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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键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关键日期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关键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4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关键日期问题》:本论文可用于关键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关键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的要求,坚持当事方提供证据自由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加甄别地采纳所有的证据.鉴于领土争端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国际法院针对个案特殊情况,对证据可采性隐含适用了一些限制条件.关键日期一般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在关键日期之后当事方的行为,国际法院通常不予考虑,除非该行为是先前行为的正常继续.而且,国际法院强调,在关键日期之后的当事方提供的利己证据,同样不具有可采性,并不存在分量大小的问题.关键日期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解决钓鱼岛列屿争端具有重要意义.在关键日期之后,日本为了巩固对我国钓鱼岛列屿主权要求而采取的利己措施或试图取得有效统治之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关键词:关键日期;证据可采性;钓鱼岛列屿;国际法院

中图分类号:DF931文献标识码:A

一、关键日期的内涵和确定标准

在任何争端中,总存在若干重要日期或某个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对评价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这样一个日期或几个日期的选择,是属于受理有关争端的法院权限之内的事项.在某些情形下,它取决于适用于特定事实的不可避免的法律逻辑;在其他情形下,则依据限定有关重要事实和争端存在之前行为的决定程序的实践必要性予以确定[1].在领土争端中,关键日期一般对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判定领土主权的归属有重要的关系[2].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法律争端诞生的关键时刻,通过当事方提供的证据以推断当事方的权利已经明确化(crystallization),以至于其后的行为不能改变此时的法律地位.

关键日期的概念最早为胡伯在1928年帕尔玛斯岛案中提出.胡伯法官指出:“如果对领土一部分的主权发生争端,习惯的办法是审查哪一个提出主权主张的国家拥有所有权——割让、征服、占领等——优于其他国家所可能提出的主张.但是,如果这种争讼是以另一方已经实际地表现了主权的事实为依据的,它不足以确定使领土主权在某一时间有效取得所依据的所有权,还必须表明领土主权是继续存在,并对争端的裁决必须认为关键之时是存在的.”[3]

关键日期通常可能在争议发生之时产生,或当事方对领土享有主权得以明确化时确立.如一国可声称它已经通过时效取得某些原始权利,但已为他国放弃的领土主权的时间为某一关键日期;或者当一国对某一领土宣称主权时,另一方表达 之时为关键日期[4].简言之,关键日期是指当事方对领土主权提出竞争性主张之时,或领土主权归属已经得以明确化的关键时刻.

至于依据何种事实或行为的对抗确定法律争端的诞生,科尔蒂教授曾指出,所谓关键日期一般是指某段时期的最后时点.在这一段时期内,争端相关的一系列重大事实都已经发生了[5].如在1931年东格陵兰案中,常设国际法院强调:作为关键日期的1931年7月10日,应是丹麦的主权使得挪威所主张的占领无效的日期.其理由在于,要想使挪威的先占无效,丹麦的主权必须在挪威宣称对东格陵兰岛“无主先占”的那一天存在.和之相比,丹麦并不以先占为权利基础,而是基于长期以来对格陵兰岛持续、平稳地行使主权.The Legal of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Norway v. Denmark), P. C. I. J. Series A/B, No. 53, 1933, p. 22.显然,根据常设国际法院的观点,1931年7月10日已经成为当事方主张的法律基础完全对立分明之时.

由此看来,关键日期理论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旦关键日期确定,随后的行为不能改变先前当事方所享有的权利或拥有的法律地位.例如,在1953年英国/法国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岛案中,菲茨莫里斯法官强调:“关键日期的一个目标在于阻止在问题明确化以后,任何一方单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以巩固其主张.”[6]正因为如此,可以导出如下观点:一旦确定了关键日期,该时间应当被固定或停止,如果一方在此前拥有领土主权,那么现在和以后也仍然有;反之,如果以前没有,现在和以后也仍然没有,其后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改变那时存在的情况.

对于过去曾为殖民地的国家而言,关键日期的概念和保持占有法律特别相关,它一般是指,从殖民地独立的国家应和其被殖民时期的边界保持一致,因此,独立的时间本身就是关键日期.例如,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马里边境案中,国际法院分庭指出,两国边境线的划分显然是国际法上的事项,但当事方也同意根据殖民法(法国的海外领地法)予以确定.因此,由分庭确定的、存在于1959年至1960年的国际边界线,仅为以前法国两块海外领地的行政管理界线.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占有原则冻结了领土的权利,就好像时钟停止了,不准许往回拨时针一样.国际法并非对殖民国家的法律实行任何“转致”(renvoi).如果后一种法律还有何效力的话,它仅作为许多事实因素之一,或作为显示在那一关键日期的“领土照片”的证据.Frontier Dispute (Burking Faso/Republic of Mali), Judgment, I. C. J. Reports 1986, p. 568, paras. 29-30.

但是,这并非是绝对的.关键日期可能在一国殖民独立后,甚至独立之前就已经产生.在1992年萨尔瓦多/洪都拉斯陆地、岛屿和海洋案中,国际法院分庭指出,根据保持占有原则,殖民独立之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也不完全如此.一个稍后的关键日期也可能清楚地产生,如法院的判决或边界条约签订之时.在本案中,1980年10月30日双方签署《全面和平条约》之日即是现在的关键日期.

和此同时,正如马尔科姆?N?肖指出,这并不排除关键日期已经在独立前产生,因为在独立前可能已经存在有拘束力的条约或其他文件确定了领土的归属和边界线.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独立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关键,可能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1)当事方对关键日期是否为独立日期存在争议;(2)当事一方可能认为某一殖民当局最后一次所进行的行政措施或立法管辖更为重要;(3)该独立时的“关键日期”已经通过其后的条约或司法判决所改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关键日期是相对的,主要依赖于个案的具体情况[7].

关键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关键日期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关键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直播生活 关键 离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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