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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论文范文资料 与近似商标注册审查标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商标注册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8

《近似商标注册审查标准》:这篇商标注册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渝富桥”商标异议案中五个程序的认定结果依次相反,这反映了《商标法》(2013)修改前近似商标注册审查实务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源于原来的《商标法》对近似商标界定不明确,实践中对近似商标的内涵及其与准予注册之间的逻辑关系认识不一致.以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理解《商标法》(2013)第30条,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审查标准是一个多层级递进式的逻辑结构:第一步,对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是否构成近似;二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完全具备商品关联性、空间和时间重合性三要件;三是判定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第二步,对属于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商标,进一步作是否符合注册标准的层进式审查:一是审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容易导致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二是审查有无阻却违法的事由;三是商标局决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

关键词:近似商标;识别性;“渝富桥”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4)06003807

新修改后的《商标法》(简称《商标法》(2013))已于2014年5月正式实施.《商标法》自制定以来,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不予公告制度的文字表述一直没有变化,但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却存在很大分歧.适用该制度的核心与难点在于:什么样的申请注册商标才是该制度中的近似商标①.“渝富桥”商标异议案就体现了这种分歧:不仅“渝富桥”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持有人和“富侨”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的观点相反,所经历的五个裁判程序,其裁判结果也是“一正一反”依次交替②.“过山车”式的裁判过程,对实践工作以及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商标等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现实困惑.“渝富桥”商标自申请注册到异议案再审终结,正好经历了《商标法》(2001)实施的全过程,其异议案的再审判决又介于《商标法》(2013)修订后和正式实施前,这对研究如何适用《商标法》(2013)相关规定,具有标本式的价值.因此,本文以该案例为基础,着重研究适用《商标法》(2013)第30条时关于涉嫌标志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问题,以期对重构近似商标注册审查标准有所助益.一、“渝富桥”商标异议案:同一商标能否注册为何观点迥异(一)案情简介及五个裁判机关的裁判分歧

引证商标“富侨及图”(简称“富侨”)商标是图文及颜色组合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富侨公司)于2001年7月申请注册,并于2002年11月被核定注册在第42类美容院等服务上.争议商标“渝富桥YUFUQIAO”(简称“渝富桥”)由杨世群于2002年12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自2001年2月以来在重庆及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自2006年8月以来在全国享有一定市场声誉.初审公告后,富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再审程序另查明,与争议商标直接关联的四川渝富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于2000年1月和2001年3月.异议审查裁定准予“渝富桥”注册;而随后的复审、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依次否定了前一个程序的裁判结果,再审最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异议审查的裁定.

从整体上来看,五个程序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基本相同;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2001)第28条规定的近似商标,法院判断标准基本一致:“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但是,五个裁判机关的裁判结果如此大相径庭,孰是孰非,确有分析的必要.

1.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近似性的认定.标志符号(即标志)近似性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基础.法院最明显的分歧在于两商标标志的文字组合元素有无固定含义以及对整体认知的作用,详见表1所示.

2.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混淆的认定.法院都从标志近似性、商品关联性、实际使用地域、持续使用时间,以及两者的市场知名度、声誉或市场格局等,来判断两者的混淆可能性.但最为明显的区别是:二审法院着重在特定时间基点(本文称之为比较时间点)——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来比较,并考虑不正当抢注及傍名牌的可能性;而一审与再审法院则没有明确这一点,具体详见表2所示.

表1法院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近似性的认定

表2法院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混淆的判断

(二)问题的提出:《商标法》(2013)的适用能否避免上述分歧“渝富桥”商标异议案既让当事人耗时费力,又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不仅导致相关机关的权威与公信深受质疑,商标注册实务和商标市场使用也难以从中寻求正确的引导.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同一件商标应否注册,相关机关为何分歧如此明显?基于《商标法》(2013),能否重新构建更加公正、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近似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尽可能消除实务中的分歧?本文尝试作一些探究,以便抛砖引玉.二、“渝富桥”注册审查意见分歧的原因分析(一)对商标标志与识别性的关系认识存在分歧

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商标具有非物质性 [1]和符号性.商标首先是一种标志符号,由各种可感觉(当前只有可视与可听)符号元素构成.这种符号主要用于在商品提供者(始端)与受众(终端,尤其是消费者)之间传递或传播特定提供者及其商品以及两者关系的信息.这种信息一旦纯化到相关公众可以将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及其提供者联系起来,就形成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识别性).商标只有标志和识别性合二为一才具备商业识别意义.没有标志,识别性无以依托;而没有识别性,标志就没有商标之实,它可以有其他领域的价值,但无商业识别价值.因此,当且仅当标志和识别性合二为一时,才成就商业识别意义上的商标.商标还具有另一个特征,识别性随时都在变化,且可以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标志却一成不变.商标能够进行近似比较的实质是标志,商标显著性或知名度的实质则是其识别性的强弱.标志近似性直接受人们主观认知的影响,通常以先认知的商标为参照,将后认识的商标与之比较.而商标标志独创性、商标的显著性或知名度既影响标志近似的认知,也直接影响两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在“渝富桥”商标异议案中,引证商标标志的构成元素在丰富的图形与颜色组合之中嵌入“富侨”两字,具有特殊美感和独创性;而争议商标以汉字及其拼音组合.单纯从整体图案来比较,两者区别的确明显;但两商标均源于重庆,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华语民众,且两件商标命名也以汉字及其拼音为主,汉字就成为关键感知部分,差别是一定的,但整体感知上近似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认定“富侨”有固定含义,并认定两者差别明细,似乎难以让人信服.

商标注册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近似商标注册审查标准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商标注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商标注册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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