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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力论文范文资料 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效力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0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这篇效力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对标的物无处分权的人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这不仅关系到原所有权人的追偿问题也关系到第三人的追偿问题.并且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合同的订立在日常生活中也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这一问题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而对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及《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对这一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无权处分人;解释方法;将来买卖合同;市场交易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特别是第三条关于无处分权的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学术界的轩然大波,很多学者很庆幸,认为这彻底废除了他们本来就不赞同的《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能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笔者当然认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但是,我们应明确的是这并不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或废除.抛开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这项权力不谈,笔者仅从条文入手,通过对相关几个条文的正确解读来证明我的观点,即证明《合同法》51条及《司法解释》第三条都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司法解释》第三条并不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颠覆,它只是紧跟着时 展的步伐而制定的一项合同特别效力规则.

一、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解读

《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并且无权处分的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那么此时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在该条中我们需要对“处分”及“合同”一词进行说明,即何为处分?此时的合同又是什么样的合同?

众所周知,对于条文的解释方法有很多,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着还可以依次适用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①处分又分为最广义的处分、广义的处分和狭义的处分.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是指就原物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损毁的行为,法律处分包括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如买卖)、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债权让和和债务免除).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狭义的处分是指处分行为,所谓的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者变更权利的内容.②笔者认为此处的处分应当是广义的处分即法律处分.因为对于事实处分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也无关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并不适用第51条.那么,此时的合同又是什么样的合同呢?单从文义解释入手我们无法了解其含义,那么此时我们就要借助于体系解释或目的解释,把“合同”二字放到整个条文中理解,我们可以看出:此处的合同是关于他人财产的合同.也就是由于“恶意或误认”而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换言之,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出卖抵押物等这种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瑕疵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属于此条的适用范围.

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解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对这一条进行解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确定的是,这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对《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或废除,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创设法律的权利,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在这基础之上,笔者对本条作出如下理解.

(一)本条是对《合同法》132条的反面解释.《合同法》132条规定:出卖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反面解释包括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合同法第134条、242条,共三种类型,即

(1)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191条2款);

(2)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合同法242条);

(3)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合同法134条).③在上述对《合同法》51条的理解中,我们已经讲过这几种类型不符合其调整范围,此时我们把其放入本条的范围之中不仅解决了51条中的空白,防止对51条的滥用,而且对解决日常生活中常出现的问题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本条包含了“将来财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此种买卖合同的特征在于,卖方和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卖方再根据买方的货物需求和自己的上级供应商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向上级供应商购买已经出卖给买方的货物.④我们知道,在将来财产买卖合同中,卖方尚未对其出卖的货物取得所有权,甚至其出卖的货物还未制造出来,那么此时我们如果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合同,否认本合同的效力,显然很不利于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不利于保护商事交易,而且也不符合一般民众的常识.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和一般民众常识不符,那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必然不能适应社会,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当判定其为无效合同时,如果买受人不能取得买受物就只能通过追究出卖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来获得很小范围的补偿.显然,这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并不利.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来财产买卖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它可以节约交易者的成本、降低风险,这种交易方式在当今社会被广泛运用并且也值得提倡.值得庆幸的是,此时有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我们把这种类型的合同认定为有效,若买卖双方发生了纠纷,则通过违约责任来追究其责任,补偿其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适用范围共包括四种情形:

(1)抵押人出卖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2)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之前出卖租赁设备;

(3)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付清全款之前转卖标的物;

(4)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效力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为适合效力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效力的意思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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