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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发票论文范文资料 与虚开*牟利,触犯刑律获刑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虚开发票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1

《虚开*牟利,触犯刑律获刑》:这篇虚开*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28岁的翁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短短一年多时间,该公司为49家企业虚开有效劳务*318份,票面金额达3494万余元.

以为找到了发财捷径,殊不知正以身试法.案发后,翁某及其同伙被当地检察机关以虚开*罪提起公诉.

动歪脑筋,虚开劳务*牟利

翁某,浙江衢州人,中专毕业后在杭州打工,后来回到衢州老家,一直没找到理想的工作.2012年的一天,他在网上看到一条这样“致富”信息:**,即注册劳务公司,从税务机关申领*后,通过向用工单位、建筑工程公司等企业兜售劳务*,赚取*费.这让翁某眼前一亮,觉得找到了一条发财的捷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在这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收取了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就应开具相应的劳务*供用工单位做账,因此该机构可以到税务部门申领劳务*.

翁某请教了“内行”人士,摸清了赚钱的“门道”,于是,2012年10月,他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成立了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司成立后,在会计交友*群等网络媒体上发布“开具低价*”的广告宣传,并印制了大量企业名片,法人代表翁某在停车场、商场超市、街头巷尾等发放名片,或者跑企业联系客户.

不久,这家公司就招揽到了3个比较固定的“*人”林某、陈某和崔某.林某身兼多家企业的会计,陈某、崔某也在单位做会计工作.翁某告诉“*人”,公司可以开具从地税部门申领的正规劳务*,税率在4%左右,如果他们能介绍企业来开*,可以得到业务提成.

有了“*人”的牵线搭桥,加上翁某自己的四处“奔跑活动”,这家公司业绩“一路走红”,不少企业老板、会计来联系开具劳务*.

据一家建设咨询公司的财务人员方某反馈,2012年他们公司有些劳务费支出需要到地税部门去开票,税率加起来估计在7.7%.后来经人介绍找到翁某,先后在他公司开过4次劳务费*,总票额900多万元,该公司按开票金额的4%收取开票费用.

不走正道,触犯刑律终吞苦果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当地地税稽查部门发现翁某的公司虚开*的端倪,查清相关事实后,将涉嫌虚开*的犯罪嫌疑人翁某、林某、陈某、崔某(在逃)移送*机关侦查.之后,*机关将虚开*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被告人翁某、林某、陈某犯虚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翁某以为企业虚开劳务*赚取*费为目的,在衢江区出资成立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总体决策.公司以不实际提供劳务派遣,仅以为企业*劳务*为主要业务,从中收取*费牟利.

被告人翁某分别与被告人林某、陈某及崔某(刑拘在逃)约定,由林某、陈某及崔某介绍单位到公司虚开劳务*,按开具的票面金额的3.5%至5.5%收取*费,然后翁某按照票面金额的0.5%至1.5%作为林某、陈某、崔某的业务提成.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林某、陈某及崔某共联系企业49家,翁某以公司的名义开具有效劳务*318份,票面金额达34940158.61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共介绍单位10家,虚开劳务*票面金额为5786752.5元;被告人陈某共介绍单位9家,虚开劳务*票面金额为2842984.05元.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林某、陈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5万元、2万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分别结伙虚开普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翁某系主犯,被告人林某、陈某系从犯.三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虚开*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虚开*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罪的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虚开*罪的特征是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虚开*和购买虚开*的*者(本案的“*人”林某、陈某及崔某),是司法机关打击虚开*犯罪的重点.因为没有*者的介绍连接,虚开*的交易行为就不容易得逞.当前虚开*违法行为呈多发状态,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组织化运行,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开*犯罪.

虚开发票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虚开*牟利,触犯刑律获刑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虚开*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虚开普通票罪立案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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