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国互联网环境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互联网环境下数字财产继承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互联网环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4

《论我国互联网环境下数字财产继承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国互联网环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本文结合法律知识界定了可继承的“数字遗产”概念,梳理了“数字遗产”的特点; 结合实例,整理了数字遗产的继承现状,并分析其原因,最后从国家、网络运营商、用户三方面出发讨论了如何有效改善这一现状.

【关键词】数字遗产;继承;互联网环境;所有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式各样的数字财产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俨然已经成为了个人档案的重要部分.同时,数字遗产的问题开始出现:我们的数字财产是否能够被继承,是否属于数字遗产?

案例一:英国人乔什的母亲患病去世,留给他的遗产中包括一部平板电脑.可是,家人不知其解锁*.乔什找到生产公司,却被告知由于保护用户隐私,无法告知*,即便出示母亲死亡证明仍不行.案例二:2011 年10月13日,徐洋不幸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其妻子王芳女士希望能够整理丈夫生前的 邮箱中关于两人的信件和照片以便留作纪念;并希望能保留这个 号码.但因 *问题,只好向 公司求助. 公司的*人员回复:想要拿回*,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除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家人还得邀请徐先生的 好友为其“作证”.而 方面认为在 和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只有使用权而并无所有权,而且还有保护隐私方面的考虑.最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人死后, 、邮箱、博客、游戏*等网络数字财产究竟是不是遗产,能不能继承,该如何继承?

一、数字遗产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数字遗产宪章》将数字遗产定义为: 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或从现有的类似的模式转换成数字形式的信息.具体形式包括文本、数据库、静止及动画影像、音带、照片、软件、网页等.其价值主要通过数字信息来表现,主要有存储于特定载体(如光盘、磁盘、DV 带等) 的信息资源、存储于计算机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网络传播的资源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在百度百科上,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在国内研究学者中,郭晓峰认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例如 Q币、个人相册、个人文档(如博客) 、视频、电子邮件、游戏装备、文学艺术作品等.耿伟杰提出,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

本文认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且被继承者具有完整所有权的虚拟财产.一般情况下,人们基于网络环境而发生的行为及事件称为数字记忆,数字记忆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两大类:1.精神类,包括用户**类,如常用的 号、Msn号、微博*、E-mail*等,此类均非数字遗产;文件和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日记等.2.物质类,包括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Q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

二、数字遗产的特点

(一)数字遗产是一种客观非物质的存在,并具有私密性.数字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它客观存在,是技术人员运用电子技术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私密性是指在用户协议中,都会涉及一定的保密协议,这和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进行查询显然不同.

(二)网络依赖性.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由所有者、使用者和运营商共同控制.这些数字遗产只有借助互联网环境才能得以出现,如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等.继承人只有在所有者或使用者死亡后和运营商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对数字遗产的继承.并且,如果在运营过程中,网站出现故障或者关闭,那么用户的一切数字财产将会受到影响甚至全部丢失.

(三)数字遗产所有权的复杂性.以 为例,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 *的所有权归 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此*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和、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但用户享有对其著作内容的所有权,对其个人*版块内的相关内容具有占有、支配、处分权.在百度云用户协议中,用户自行上载、传播的内容,用户具有完整的所有权;百度对百度云服务及其所有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内容、数据、技术、软件、代码、用户界面以及和其相关的任何衍生作品完全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三、数字遗产继承的现状

(一)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数字遗产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中明确指出,所指的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只包括具有价值性的数字财产,并不包括无法直接衡量价值的有关人类情感的数字财产.而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目前我国更是出于起步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并未提出数字遗产这一概念,也并无专门的法律出台.其可继承的法律地位自然也未能得到认可.

(二)网络服务协议中数字遗产的未明确可协商.在雅虎、网易、新浪、搜狐、 等网站提供的用户协议中,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的网络服务*,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满之后,就有可能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收回其网络服务*.而电子邮箱则只要3~6个月没登录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如果是游戏*,因为涉及数字财产问题,情况会更加复杂一些.并禁止私人的*转赠、交易行为.但是,条文中并未明确指出继承者不能继承数字遗产,如博文、原创日志等.

国互联网环境论文参考资料:

关于互联网的论文

环境设计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

环境论文

环境工程论文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结论:论我国互联网环境下数字财产继承问题为关于对写作国互联网环境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国盾互联网合法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