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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论文范文资料 与罚金刑价值预设和司法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罚金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9

《罚金刑价值预设和司法适用》:这是一篇与罚金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近些年来,其适用范围和比例正在逐渐上升.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应该首先从罚金刑的价值预设分析.罚金刑作为刑罚方式的一种,其价值预设有保護法益、弥补自由刑弊端以及对犯罪人进行改造,对相对人进行补偿,促进我国刑罚向轻缓化、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应当对罚金刑的价值预设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促进罚金刑更有效地适用.

【关键词】罚金刑 价值预设 司法适用 执行难问题

一、罚金刑的价值预设

(一)罚金刑的语义和定义分析

罚金刑从语义上分析,罚,指处分犯罪、犯错误或违反某项规则的人.金,是金属的通称或金属总名,后被引申为钱的意思.古代有金印之刑,“金”也作为当时的一种刑具被适用在刑罚当中.所以就这一角度分析,罚金的名称也就不难理解了.刑,是指对犯罪的处罚.所以“罚金刑”从语义上分析就是对犯罪、犯错误或违反某项规则的人处以金钱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罚金刑有其特定的含义.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

所以从罚金刑的定义来分析,罚金刑首先是刑法中的一种刑罚方法,其价值预设简单地来讲就是为了惩罚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这四大类的犯罪而设置的专门的刑罚方式.

(二)罚金刑的出现和历史发展

1.罚金刑的出现.近现代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从自由刑向罚金刑的转换开始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罚金刑是基于自由刑的弊端而出现的.

第一,短期自由刑一直为众多学者所诟病,短期自由刑会导致狱中受刑者的交叉感染,甚至会导致或者促进新的犯罪、犯意的产生.而且自由刑会使犯罪人在出狱后对社会有陌生感,也会产生自卑的心理,很难恢复到入狱之前正常的生活状态.加之社会的评判,周围人的非议都会使其不适应,甚至会逐渐对社会产生敌意,心理因素往往是导致出狱后的人无法融入社会,从而再犯罪的直接因素.和此相比,罚金刑可以使犯罪人仍然过着正常的生活,不必和社会的隔离,也避免了因入狱而产生心理变化.

第二,自由刑的执行需要监狱提供相应监管场所和设施,还需要相关人员具体操作,消耗费用较多,执行成本相对较高.而罚金刑的适用成本低,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执行难度也不高,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增加国库收入.以专项基金的形式用于国民法制教育和增加社会福祉,从而提高国民的法律素养,降低犯罪率,实现良性循环.

第三,单处自由刑对于经济类犯罪的惩罚效果强,但是预防效果不够.犯罪人在出狱后只要还有犯罪资本,就完全可以报着侥幸或者无所谓的态度继续从事相关犯罪.而罚金刑不仅给予以营利为目的的贪利型犯罪很大的冲击,还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他们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人再犯罪.

第四,自由刑在处理自然人的犯罪上相对切实有效,可以直接追责到个人,但是在对刑法中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特殊主体——单位来讲,自由刑对于单位犯罪的惩罚难度较大.追责难、执行难是自由刑在处理单位犯罪时极大的弊端.在我国,罚金刑是目前处罚单位犯罪的唯一刑罚方法.[1]

第五,自由刑一经做出并执行后,即使适用错误也无法做出改变和纠正,对于犯罪人或者是相对人来讲,被处以自由刑后,很难寻求救济,即便寻求救济,也很难及时地得到最为直接的补偿.近些年来,公众普遍对于自由刑怀有很大的不信任,误判、错判、冤案的不断出现,也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公众对于法律的信赖受到影响.而罚金刑即便适用错误,事后的补救方式也很多,尤其对于刑罚相对人来讲,罚金刑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

总体而言,罚金刑的出现和自由刑的弊端,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缺点是密切相关的.一定程度上讲,罚金刑就是为了弥补自由刑的弊端而出现的.

2.罚金刑的历史发展.国际上,资本主义国家是从二次大战后大量适用罚金刑的.[2]首先,罚金刑所具有的回避烙印的机能,确实是很重要的.[3]其次,资本主义国家采取惩罚主义,把类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都当作犯罪处理(参见外国的轻犯罪法),由于这种犯罪是大量的,对这些轻微的犯罪一般只应判处罚金,这样,造成了大量适用罚金刑的现象.[4]1921年德国公布了《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之之扩大和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随之,罚金刑的地位不断提高.在日本,从1964年到1968年,在刑事犯罪中被判处罚金刑的比例达到84.4%,1978年判处罚金刑的人多达259万人,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5.7%.但是,在最近几十年中,罚金适用率并非在每个国家都很高,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呈现出极大差异的适用率;而另一方面,罚金的适用率并非呈现扩大趋势,而是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原本适用率较高的日本和英国也开始走向下降趋势.[5]

在我国,79年的刑法开始对罚金刑加以规定,本文将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中罚金刑的规定进行比较,进而分析我国罚金刑近些年来在立法中的发展和变化.

首先,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主体上,79刑法典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对自然人犯罪可以适用罚金刑,对单位并未作出犯罪的明确规定,因而也就谈不上对单位适用罚金刑(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以后的单行刑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外).[6]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除了适用于自然人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意义很大.在一些贪利性的单位犯罪中,罚金刑成为了唯一的法定刑.罚金刑在犯罪类型和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规定中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罚金刑在非经济类犯罪中的适用越来越广泛,作为附加刑,以选科或并科等适用方式对犯罪人进行处罚.79刑法中涉及到罚金刑的法条共有21处,而97刑法中规定了罚金刑的罪名总计162个,显而易见,我国罚金刑在立法上的规定数量有了很大的增长.

其次,改进了罚金刑的立法模式,79刑法典规定了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和混合罚金制,其中并科罚金制均为得并制,即可以并处.而新刑法典除保留了79刑法典中的选科制、并科制、混合制外,增加了单科制和双罚制.其中并科罚金制则由79刑法中的得并制改为必并制(新刑法第325条除外).[7]

罚金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罚金刑价值预设和司法适用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罚金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罚金100万交不起怎么办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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