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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界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家庭暴力法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10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界定》:这是一篇与反家庭暴力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重复性、多发性的特点,世界各国均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中国关注家庭暴力现象已有很长时间,并先后形成了地方立法,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文将通过对比各国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者观点,从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出发,探讨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定义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25-03

作者简介:张璐(1993-),女,湖南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经济法专业.

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但直至近现代,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女权运动的发展,各国才意识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原有法律保护力度的不足,因此相继出台了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以保护在亲密关系中受到创伤的受害者.在中国,“家庭暴力”首次被正式提及是在1995年以规定形式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但这个规定并没有对家庭暴力作出定义,也没有建议设立任何保护妇女权益的实施机制.2002年4月28日,中国新《婚姻法》出台,在原则中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家庭暴力规定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①,但也没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将影响《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发挥的效果,宜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即其必要性问题出发,对此进行探讨.

一、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问题

论及反家庭暴力法,首先是其必要性问题.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罪等罪名,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刑事司法救济;即使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也可以依民法有关身体健康权等规定要求侵权损害赔偿.那么,为什么要将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暴力,专门立法呢?

从行为属性的层面看,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暴力的最重要特征是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难以被外人所察觉和发现.并且,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受到“男尊女卑”和“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在某2014年进行的调查中显示,近八成(773%)公众表示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大,但囿于传统观念,仅有233%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更多的人认同“不犯法,但是不良行为”(465%),甚至有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人的家务事”.也正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得一些因家庭暴力而起的家庭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受害人最终只好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摆脱自己的困境,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实践中,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但如前所述,调解的方式有时并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甚至带来更严重的后果.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行为还具有长期性、重复性.家庭暴力往往持续较长时间,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更难以治愈的是精神上的创伤,例如留下心理疾病或增加犯罪倾向.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显示,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长大后更容易犯罪.他们在犯罪前曾经被家人“经常打骂”的有16%,被“赶出家门”的有6%.

从立法目的的层面看,这是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通常受害的是妇女、老人和儿童,他们在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此之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弱者权益进行专门、全面的保护,但是现行法律保护力度仍然不足.我国《婚姻法》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②,但未规定相应的惩罚手段和保护措施,无法具体适用.在救助措施方面,社会团体、组织及机关的介入都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而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因为身心上受制于施暴者,他们很可能不敢也不能去提出请求或诉讼③.而无论是依据《婚姻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施暴者的行为如果未达到刑法入罪标准,则仅仅受到劝阻、调解、制止或行政处罚.④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仍要与施暴者共同生活,很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暴力行为.以韩国数据为例,首尔江西区阳川家庭暴力咨询所所长洪淳惠表示超过九成的家暴受害者在接受调查时都表示“不要紧”,其中担心事后报复是主因.在刑法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仅将与罪重合的一部分纳入刑法管辖,显然无法全面地保护受害人.

由此可见,原有的法律并不足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的多发性和现实的需要要求反家庭暴力由专门立法来保障.

二、反家庭暴力法所禁止的暴力行为

法律通过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而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的对象范围.这无疑是个反家庭暴力法重要的基本性问题.但是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却存在差异.

家庭暴力所包含的行为方式体现为家庭暴力的分类.在国际上,不论是国际宣言还是其他国家的立法,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基本上可以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例如,1993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在列举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时(a)项规定了“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实施以下之一行为的构成家庭暴力:(1)企图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2)令家庭成员产生生理或心理上的恐惧;(3)通过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胁迫对家庭成员实施非自愿的性行为”,但家庭成员的自卫行为不视为家庭暴力.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由此可知,各国和地区在考虑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方式时基本上具有一致性.

反家庭暴力法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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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界定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反家庭暴力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反家庭暴力法第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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