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违约论文范文资料 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违约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3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文是关于违约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合同解除制度讨论众多,但并未立法明确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现象已经确实存在,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可以鼓励违约方积极赔偿或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采取解释论的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合法路径问题,若坚持以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为基础解释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利,将会产生违约方机会解约,给守约方带来诉累等问题.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后果来分析,在这三种情形发生后,强制履行不能,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将陷入僵持.因此,以合同法第110条为基础,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6条,通过履行不能的体系,解释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较为合适,这一解释路径能使法律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违约方;合同解除;解除权;解释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则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的案例,该案的裁判摘 要写到:“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这则案例引发了笔者的思考,违约方是否具有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现有的合同法体系下如何替违约方解除合同寻找合适的解释路径?

通常认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并且只有在约定或法定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就其本来的功能而言,在于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由此派生的功能尚包括非违约方交易自由的回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 [1 ].但在本案中,非违约方即守约一方并不愿意解除合同,法院却将拒绝强制履行的抗辩事由作为了违约方合同解除的基础,支持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请求.法律的解释终究要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最高法将本案作为公报案例,认可该判决的合法性,但该案的判决理由,涉及到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仍然需要结合合同法的相关理论重新疏通.

二、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权的合理性

对于违约方可否解除合同,从最朴素的契约道德观念出发,可能会得到否定的答案.毕竟,如果法律对于违约行为没有作出一定的限制,违约方就可以肆意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将失去足够的动机去履行合同,这直接威胁到契约所存在的信赖根基,因此违约方不能解除合同一直被当做一种“天然的正义”.如果法律赋予违约方和守约方平等地解除合同的权利,将会导致人们对于合同信赖的崩溃,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但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仍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

1. 合同具有不完备性

法经济学家Steven shell认为,合同是严重不完备的.这是合同实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纵观契约理论的演变可以发现,从古典契约理论到新古典契约理论,再到后来发展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合同的缔结方式和内容变得更加自由和灵活,合同往往忽略了那些与合同当事人有潜在关系的各种各样的变数和偶然性.合同的不完备性使得合同不能完全地约定所有的履行情形,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当事人未预料到的意外状况时,由于缺乏事前的合意,一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的违约并非是不道德的?譺?訛.

2. 合同严守原则逐渐缓和

合同严守原则,也称合同神圣原则,它被视为古典自然法的原则之一,康德的道德哲学为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核心理念是合同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严格履行.契约严守规则使得人们总是履行合同,但它也可能导致无效率的资源配置 [2 ].虽然目前我国立法仍然坚守合同严守这一原则,但不断涌现出的新型的交易形态冲击着传统的古典合同法理论,司法实践中合同严守原则正逐渐缓和.合同法原则上规定当事人必须接受合同的束缚,虽然在总则当中没有直接规定任意解除权,但也针对一些有名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合同解除规定,例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说明合同严守原则并非铁板一块,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确实有可能适用的空间.

3. 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次给付义务

在履行不能的体系下,原给付义务无法完成,还存在着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以违约金形式还是其他形式,法院一直认可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换言之,违约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另一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其承担次给付义务,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使其免于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责任.在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的场合,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守约方还可以通过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守约方来说,如果合同目的已经不能达成,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已经是最好的结果,双方当事人能将损失降到最低并且尽快地从不能实现目的的合同中解脱出来.

4. 符合减损规则的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違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这一法条规定了守约方在另一方违约时,不可放任损失扩大,负有不真正的减损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让违约方在此中直接获利或者损害另一方利益,而是通过行使解除权尽早清算合同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花费,以此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也使得合同各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除此之外,在明知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请求强制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违约方及时解除合同,可以避免守约方滥用其地位,使合同空转损害违约方的利益.正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当出现合同强制履行遇到障碍时,违约方资金充足原本完全可以用金钱进行赔偿或者替代履行,但守约方既不提出解除合同又不提起违约损害赔偿,长时间占有违约方的财产,严重损害了违约方的利益.

违约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为关于违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违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