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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时代物权法基本原则新理念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物权法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14

《网络时代物权法基本原则新理念》:本论文可用于物权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物权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传统物权法主要包括公示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等基本原则.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迎来了新的挑战,比如,物权法定原则先前的理论基础消失不见,因此,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必须改变.本文对网络时代背景下的物权自由原则、公示对抗原则以及重视效率原则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网络时代;物权法;基本原则;新理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此同时,在网络时代背景下,传统法律制度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网络的自由、开放、高效等特点,使得传统物权法律制度的很多方面都受到了冲击,其中,物权法基本原则受到的冲击首当其冲,因而,在网络时代下,必须确立物取法的基本原则新理念.

一、确立物权自由原则

在传统物权法的理论中,侧重物权的归属,而忽视了物权的利用,因而在物权法体系中,所有权的理论比较全面和发达,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理论就相对薄弱.这种特别强调物的静态归属关系,而过分担心物的动态流转的不安定性,其实大可不必.特别是在如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流动性、交易性和契约性的经济特质.因而,要相应改变物权法限制私法自治,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在满足自由、开放、高校的要求基础上,确立物权自由原则.

在网络时代,不仅仅要相应改变物权法定原则,还要设置物权自由原则.因为动产网络登记制度在网路环境下有了物质基础.借助网络,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创设物权,并且将之公示在网络上.就像有些学者所说:在新世纪中,物权走向开放应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物权法的价值理念也将逐步回归到物权自由主义.物权自由原则应该是当事人在自己意志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或者允许的情况下,或者说不违法、不违反善良风俗的条件下,自由创设、转让以及处分自己的物权,对此他人无法干涉,法律都应该给予保护[1].

二、确立公示对抗原则

各国法律对物权公示的效力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情况:首先,公示对抗主义;其次,公示生效主义;最后,折中主义.其中,公示对抗主义主要是指仅仅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变动物权,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无误,物权变动的效果就会发生,所以,公示只是物权产生的对抗性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而和公示对抗主义相比,公示生效主義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果仅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变动的效果也不会发生,而必须要通过公示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才会发生.一般来说,登记和交付(登记的变更)是物权公示的两种方式.其中,登记的适用范围一般是价值大的不动产,因此原先法律对于经过登记而在动产上设定的用益物权是不承认的;对于经过登记而在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也是不承认的.而在网络时代,物权公示的登记方法成本低的同时,效率也很高,所以,从经济上来说,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大型动产以及一般的动产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登记.此外,在网络环境下,动产的公示方式交付就显得不必要了,网络公示方式可以替代传统的交付方式,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让网络上的公示更具有合同效力,也是顺应物权债权化的趋势[2].

采取物权公示对抗原则,在物权变动中,更注重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对不作为的物权生效条件进行公示,这样在网络条件下,就使物权交易更具有高效性和公开性,促进物权交易的有序发展.同时,物权对抗原则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物权的固有属性,依然保留着物权的绝对权、支配权和排他权,和债权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有区别的.因为,债权是通过合同法加以规范和调整的,不需要公示.物权公示对抗原则不能改变物权的最根本属性,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体现物权原则.

在网络环境下,和公示对抗对抗原则相比,公示生效原则没有必要存在.因为公示生效原则在网络环境下,不仅会增加交易的成本,还违背了网络环境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和此同时,在网络环境下,物权需要在公示条件下才会生效,那么物权变动的效率就会降低,导致物权变动无法借助网络环境的优势,发挥不出网络的作用,进而人们在网络环境下,还需要采取传统物权变动的交易模式,这种局面是很尴尬的.

三、确立重视效率原则

法律所追求的其中一个价值目标就是效率,同样,配置物权应该实现的一个目的也是效率,而且,在物权配置中,效率的作用日益明显,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更加追求效率.随着网络发展的快速发展,法律也随之变化多样,物权法逐步和网络对接.在传统的物权法中,也重视效率原则,但在网络环境下,效率原则更体现的淋漓尽致.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下,物权是直接支配物,排除他人的干涉,直接享受利益.而在网络环境下,和传统的物权直接支配相比,物权的直接支配在形式、内容以及功效等方面都有了改变.一般来说,物权的排他性是在物权的公示基础上.在网络环境下,物权的排他性具有了新的特点,物权和债权相互交叉和融合发展了新的趋向,位债权物权化提供了可能性.债权物权化规定的是相对性的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3].

在网络环境下,债权物权化可以自由实行.从目前的债权物权化的相关规定来看,租赁权的物权化、登记预告的可对抗性、优先购买权等债权物权化的要件上,一般都是在公示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而已.在网络环境下,债权物权化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这既满足了私法自治的要求,也是顺应网络时 展的趋势,同样也是网络时代追求效率的必然选择.

同时,网络环境下,债权物权化可以自由实行,因而网络交易的主体需要更高的诚实信用.网络时代的债权相对性在逐步弱化,而债权的对抗性和绝对性在不断增强,这就要求交易的主体在达成债权合意的时候,要尽可能地做到内容、程序不违反法律,特别是交易的标的、性质和效力等方面,一定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进而具有物权的性质,减少交易纠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网络时代,重新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从全方位考虑.确立新理念,不仅要考虑法律层面的革新,还要其他方面的变革,比如人们的法治理念和道德理念等,因而,新理念的变革在改变物权价值理念和体系等的同时,对网络人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人们需要高度重视的.

参考文献:

[1]马兰.网络时代物权法律制度探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2.

[2]王可.网络对物权法理论的冲击[D].贵州大学,2009.

[3]刘德良.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长白学刊,2004(04):41-46.

物权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网络时代物权法基本原则新理念为关于物权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2017年新物权法全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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