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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强制执行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5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强制执行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为了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迅速、经济地实现执行目标,维护法院裁判的国家权威,德、法两国在执行实践中形成了形态各异的间接执行制度,这些制度蕴含了不同的执行价值平衡思想.中国应通过研习域外的间接强制执行立法技术特点,结合本国的执行实践,按照影响债务人财产利益型、影响债务人尊严型、人格利益型和限制人身自由型体系化中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完善实施程序.

关键词:间接执行;间接执行补充性;间接执行选择性;对人执行;执行威慑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2)05-0108-07

民事强制执行依执行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执行、间接执行和代替执行三种.这三种民事执行方法,分别承载了不同的执行价值目标.就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方法而言,中国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仅有迟延履行金、罚款、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拘留等四类间接执行措施.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2008年最高法院颁行的《执行解释》,为了提高执行实效,又增设了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间接执行措施.但是,由于中国执行理论对间接执行措施研究不够深入,相关立法对间接执行的具体措施、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与其他执行方法的协调等问题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因此,在执行实践中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比较混乱.基于此,笔者拟通过对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民事间接执行措施规范的比较考察,探讨间接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立法技术特点,理清有关间接强制执行的问题和争议,从而引导中国间接强制执行理论的研究和实务操作.

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概述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执行措施相对,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以物理强制力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对债务人预告财产或人身上的不利益,从而使债权人心理上产生一种压力,进而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方法①.可见,间接执行行为施加强制的对象并不是债务人的财产权利,而是债务人的精神,即企图通过心理作用机制的杠杆,撬动债务人“赖债”的心理.与直接强制执行和替代执行相比,其主要的特点是实现债权人权利的“间接性”.这种间接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强制执行行为的对象具有间接性.罚款或者强制金和民事拘禁是各国立法中最为常见的两类间接强

制执行措施.罚款或强制金措施是对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执行债务人课以一定数额金钱的制裁;民事拘禁是对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实施的一种羁押方法.这两类执行方法的执行对象都不是执行名义上记载的执行标的物或标的,而是执行标的之外的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利益或人身自由,相对于就执行名义的内容,对执行标的物直接采取控制和变价措施的直接执行方法而言具有间接性,即通过心理作用间接诱导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第二,间接执行措施实施的目的具有间接性.间接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自由或剥夺一定的财产利益(如迟延履行金)对债务人施加精神强制,迫使其清偿债务.间接执行措施的实施并不能直接满足债权人的权利,也不能解除被执行人的义务负担,其仍需按照执行根据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间接执行措施的实施具有惩罚性、辅助性和保障性.间接执行措施主要是对执行债务人课予一定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具有惩罚执行债务人故意怠于履行的性质.虽然该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但是间接执行措施是一种施加于个人心理的强制执行手段,对债务人的精神具有强制压迫作用,在现代张扬人权的思潮下,基于尊重人格的立法精神,其适用受到执行标的的性质和严格的程序限制.如在德国间接执行措施被认为仅适用于特殊的行为债权的执行,并强调间接执行措施对直接执行措施的补充性和辅助性作用.此外,为了增强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效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同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也就是说,在实施间接执行措施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仍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德、法两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立法考察

(一)德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

1.间接执行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德国执行制度中间接执行措施主要有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执行的强制拘禁(Zwangsgeld)和强制罚款(Ersatzzwangshaft)(德国民诉法888条)以及主要适用于不作为与容忍行为请求权执行的秩序罚款(Ordnungsgeld)和秩序拘禁(Ordungshaft)(德国民诉法890条).从德国执行立法内部构造看,德国民事诉讼法以债权人欲实现的实体权利为主线索,将执行债务分为交付债务与行为、不行为债务,并在该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一执行请求权一执行方法的原则,为每一种类型的执行债权都规定了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基本执行方法,即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和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采用直接强制执行方法(德国民诉法803条至883条,885条)而对于其他债务则仅于不得利用代替执行的情形下始适用间接强制执行[1].

2.严格的间接执行措施实施程序与救济

首先,赋予债务人于间接执行实施前的听审保障.

为了保护享有权利的债权人的利益,有效率的实施执行行为,通常情况下,尤其是对金钱债权的执行,都是对执行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突袭效果”的强制措施,与此不同,对于作为和不作为请求权进行的代替执行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官听审程序,在该听审程序中必须赋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执行申请”享有充分陈述的机会,保障其法定听审权.德国民诉法第891条明确规定执行法官必须对执行债务人进行讯问.法院应在作出裁判前对债务人的听审抗辩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收集证据[2].

其次,间接执行措施实施遵循适切性原则与侵害最小原则.

德国诉讼法院法官在对债务人调查询问之后,会针对执行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根据侵害最小原则确定实施的强制措施的幅度.如《德国民诉法》第888条第1款规定,一次强制罚款的最高额限为25 000欧元;根据第888条第1款与第913条的规定,强制拘禁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第890第1款的规定,对于每一个违反不作为或容忍义务的行为,第一审受诉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处以最高250 000欧元的秩序罚款.如果仍不遵行,则可以处以最长6个月的秩序拘禁,秩序拘禁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强制执行论文参考资料:

执行摘要

结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比较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强制执行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制执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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