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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实信用论文范文资料 与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诚实信用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0

《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该文是关于诚实信用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作者简介] 王泽鉴,台湾大学法律院名誉教授.

摘 要: 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指导及终极裁量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一年台上字第七五四号判决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规范功能,对于原则具体裁决功能的发挥起到开创作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原则的内容和相互关系,对于法律解释与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滥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6-0005-13

一、概 说

台湾地区“民法”第148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第1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第2项)”.此一重要规定的解释适用涉及国民的权利意识,权利的社会化及*化,最足显现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及社会发展,实务上历年所创设累积的判决提供了可供分析讨论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一年台上字第七五四号判决提出一项前所未有的论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的禁止规定具有得据以判断合法成立的契约是否无效的规范功能.本文拟借此机会,探究诚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的基本问题,分析检讨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前揭判决的法律见解.

二、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九一年台上字第七五四号判决

(一)案例事实、判决理由

1.当事人主张

本案上诉人主张:两造于1997年3月12日签订和解契约,约定由被上诉人于1997年7月10日前给付上诉人新台币(以下同)525万元,上诉人则于1997年3月13日前,向花莲地方法院(下称花莲地院)声请停止拍卖被上诉人所有坐落花莲市民心段○○○地号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称系争房地),并涂销系争房地抵押权登记及撤销强制执行程序,乃被上诉人届期拒不依约履行等情,爰本于和解契约,求为命被上诉人给付525万元并加计法定迟延利息之判决.

被上诉人则以:上诉人虽持被上诉人之*设定系争房地之抵押权,但并未给付伊970万元借款,被上诉人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及涂销抵押权之诉,经花莲地院以1996年度重诉字第三五号及原法院85年度重上字第七一号判决上诉人败诉在案,乃上诉人利用上诉第三审阻止其确定之机会,声请花莲地院民事执行处就系争房地为第四次拍卖,该处定于1997年3月13日拍卖,被上诉人为免系争房地遭第三人拍定,在上诉人胁迫进行拍卖程序之情形下,与之订立系争和解契约,被上诉人自得依台湾地区“民法”第92条规定撤销意思表示.又上诉人既非被上诉人之债权人,亦非抵押权人,被上诉人误信其为债权人而与之成立和解,亦得依台湾地区“民法”第738条第3款规定撤销和解,系争和解契约已溯及失效等语,资为抗辩.

2.原审见解

原审以:上诉人主张之事实,固据提出和解契约为证.惟查两造系因“双方就对于有无约定将被上诉人之借款由上诉人直接交付介绍人陈○祥,以及上诉人是否确有于1996年2月9日交付*970万元予陈○祥,发生争执而诉讼,兹为息讼止争,双方同意互相让步”而成立系争和解契约.此系争和解契约之上揭前提事实,即被上诉人所辩上诉人持被上诉人之*设定系争房地之抵押权,但并未给付被上诉人970万元借款,经被上诉人提起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及涂销抵押权之诉,此诉讼于订立和解契约当时业经该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以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七一号判决上诉人败诉在案.被上诉人于第二审判决其胜诉之情形下,何以仍愿与上诉人签订系争和解契约,答应给付上诉人525万元?无非以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签发之本票,且已登记为系争房地之抵押权人,在未有涂销该登记之法定原因下,依法即视为正当权利人,而依现行非讼法律制度,上诉人既持有被上诉人签发之本票,则于本票到期日后,自可依法向法院声请取得拍卖系争房地之民事裁定,并据以声请强制执行.而被上诉人之系争房地遭上诉人声请拍卖之程序中,虽可提供担保以停止执行程序,惟据证人黄○弘律师到庭证称:上诉人上诉三审,为息讼止争,双方成立和解,被上诉人因资力不足,不能提供担保停止执行等语,又第一审法院向“财政部”台湾地区北区国税局花莲分局查询被上诉人及其法定*人蔡○馨之财产状况,被上诉人及其法定*人除系争房地外,并无足够之财产提供担保以停止执行,有该分局覆函及财产查询清单可按.基此,系争房地一旦遭拍定,被上诉人固可向虚伪抵押权人之上诉人求偿,然诉讼之劳费及最后执行财产之有无,在使权利实现益加困难.是原法院虽判决被上诉人胜诉,但因其无法提供担保以停止执行,故仍愿与上诉人成立和解契约,窥其目的,系欲保护其系争房地在确定判决前,免遭拍定之命运,应可认定.嗣上开和解之前提事实,经“最高法院”于86年8月14日以86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一号裁定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而告确定,经调卷查明属实.则就法律之客观秩序而论,上诉人系持有与真正权利内容不符之执行名义,而在系争抵押物即将进行第四次拍卖之前一日,以停止拍卖为交换条件,利用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担保以停止执行之间隙,而取得无资力之被上诉人之同意负担系争525万元债务,应无疑义.按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台湾地区“民法”第148条定有明文.而所谓诚信原则,系指一切法律关系,应各就其具体的情形,依正义衡平之理念加以调整,而求其妥适正当.如上所述,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既无任何债权存在,原不应登记为抵押权人,复借非讼事件之特性,声请法院取得无确定实体法律关系之拍卖抵押物裁定,进而利用对于被上诉人之系争房地续行强制拍卖程序,使其和解而承诺给付525万元.上诉人于无任何给付原因下,取得该债权,显然并非善意行使其依和解契约取得之债权,且系专以牺牲被上诉人之利益而达自己之不当得利为目的,其手段与结果不具合理之关联,应属滥用其基于非讼事件裁定而得声请强制执行之权利,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且两造成立之系争和解契约虽合法成立,但其内涵亦违反“民法”第148条权利滥用之禁止规定,而应为无效,自不受法律之保护.从而,系争和解契约既为无效,被上诉人即无给付525万元和解金额之义务,上诉人基于无效之和解契约,请求被上诉人给付525万元本息,非有理由,不应准许.因而维持第一审所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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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为关于对写作诚实信用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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