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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考量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继承权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8

《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考量》:此文是一篇继承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在财产继承上依然发挥着影响力.在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中,现有《继承法》的一些规定,没有正视现实生活秩序和婚姻家庭*,高估了法律制度对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没有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继承法》的修正可以考虑比较借鉴域外民法,尤其是和祖国大陆同宗同源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有益经验和规定,充分考量婚姻家庭*的合理成分,对配偶法定继承权,在取得的限制、地位的重塑和权能的完善几个方面进行合理可行的修正.

关键词:婚姻家庭;*;配偶;法定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

继承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一个社会应当极其关注以十分精确的规定来规范继承关系,这完全是因为它应当十分关注法律首先是人的法律这一事实,同时它应当十分关注在人的扩展范围中所实施的保护,体现出将人类、情感、个性和社会内容置于一起的极为复杂性[1].继承法具有民族性,继承制度承继的传统文化最为深厚,一个国家的婚姻家庭传统制度和民族习惯对继承制度有重要影响,继承法较之普通的财产法负担着更重要的使命,即尽量调和传统*与现代社会发展理念之间的矛盾;同时,继承制度作为人类的文明成果,和民法的其他制度一样,其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又具有相通性和可借鉴性.祖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同宗同源,具有共同的传统文化基础.我国台湾地区积累了许多调和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与现代价值理念矛盾的宝贵经验,两岸互相比较借鉴,对于祖国大陆正确对待婚姻家庭*,整合已有继承法制、制定《民法典》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意义不可谓不重大.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修正的应为考量家庭是社会*规则的发源地,亲属法、继承法往往带有习俗性和*色彩浓厚的特性,这使其与一定社会的宗教*、习俗、道德密不可分,甚至构成了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础,带有很大的保守性和惰性.一次性彻底地改变固有的亲属、继承制度,必然会付出很大的代价.同时,也会因为民众心理的不认可而损伤了立法的效益.因此,世界各国在亲属法、继承法领域移植外来法律时,大都谨慎小心,尽力调和固有法与外来法的矛盾,同时,大量地保留传统成分,使这一领域法律的制定和发展呈出现折中、渐进的特点,保守色彩极为浓厚[2].

中国传统社会在儒家“亲亲、尊尊”等宗法*思想的影响下,确立了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一整套关于男女、夫妇、父子、尊卑上下、长幼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这一制度是典型的身份法,以家族主义为核心、以名分等级为特征的儒家宗法*思想深深地积淀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影响和制约着中国古代亲属继承关系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方向.这一制度在中国本土及中华法系涉及的范围内绵延两千多年,均未有本质性的改变.直至19世纪清末修律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中国传统的亲属、继承制度才开始有所变化.然而,无论是清末修律还是中华民国的大规模法典编纂,我国在亲属法、继承法领域移植近代西方法律时,固有的人文价值观念成为随移植法律而来的西方价值观念的坚强抗体,导致移植外来法律在这一领域所面临的困难比其他法律领域要大得多,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亲属和继承的适用普遍持保守和谨慎态度.1930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继承编,在制定之初就面临着巨大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后,时至今日,亲属编修订了六次,继承编也多次修正.每次修正无不是立足于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考虑基础上.(参见:徐莉.“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7:173-174.)

在祖国大陆,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决定家产继承方式的不只是客观性的需求,还有中国传统的家庭*道德因素的影响.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继承模式中,可以找到熟人社会、宗法秩序、道德权威等为人们所认同的文化因素,它们深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思考方式等各个方面,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继承法》的制定,是在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家庭经济职能逐渐丧失的情况之下,立法者过多地受到了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高估了法律制度对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故而赋予了继承法太多时代标签和社会保障使命,其中一些理念和制度不可谓不先进,但没有充分调查考虑祖国大陆,尤其是广大农村的现实生活秩序和依然发挥影响力的传统婚姻家庭*,因此一些制度和条款不能得到普遍遵守,达不到立法预期的效果[3].

法律固然要适应社会现实,但法律不能消极地适应现实,而应该积极地适应,即符合时代的前进方向,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必须反映先进的价值观念,但法律不是先进价值观念的被动记录,还应该发挥宣传、普及先进价值观念的作用.时至今日,《继承法》适用的实际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85年制定《继承法》到今日,祖国大陆已经经历了巨大的社会转型.在经济体制方面,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变革.在人口控制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从无到有,并且已经显示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在信息传递方面,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人们的财产数量、财富观念、生存状态、道德*等都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着变化.(参见:孙毅.继承法修正中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对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的展开[J].北方法学,2012,(5):57.),这就要求《继承法》的修正必须回应时代变迁所带来的问题,反映新时代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现实的一部分,固然要予以正视,但其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对先进部分应保护和发扬,而对落后保守者应修改和破除,移风易俗,推陈出新.因此,在《继承法》修正中要尊重并发扬传统婚姻家庭*中的有益要素,通过合理的方式破除和扬弃落后的因素,保证《继承法》的有效实施,实现继承法对先进价值观念的有力宣扬,对婚姻家庭生活的科学引导.

二、配偶法定继承权——婚姻家庭*的冲击碰撞婚姻与继承在家庭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前者是现代身份关系的中心,是其他亲属关系( 血亲、姻亲) 赖以发生的基础,后者是财产传承的主要方式.现代社会虽然已经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继承仍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不过以家族关系作为法定继承制度的基础已经不适应家族制度逐渐解体后的新情况,法定继承不再以宗亲等级身份关系为前提,而是以血缘、婚姻及尊亲属与卑亲属间的慈爱天性为基础.

继承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考量为关于继承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继承权的定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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