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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事诉讼监督现实尴尬其应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诉讼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9

《刑事诉讼监督现实尴尬其应对》:这是一篇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各项法律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监督职权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也是其职能作用的根本所在.检察机关在参和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有效的监督,可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刑事诉讼监督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准确地打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现实;应对

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司法体制不顺畅、立法及司法解释不完善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健全等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问题重重,其作用的发挥不尽人意.现笔者试从分析刑事诉讼监督现实尴尬入手,围绕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可能施行的新举措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使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内容及其运行程序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司法规律.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现实尴尬

刑事诉讼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现实监督过程中却要面对诸多尴尬.

1.具体操作时的“无法可依”

综观我国关于诉讼监督的立法,《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狱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涉及,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依据并未形成体系,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监督什么、如何监督,都缺乏具体详实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监督法律规定的抽象、虚置,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是被害人认为 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 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部委规定》)进一步要求, 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之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怎么做, 机关应当怎么做,却缺少检察机关针对 机关不按规定办则下一步该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机关并未在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一直都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调查后通知 机关立案的, 机关也有超过十五日不立案或就是迟迟不立案的现象,或者根据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后对案件进行立案但不开展有效的侦查活动,导致案件起诉困难.

2.“公检法”长期形成的“重配合、轻制约”工作机制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承担,针对的是侦查机关主要是 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长期共同打击刑事犯罪中,形成的“公、检、法是一家”的观念根深蒂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形成了密切的配合协作关系,“重配合轻制约,重关系轻职责,重效率轻监督”在基层司法机关中颇为普遍.承担具体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和被监督对象在日常工作联系中,关系比较密切,而监督从某种程度上就是“找茬”、“挑刺”,监督者在行使监督职权时难免会顾及关系、缩手缩脚,况且有的案子领导打电话、上面打招呼,造成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的尴尬.同时,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和 机关的侦查取证、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检察机关自身难以实现以超脱的“法律守护人”的中立角色进行诉讼监督.

3.“谁来监督监督者”

日常工作中,常会听到这样的质疑:检察机关监督 机关、人民法院,那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由谁来监督?按照监督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来自党委、人大、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他们可以采取查询、查卷、问案等方式进行,但在具体操作中,这种监督往往受到诸如办案纪律、内部制度等问题设置的障碍,而这些障碍又往往是这些监督者难以逾越的,因此,外部监督实质上成了一种形式上的监督或事后监督,虽然也能起到一些作用,但监督效果有限.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来自系统内部的监督.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种业务上的领导关系也包含着监督的功能.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检查工作、听取汇报、查阅案卷等方式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但这种监督只是一种宏观上的监督,是对大体上的把握,而对下级检察院在具体办案中出现的一些违规操作问题,上级院的监督就有些鞭长莫及了.另外,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也存在着监督和制约关系,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涉及单位整体利益的情况下,这种监督难免要打折扣.

二、檢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新举措之探讨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中面临的上述尴尬严重削弱了监督效果,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其根源既涉及立法及检察体制问题,也涉及检察机关监督诉讼工作机制问题.从宏观上看,应从立法角度尽快补充修正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完善条款,尽量细化和刑事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对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专门化的诉讼监督职能部门或确定专人负责制度,实行跟踪监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实现公诉权和监督权的分离.而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可采取下列更为现实可行的举措.

1.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配合机制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随着刑事诉讼进程,前后紧密联系的.因此,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只有成为一个连贯、流畅的体系,方能真正承担好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检察机关内部对于监督权力存在部门划分,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控申检察、反渎职侵权、反贪侦查等部门分别承担一部分监督职责.检察机关要理顺内部关系,建立相互配合的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监督一盘棋,建立大监督格局.公诉部门和其他部门在诉讼监督过程中要做到信息共享、情况互通、密切配合,共同实现对刑事诉讼全流程、全方位的监督.

刑事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结论:刑事诉讼监督现实尴尬其应对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刑事诉讼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中国著名刑事案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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