉讼的理由是“自己是出于对张某的信任,才签订了涉案理财合同,且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工作身份向其销售产品,自己之所以让张某代签涉案合同,是因认为张某与支行形成表见*”.银行方面表示:员工张某销售的飞单产品合同上并无银行标识,且无证据表明飞单销售是在银行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完成的,因而否定员工张某与银行的表见*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孟某所签合同的相对方是中吉凯旋中心,款项也汇人中吉凯旋中心的账户,合同相对方既非张某,也非支行,张某是否有权*支行与孟某订立合同更无从谈起.”一审、终审法院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一案件中,消费者试图证明销售人员与银行间存在表见*关系,但无法提出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诉求:飞单合同上并无银行标识与公章,消费者也无法提供视频、音频录像等有力证据证明员工是在工作场所内向其销售飞单产品(2014年“双录”系统未普遍应用),故员工与银行的表见*关系难以成立,消费者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诉求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银行维权论文参考资料:

商业银行论文

银行杂志

结论:飞单案件中消费者和银行维权的双重困境为适合不知如何写银行维权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银行维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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