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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特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比特币在CISG中适用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比特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6

《论比特币在CISG中适用问题》:本论文可用于比特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比特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比特币于2009年诞生至今逐渐成为国际交易的一部分,作为在调整国际货物销售法律关系中起重要作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能否对比特币进行适用已引发广泛关注.比特币在法律性质上有别于法定代偿货币,被认定为“虚拟商品”.而比特币作为国际交易的对象,其国际贸易和一般国际货物无本质差异,适用CISG无法理上的障碍.因此,在CISG不适用于货币销售的情况下,应当对CISG所规定的“货物”进行扩大解释,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容纳在内.

关键词:比特币;法律性质;CISG;适用范围;虚拟商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不断扩展,国际货物贸易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贸易现象,这使得受到普遍应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CISG)中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似乎存在可拓展的空间.比特币即是众多新贸易现象中的一种,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达客观上促使其诞生,并在广义的国际贸易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甚至引发了“淘比特币”的狂热.由此,比特币所涉及的国际交易问题自然也成为学术界及理论界探讨的热点.

然而,比特币在诞生伊始便存在法律性质上的疑问:作为从计算机概念中创造出来的数据“货币”,其显然不符合现有法律制度中对“货币”的有关定义,因而涉及比特币的交易行为通常被视为一般的电子商务行为;但是,比特币作为网络独有的高价值数据,常常如一般等价物般被用于支付,加之价格的波动性及拥有“绝对匿名性”特点,比特币受到各国交易个体乃至黑市的追捧.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支付手段还是交易对象,比特币在客观上已融入国际交易中,因此,对比特币是“货币”抑或“货物”的法律定性将直接影响其能否适用CISG.本文中,笔者试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并对其在CISG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货币”vs“货物”: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之争

1.比特币:区别于普通货币的高价值数据

上世纪末,著名的数学家、*学家和电脑专家戴维·乔姆提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了避免纸质货币交易的冗繁和限制性,网络世界应该有自己的交易货币,并预言其为一种可自由流通的“网络货币”或“电子货币”.2009年,一位化名为中本聪的日本程序师根据这一概念制造了一种特殊的网络交易单位,即比特币,其通过加密算法生成,可在网络上自由流通,被称为“数字化的虚拟货币”,概言之,比特币是一种不基于对货币发行机构信任的货币系统.由此可见,比特币直接来源于网络,且不具有有形的物质形态,仅依靠其自身的算法生成,严格意义上来说它甚至只是一组具有较高价格的电子数据.

此外,比特币的发行不受制于任何国家、政府、机构或个人,即从“货币”的意义上来看,比特币是完全脱离世界上任何政府和银行机构的掌控的,在其“数字化虚拟货币”的属性上显然不能等同于货币甚至虚拟货币.因此,从本质上说,比特币是一套由特定算法生成的数据,所以它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货币,虚拟性是其本质特征.

2.比特币的特征

尽管比特币在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但是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电子数据的特征.

(1)匿名性——私密性强,匿名持有和使用.比特币因其独特的算法,用户持有和使用比特币是完全匿名的,任何机构难以对其冻结和跟踪,理论上讲,比特币的所有权除了所有人外无人知悉,不具备公示的条件.这一特征是普通法定货币所不具备的.值得一提的是,比特币由于其匿名性而产生安全问题:比特币没有解决网络支付安全,容易被从事非法交易者利用,非法方式获得比特币的行为几乎无法阻却;加之没有中间机构的权威管控,利用比特币进行的犯罪行为可以频繁滋生,甚至沦为洗钱、贩卖军火、毒品的温床.

(2)总量确定性——总量止2100万个单位,价值不菲且波动性大.比特币诞生伊始,其总量上限就被设定为2100万个,并设想于2140年完成全部开发,不会存在因发行过多造成通货膨胀、币值下降等问题,这点上看,比特币和货币中的黄金具有相似之处,因此比特币也被称作网络时代的“数字黄金”.由于总量确定,比特币的“挖掘”日益频繁,而价格也从2009年诞生时每单位5美分的价格到2013年每单位两百多美元,甚至在波动的最高点达到了每单位5000美元.随着比特币被挖掘数量的增多,可挖掘的比特币越来越有限,其价值还会不断上涨.

(3)交易代偿性——执行了货币的部分支付职能.金银因其高价值性和稀缺性被充当为一般等价物,“网络黄金”比特币也不例外.在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被用来直接交易或充当支付手段的.美国及欧盟部分成员等多国都事实上接受了这种数字货币的使用,加拿大甚至有支取比特币的ATM投入使用.我国学术界对于比特币使用的研究虽处于观望阶段,但现实生活中,从壹基金慈善组织接受比特币作为慈善捐款,到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宣布将在浦东新区接受用比特币支付购房款,都说明了比特币事实上已经在执行货币的职能.

3.比特币法律性质:一种基于比较法的实证性分析

对比特币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涉及到对比特币是“货币”还是“货物”的争论.然而,“货币指法律规定或承认的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所以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必然是法偿货币.因此,上述争论的实质是比特币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法偿货币.

从国外的实务立法现状和研究来看,大部分国家对比特币作为法偿货币持保留甚至否认意见.德国已经对涉及比特币的交易进行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已经承认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但是,尽管德国是欧洲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但是是否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德国尚无有关的立法例.美国对比特币的法律认定经历了戏剧性的变化,从最初的观望、支持,到后来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商品的存在,这是由于美国对比特币导致的洗钱行为施加了更高的关注,从而否认其货币地位.

在我国,对比特币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目前为止比特币的数量及影响尚未达到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的程度,我国关于针对比特币的立法也还止于观望.在国家金融管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12月3日针对联合印发了一份针对“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和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同时“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出台了五条简短的意见.

比特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比特币在CISG中适用问题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比特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比特犬为什么见狗就咬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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