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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例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比例原则在*侦查取证程序中应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比例原则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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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我国人权的建立与完善,*取证中所侵害的权利逐渐会引起公民的控诉,因此,在现代需要探讨通过何种手段限制*侦查取证中的权利应用.基于此原因,文章首先该输了比例原则,然后分析了其必要性,就其在*侦查取证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望带来借鉴.

关键词:比例原则;*侦查取证;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90-02

作者简介:王思博(1994-),男,汉族,云南曲靖人,南京森林*学院,本科在读.

我国的*侦查取证程序属于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具体的取证行为,保证了公共安全.不过在侦查取证中,存在强制调查行为,此种行为限制了公民权利,如何度量其中的尺寸成为了关键.现代比较先进的法学理念便是通过比例原则限制*侦查取证行为,通过衡量具体的行为侵害后果展开讨论,然后使得侦查取证能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公民权利.

一、比例原则概述

比例原则是一项法制原则,很多国家的行政法中都会应用到该原则[1].当某国的行政法一旦侵犯了公民利益,按照比例原则,有权利要求行政法以对公民的侵害最小,在我国的*系统中,比例原则同样有效,对于*侦查取证程序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比例远在在*侦查取证程序中的应用尤为重要,限制*对裁量权的使用,保护人权.一旦在法律中增加强势的命令限制*侦查取证,可能不利于刑侦*工作的开展,因此,更多的便是通过比例原则采取另一种方式的限制[2].

二、采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侦查属于现代刑侦*的常用项目,也是诉讼的重要程序.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进而有效的确定犯罪嫌疑人罪行.收集证据属于整体侦查的中心任务,只有当案件已经进行到一定程序后,方可真正的控制嫌疑人.在现代的诉讼背景下,*属于寻找证据的主体,也是属于整体诉讼的一部分,不过其并不属于行政权力,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适当的为证据搜查提供便利,却不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权力去制约[3].可以说,在现代的诉讼体系中,*的取证行为通常具有了一定公共利益属性,但是和传统的私人控告方式而言,更多的就有公共性.*的作为属于保护整体社会利益的作为,所以在现代社会中,便应该通过保护*的取证权利,进而使得其保护社会的整体力度更强.现阶段,一旦是犯罪嫌疑人,其必然不愿意交出自己的犯罪证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赋予了*强行获得证据的权利,此权利将大幅度的侵害个人权利,不过也是必然用哟的权利.因此,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应该通过比例原则有效的控制其具体行为,使得其行为具有更加妥当的稳妥性.

三、比例原则在*侦查取证程序中的应用对策

比例原则属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则,通过裁量公权力,进而保证了政府机关不会因为滥用公权力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4].比例原则在实际应用存在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权力的应用需要符合法律条件.一旦出现了违法的公权力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措施去判定行为无效,而无需引入比例原则.因此,在*侦查取证中,一旦出现了违法行为时,根本不需要比例原则的参与.因此在现代的法学逻辑上来说,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因此,即使行政权力赋予了取证程序的强制性,也不能超越法律.

(一)通过适当要求限制取证程序

适当要求主要是要求取证程序的自身适当性,只为了达成目的,不可盲目的去越线,一旦产生了各种手段,手段必须与目的相挂钩,然后才可以行使自身的特定权利.对于*的侦查取证而言,主要是为了获取潜在程序,然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因此,适当性的原则根本便是*的取证具有强制权利,而强制权力建立的根本便是*可以获得对案情有所帮助的证据.只有证明了强制权利所获得的证据对整体案情有所帮助,才能通过强制行为.而且适当性原则,同样需要满足一下要求方可动用:(1)取证可能性.一般情况下,*机关需要明确证据是否存在,不可捕风捉影的搜寻证据,必须存在可能性去获取证据方可开展,当然实际工作中也不会对*取证程序过于严苛,通常只要存在可能性即可,实际工作可能存在各种变故,不一定一定可以获取到证据.(2)需要合理推断[5].当使用适当性原则时,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推断,也就是一应案情判断需要遵从合理性原则,也就在当时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线索能够获取对应的相关证据,是否存在对应的可行性.此种可行性是基于对客观事实基础判断的基础上进而诞生的.通常需要合适当时的环境,而不是存在于哲学概念上.通过以上两点判断,可以确定是否符合对应的标准,一旦当采取经验判断时,可以根据适当原则的基础,进而确定*去搜寻私人场所的权力.在当时的情景下,*必须存在合法推断其中存在可以做出有效证据事实的人或物,然后做出精确的搜寻范围.

(二)通过必要性要求限制强制取证行为

必要性要求便是强制取证行为的硬性规定,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通常代指的便是存在几种共同的取证方法时,应该采取一种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证的方法较多,应该在自身的多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对公民权利保护最好的方法.此种方法的选择通常在任意侦查和强制侦查之间,两种概念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强制侦查所具有的权利更大,并且对应的强制性更强.一旦*想要获取某种证据时,通过两种具体的调查方式都可以达成目的,便应该采取侵害最小的任意调查行为.此种调查行为便是最基本的调查取证的必要性要求,而实际工作中,一旦任意侦查不会取得任何成果,才可以采用对应的强制侦查措施.因此,在调查取证中,一旦想要传唤犯罪嫌疑人等,更应该遵守克制的原则,优先采用不强制的相关原则.

同时在具体的强制性取证手段中,也包含着种类较多的相关方法,在必要性要求体系中,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原则确定对于公民权利侵害更小的手段.通常判断如何保证侵害程度最小所遵循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1)确定强制手段所侵犯的公民权利在权利中的地位.虽然无法对于人所拥有的权利作出对比,它们同样重要,不过当通过对比此类权利时,人身自由肯定要比隐私更为重要,而隐私对比一些财产安全等同样更重要.(2)强制手段一旦采取将会造成什么样的限制行为.不同的强制手段所带来的具体限制程度同样有所不同,因此,在采用对应的强制取证手段时,应该了解对公民所带来的具体限制会成为什么样,然后有效的对应针对.同时强制侦查手段中还存在一种对应的方式,便是搜查.在搜查中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搜查行为,同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通过比例性要求限制强行取证行为

比例性原则,顾名思义便是一种通过衡量自己行为的相关权衡,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为了达成目标,同时要明确权力行驶的根本目的,便是为了保证公众安全,因此,不可饮鸩止渴,通过损害权利的方法去保护权利.比例原则便是基于原本的权衡而开展的,通过对个人保护权利的权衡,进而真正的在*调查取证中保护公民权利.其中具体规定的是虽然促进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安全,不过不能行使权利造成了比保护的公共权力更大的私人利益损害.很多时候,取证行为对人民利益的损害表现在对个人权利额限制,因此在真正的取证行为中,需要充分遵循比例原则.

四、总结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能够最大程度的限制*侦查取证的权利损害,通过具体的衡量对比使得*侦查取证中也对应的有规矩可以遵守.文中的简介尚显浅薄,希望通过笔者的分析能够启发灵感,建立别样的思考模式,促进比例原则应用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梁秀波.信息化侦查视阈下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思考[J].河北**职业学院学报,2014(2):12-14.

[2]张燕.*开枪与比例原则的适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4):18-20.

[3]李尧.论运用侦查谋略的合法性底限[J].山东*学院学报,2015,27(4):115-122.

[4]王玉宝,殷明凯.论比例原则对*行政公正的规范[J].行政与法,2015(9):75-81.

[5]蒋红珍.比例原则在“陈宁案”中的适用——兼及“析出法”路径下个案规范的最短射程[J].交大法学,2014(2):162-176.

比例原则论文参考资料:

毕业论文的选题原则

结论:比例原则在*侦查取证程序中应用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比例原则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法比例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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