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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组织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法律重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业组织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09

《论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法律重构》:本论文为您写行业组织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亟需有效的行业组织.当前合作金融行业组织运行中的重重问题,要求从行业组织的模式和行业组织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进行法律重构.对于合作金融行业组织的模式,我国既要选择能满足行业组织成员自由选择需求和行业组织整体能力积聚需求的混合结构模式,又要在行业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上选择合作制组织形式,并由法律对这两种模式进行重构.对于合作金融行业组织制度,法律重构的重心主要在于对合作金融行业组织的设立、成员加入与退出、代表产生和多票权等制度进行设计.

关键词: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法律

中图分类号:DF41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5.07

一、选题缘起:我国合作金融亟需有效的行业组织

我国合作金融事业一直发展得不理想.始于1951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公权力的干涉和不当影响下,从来就未很好地实行过合作制

从1951年至1957年间,农信社的合作制原则得到承认但行使不充分;从1958年至1960年间,人民公社化的政社合一模式使农信社的合作制属性丧失殆尽;从1960年到1978年间,农信社得到调整恢复但一直受到国家银行的严格管理;1979年,国务院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农信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96年,农信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但农信社的合作社制名存实亡,连最基本的“*的社员控制原则”都不能坚持.(参见:张德峰.农村信用合作社:*困境与法律突围[J].政法论坛,2011,(6):96-106.)有学者甚至指出,我国“农信社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合作制”.(参见:李剑阁.农民就业、农村金融和医疗卫生事业问题的几点意见[G]//吴敬琏.比较:第7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45.);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曾于1993年在绝大多数县(市)普遍设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因背离合作制原则和为广大中小企业及居民服务的宗旨,已被逐步改造为城市商业银行

随着2012年4月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社——宁波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曾在全国2万多个乡镇4万多个行政村广泛建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同样因违背互助合作宗旨(特别是1998年普遍出现挤兑风波),于1999年被国务院发文取缔;2007年,银监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推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在严格金融监管的不当影响下,互助社的发展缓慢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其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16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但截至2013年6月,全国获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互助社才49家.且经营状况不佳

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盈利少、亏损经营和无以为继的报道很多.早期报道如:2007年7月,作为全国第一家开业的乡镇级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亏损145978元,暂停贷款.(参见:傅航.全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暂停贷款背后[N].第一财经日报,2007-07-30(A06).)近来报道如:海南省银监局批准成立的万宁市和乐镇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其2012年亏损1570元,2013年亏损33973元.(参见:海南:困境中生存的农村资金互助社[EB/OL].[2014-03-27].http://www.moa.gov.cn/ztzl/bxwhdy/gongzdt/201403/t20140327_3830238.htm.);近年来,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则由于经营不善和监管不力等多重原因,倒闭、挤兑风波频发[1].

我国合作金融事业的失败历史与困境现实必然引发人们的反思:对于外部力量(尤其是公权力)对合作金融组织的干涉和不当影响,是否有主体可以帮助他们予以抵制?对于合作金融组织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从外部获得的帮助,是否有主体可以帮助他们争取?对于合作金融组织因知识、资金、技术、能力等方面原因导致的经营管理不善问题,是否有主体可以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指导、帮助予以解决?对于合作金融组织偏离合作制的行为,是否有主体能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并予以有效防控?如果存在一个这样的有效主体,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可能不会绝迹;我国农信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各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其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可能不会如此严重;其他形式的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也可能更为多样且发展得很好.

在合作金融事业发展得良好的国家和地区,如德、日、美、瑞、加、澳和我国台湾地区,满足上述要求的主体都无一例外地存在——它们就是合作金融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联社或联盟等)——在行业内部,行业组织依据章程的规定,为成员社及其社员提供教育、培训、指导和帮助,提升社员的合作自觉、精神与意识,提高社员和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解决合作组织的困难(如通过资金调剂),防止合作组织对合作制的偏离,从而促进、保障合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行业外部,行业组织通过沟通、协调和游说等活动,为成员社及其社员争取权益和抵制来自外部的侵犯.在立法的支撑下,这些符合各国(地区)合作金融发展规律的行业组织,功能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有效,在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功不可没,有的甚至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美国信用社协会的努力下,一系列有利于信用社发展的法案陆续出台.同时,信用社协会也多次帮助成员成功抵制来自银行家协会(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 ABA)要求国会对信用社征税的挑战,1985年12月,众议院再次决定保留信用社的免税权.(参见:史纪良.美国信用合作社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168-170,27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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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我国合作金融行业组织体系法律重构为关于行业组织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有哪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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