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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源论文范文资料 与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赔偿责任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来源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8

《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赔偿责任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来源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民事赔偿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或者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时,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权益受到侵害涉及经济赔偿,需要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负有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已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是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的成年人,但由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权益通常无法得到很好地救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解决办法,抑或说,规定的不够详尽.就造成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空白.

关键词:民事责任;经济赔偿;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005-03

作者简介:郝铎(1993-),女,汉族,山西太原人,海南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对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的界定

(一)对无独立经济来源的成年人的定义

我国民通解释相关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法律能力之意中.法律能力就民事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明文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中概括出来的.如同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经刑法规定但却可从刑法具体规定中概括出来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对这个名称进行明文规定,就否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

确定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通常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年龄、精神状态、身体缺陷和其他原因所致的心智丧失.这些因素都可以归结为心智因素.因为,未达到一定年龄的行为人,其识别能力不足以判断行为的危害性;身患精神疾病、有聋哑缺陷、因其他原因导致识别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如癫痫病突发等)的行为人,也因为缺乏识别能力而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为什么心智因素是确定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因素?因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还在于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进行非难如果不考虑到行为人的心智因素,这种非难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就难能说得上是十分道德的.同是以心智因素作为判断标准,一些人认为确定民事责任能力应以意思能力为标准,一些人则认为应以识别能力为标准.后者的理由是:意思能力是理解自己行为并且预见其结果的心理能力,属于一种推理能力,要求的心智发达程度较高,而识别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属于一种判断能力,要求的心智发达程度较低①.

从对未成年人立法考虑,可以推断出对于一般情况下成年人立法的目的,成年人心智因素趋于成熟,具备较为合理和全面的推理能力和识别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行为后果负责.立法应当体现对其行为的非难目的.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笔者认为,经济能力不属于判断成年人是否具有非难性的标准之一.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民法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性质,应当进行赔偿或补偿.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完全具有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在台湾地区、日本、瑞士的民法典是以20岁为标准,西班牙规定为25岁,另外,美国、英国、德国、瑞士以及多数的欧陆国家亦以18岁为其标准,奥地利则是19岁.年龄的确定多和一国的医疗及教育水平相关,因为主要是依靠年龄判断你是否心智成熟,能否独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能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近年来随着教育和医疗水平的发展,各国多纷纷的降低其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在民事赔偿中,侧重关注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状况.②

(二)无独立经济来源的成年人的分类

要注意区分无独立经济来源和无独立财产的区分.此处无独立经济来源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探讨.第一种是无劳动能力而无独立经济来源.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是指因为自然人由于身体残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能力通过工作等途径获得稳定持续的经济收入.因为还存在即使无劳动能力也有经济来源的情况.比如受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者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积蓄的,就不是无独立经济来源的成年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有劳动能力而无独立经济来源.这种情况一般多见于尚在求学阶段的成年学生,经济上尚无独立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其他抚养人的供给.或者刚刚走出校园尚未找到稳定的工作,也有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啃老一族”,这样的群体有劳动能力但是一般情况下无法很好地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充分救济被害人的目的.

二、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赔偿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立法中,如果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冼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2003年1月18日,当事人冼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并导致正常驾驶车辆的林某被其勾倒后碾压过胸部致重伤,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冼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认定正确,判决冼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124370元.因冼某某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在判决生效之后,受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的规定,要求冼某某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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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无独立经济来源成年人赔偿责任问题为关于对写作来源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保定来源景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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