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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论文范文资料 与教育刑理念下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理念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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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根本上讲,完善少年司法体系就是采取科学的理念,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置并适用合理、正当的司法处遇措施.我国现有少年司法体系没有真正确立与少年司法相契合的教育刑理念,虽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却没有规定可替代刑罚的以教育为目的的司法处遇措施,以至于实践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能一放了之.这种困境,就要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确立教育刑司法理念,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设置强制性教育措施以及如何在落实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免受侵害.遵循这一思路,我国少年司法体系中要设置具体规则,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强制性教育处分措施得到规范适用、收到矫治效果.

关键词: 少年司法;教育刑;教育处分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0751(2017)06-0046-07

一、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与困境

1.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

自1899年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美国芝加哥市诞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少年司法改革的探索,陆续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少年司法 ① 实践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多发趋势,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从法院系统开始,我国开始了少年司法实践探索.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国内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此后,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加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少年司法体系.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少年司法实践探索一度停滞.随着我国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不断增加,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体系又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主要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宣示,司法实用价值并不高.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有关于少年司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原本只有两个条文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即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第4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在吸纳少年司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增加了3条特别规定,即第65条关于未成年人累犯除外的规定,第72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的规定,第100条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该章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明确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将实践中试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到场制度、强制辩护制度、严格适用逮捕措施的制度、分案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化, 设置了与成年人有所区别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如果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规定只是实体法上的略微调整,《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就是程序法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

(2)司法实践方面.第一,专门少年司法机构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后,*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机关的相关机构及未成年人管教所等)数量大增,其中法院、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飞速发展.少年法庭在形式上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在职责上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庭发展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审判庭,在范围上从只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发展到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也有设置.截至2014年,全国法院系统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少年案件审判机构与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共有72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案件审判工作. 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将原来分散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司法资源有效整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此后,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都设置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截至2016年3月,全国共设立有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1027个,公诉部门下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专业办案组1400多个,有7000多名检察人员奋斗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线. ③ 第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法庭、专门检察机构的发展,未成年人权利日益受到特别重视和保护,司法实践中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遇从严厉打击逐渐变为教育为主,尽量减少刑罚措施尤其是刑的适用.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积极创新、细化配套制度,与其他机关协同法一体化,初步形成了符合司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机制.

2.我国少年司法面临的困境

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整体上趋于轻缓化,司法机关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面临新的困境.

(1)轻缓处理后的帮教困境.被轻缓处理的未成年人所犯罪行虽不严重,但除了少数人是偶然、过失犯罪或因不知法而犯罪,大部分未成年人都是明知其行为违法而有意为之,不同程度地存在认知偏差或不良行为倾向,这些偏差或不良行为倾向背后往往有深刻的家庭、社会原因,因此,不能寄希望于未成年人犯罪被从轻处理后就能自我矫正、重新回归社会.对于被轻缓处理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应当注重帮教.对于不捕不诉不的未成年人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当注重教育矫治.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帮教除了规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仅在《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款中规定未成年人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至于如何进行矫治和教育,既无可操作性制度,也无人员、场所、财物等保障.实践中司法人员对于有不良品行的未成年人只有进行训诫、说教,经常陷入欲帮不能的困境.一些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探索未成年人帮教模式,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北京市海淀区的“4+1+N”模式、上海市的社会观护模式等. ④ 这些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将国家力量(综治办、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慈善團体、企业等)联合起来,在社区或企业建立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劳动技能培养等帮教服务.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支持,这些模式的推行面临诸多困难:其一,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明确的帮教职责,社会机构、企业等更没有帮教义务,这些力量参与帮教主要依靠领导协调、有识之士支持,帮教力度有限,资金也难以保障.其二,除了专业社工,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机构、企业的帮教人员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他们进行帮教缺乏时间和精力保障,而专业社工仅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发展较好,难以普及.其三,帮教措施没有强制力,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接受帮教完全取决于其意愿.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与帮教对象签订协议来明确责任义务,但此类协议无法律拘束力,未成年人不履行时司法机关并不能强制其接受帮教.有的司法机关以予以轻缓处理为条件要求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帮教,但受办案期限约束,轻缓处理决定作出之前帮教工作往往不能完成,决定作出之后又不能因未成年人不配合帮教而予以撤销.上述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为了规避司法风险,也为了让涉罪未成年人得到适当教训,惩罚可能成为司法机关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先选择.

理念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教育刑理念下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为适合理念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理念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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