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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资料 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利益冲突和选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非法证据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利益冲突和选择》:本文关于非法证据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世界各国对待非法证据有很多不同的方式和规则.在欧洲,瑞士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针对非法证据设立了绝对排除、严格排除到相对排除甚至完全采纳等五个层次;荷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为灵活,根据瑞士最高法院的判例,除了违法取证行为严重侵害到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外,其他违反重要性程序规定或原则的行为,是否排除由此所获得证据法院需要进行利益权衡.虽然欧洲人权法院没有制定证据可采性的一般规则,但却通过一些具体案例表明,对于除酷刑之外的其他一些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同样要进行利益平衡以决定是否排除.可见,多数国家将利益平衡法则作为处理非法证据排除中利益冲突的一种工具.面对涉嫌重罪指控的被告人,法院在承受巨大舆论压力的情况下,罪行的严重性自然也就成为法院拒绝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外”理由.因此,在利益平衡的语境下,“侵犯诉讼权利”一词已演变成一个相对化的概念,这种做法违背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然原理与规律.在刑事诉讼中,保护权利是追求事实真相的前提,非法证据排除也不仅是为那些没有任何社会代价的轻罪所保留的制度.否则,对被告而言,也就意味着被指控的犯罪越严重,他所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反而越少.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利益平衡;公正审判;比较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1-0038-05

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采用,是刑事证据制度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本文选择瑞士、荷兰和欧洲人权法院为研究对象,对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利益平衡观予以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处理有关的价值冲突与选择问题有所裨益.

一、瑞士、荷兰和欧洲人权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瑞士的法律规定

在瑞士,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条文是瑞士联邦《刑事诉讼法典》(CCP/ CH)第141条,该条针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设立了从严格排除到完全采纳的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绝对排除.即如果该证据是采用强迫、暴力、威胁、承诺、欺骗或其他违背被告人自由意志的方法取得,或者是通过刑讯逼供或者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指违反《欧洲人权法案》第3条),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绝对排除,不得进行利益平衡.

第二个层次是严格排除.按照瑞士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接受讯问时,有被告知保持沉默的权利,且有权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如果违反这些程序,所获得的任何证据都要严格排除,同样也不需要进行利益平衡.

第三个层次是,执法机关通过运用“犯罪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以申克诉瑞士(Schenk v. Switzerland)一案为例,皮埃尔·申克被怀疑雇凶杀死了他妻子乔塞特·申克.凶手偷偷录制了与彼埃尔·申克的电话交谈.这盘录像带随后被作为指控申克犯罪的主要证据.根据瑞士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的规定,秘密电话录音在瑞士属于刑事犯罪,在通常情况下,该证据应予以排除,但也有例外.法院在评估证据的可采性时,通常会进行利益平衡,即将被告的私人利益与发现犯罪和惩治犯罪的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如果涉嫌重罪,此时公共利益往往优先于被告人的私人利益.毫无疑问,法院认为在谋杀案中,公共利益的保护足以超越私人电话的保密利益.因此,法庭最终采纳了该录音证据.

第四个层次是,如果刑事司法机关违反了有效性规则,则该证据也被排除在外.所谓“有效性规则”是旨在保护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规则.如根据瑞士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询问证人必须告知他们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出这样的警告,就违反了“有效性规则”.但证据“无效”并不一定意味着证据无用,此时仍会启动证据排除程序,除非被指控的犯罪足够严重,有需要考虑的公共利益,否则该证据通常也是要被排除的.所以,这一类型的证据与第三种类证据一样需要进行利益平衡.

第五个层次规定的是违反“行政规则”的证据,该类证据通常是可被采纳的.虽然违反行政规则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受到纪律制裁,但并不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所谓“行政规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必须遵守的规则.比如,必须提醒专家证人如实作证的规则就被视为一种行政规则.违反“行政规则”的取证行为属于违反“有效性规则”层次之下的、被认为是一种不会侵犯到被告个人利益的一种轻微违法行为.但事实上,二者很难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

(二)荷兰的法律规定

在荷兰,规制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通过:(1)提起滥用职权的刑事指控.也就是说,一旦采用刑讯逼供、威逼、恐吓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他将会面临滥用职权罪的刑事指控.当然,检察官违反法律规定,也面临着同样的制裁.(2)受侵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3)法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设置一些限制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阻止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荷兰法院对刑事侦查施加影响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对《欧洲人权公约》的采纳,荷兰法院开始对和检察官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干预.根据荷兰《刑事诉讼法典》(CCP / NL)第359A条款的规定,对检控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分别做出从轻处罚、排除证据或诉讼永久搁置的处分.

荷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为灵活,大多是通过判例法确立的.荷兰《刑事诉讼法典》对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不像瑞士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1条那样进行划分,而按照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第359A条的规定,无论是为了保護被告的基本权利抑或是保障诉讼效率,都可以适用证据排除规则,除非违反程序的行为是可以被补救的.比如,被告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获得辩解的机会,根据荷兰最高法院的判例,这种情况就可以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通过提供类似的机会予以补救.但在决定采用何种适当的补救措施时,“法院通常会把违规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告造成侵害的后果作为考虑的相关因素”,以选择相应的补救措施,诸如减刑、非法证据排除或中止诉讼程序等.

非法证据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利益冲突和选择为大学硕士与本科非法证据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非法证据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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