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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5

《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此文是一篇民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去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条规定将对保护自然人的权益发挥重大的作用.本文从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法理基础、各国立法模式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胎儿 利益 民法 保护

作者简介:邓刘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1

当今,胎儿娩出后的死亡率由于医疗水平的提升而不断下降,我国建国之前,婴儿的死亡率高达200‰,但是1949年之后,婴儿的死亡率迅速下降,截止到2008年,我国婴儿的死亡率为15‰左右;国家鼓励生育,从2015年开始,我国二胎政策已经全面放开,许多夫妇纷纷计划生育二胎,新生儿数量逐渐增加;并且怀孕的妇女及其胎儿属于弱势群体,胎儿的利益迫切需要保护,《民法总则》的颁布满足了当今社会的需求,第16条明确提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 .

一、 胎儿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一)胎儿概念

要对胎儿的含义进行界定得先从医学和生物学方面入手,首先医学上对胎儿的定义认为“胎儿是指在母体内妊娠8周以后(有的认为是12周)而分挽出的胎体”,此时胎儿已初步形成了人形,可以区分出眼睛,嘴巴,耳朵,鼻子和四肢,使用医学上的先进仪器已经能够发现其心脏的雏形,且同时还伴随有搏动.其次生物学上对胎儿的定义是将胎儿的发育过程分为受精卵期、胚胎期和胎儿期这三个阶段.胎儿阶段是指在母体内从第二个月末开始到从母体中分娩出的这个阶段.

在法学界,多数学者并不赞同法律中将胎儿在母体中的孕育严格划分为三个阶段 .胎儿具有未来社会“人”的属性,基于对出生后的人应有利益的保护,没有必要将胎儿孕育过程割裂,从*开始到出生的整个过程都应被认为是胎儿阶段.他们认为如果严格地区分这三个阶段必然会在立法或者司法上带来许多问题:首先,如果法律规定仅对进入到生物学上认为的胎儿时期的胎儿进行保护,那么胎儿期之前的受精卵期或胚胎期就是法律上的空白点,事实上只有保证了前两个阶段的正常发育,才能有一个健康婴儿的出生;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若要准确判断出胎儿受到侵害时的时间段是很困难的,这必然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民法总则》第16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使用了“娩出”这一医学术语,确定了胎儿出生的时间点为“娩出”,精准表示了胎儿从母体分离出的事实状态.

所以 ,从卵子与精子会和为受精卵起到从母体分离为止的每个形态,都应是法律应当保护的胎儿范围.

(二)胎儿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范围

明确了胎儿的含义之后,我们要界定自然人对于胎儿阶段的哪些利益能行使请求权,获得保护.《民法总则》列举胎儿利益保护范围时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留下空间.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胎儿阶段应保护的是其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来说,除了《民法总则》中已明确指出的继承利益和接受赠与的利益,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还应当包括胎儿健康利益、受遗赠利益、依契约受益的利益以及受抚养利益.

1.健康利益

为保障自然人的健康权,自然人在胎儿阶段应享有健康利益.在胎儿被孕育期间,身体各类组织、器官都在逐渐形成、成熟,在此期间受到侵害,不仅影响母体,而且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残障.胎儿健康利益受到侵害的种类较多,比如由于环境污染,父亲或母亲的生殖功能受到了损害,使婴儿出生之后便是残疾人;或者怀孕的母亲因为经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导致出生的胎儿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崎形;或者医生给予了母婴不恰当的治疗,致使婴儿健康利益受损.

2.财产利益

(1)继承利益.我国已明确承认胎儿具有继承利益.胎儿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到对应的遗产份额,若胎儿是死者遗嘱里的指定继承人,胎儿应当根据遗嘱确定的财产进行继承.

(2)受遗赠利益.遗赠是指自然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都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胎儿出生时死体的,则应接受的遗赠必须返還.

(3)依契约受益的利益. 在一些合同中,胎儿成为受益对象.如赠与合同、保险合同.在胎儿尚未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时,合同当事人基于胎儿即将成为自然人的现实,提前为自然人设定了权利,当胎儿活着出生时,自然可依据合同取得,不能因胎儿尚未出生而主张合同无效.

(4)受抚养利益.在自然人处于胎儿时期时,其抚养义务人因为第三人侵权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作为间接受害人,加害人应当依法向活着出生的胎儿赔偿必要的抚养生活费.若在胎儿阶段,其抚养人被侵害导致死亡,那么其出生后就不能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就不能健康成长,生活会缺乏保障.应保护胎儿受抚养的利益,使胎儿在出生后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胎儿受抚养利益的保护,是对胎儿受抚养权的延伸保护.

(5)胎儿是否有生命利益.民法以人为本,民法之所以要对胎儿阶段的利益给予保护,是因为胎儿是成为自然人的必经阶段.当胎儿受到侵害,未能活着出生,胎儿就不能成为一个自然人,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民法对未能活着出生的胎儿是没有必要保护的.

然而,法律不保护胎儿的生命利益并不代表侵权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胎儿因受到侵害而使母亲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母亲可基于人身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 .

二、保护胎儿利益的法理基础

民法论文参考资料:

民法论文选题

民法毕业论文题目

结论: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为关于对写作民法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民法通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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