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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卷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院调解内卷化和调解资源外部植入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内卷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17

《法院调解内卷化和调解资源外部植入》:本论文为您写内卷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文章编号:1001-2397(2013)03-0140-09

收稿日期:2013-03-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11YJC820008);福建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2011B147);华侨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JB-SK1113)

作者简介:陈慰星(1978-),男,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员.

摘 要:在纠纷解决的资源视角下,法院调解资源的投放情况攸关调解的效能.由于缺乏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所隐含的“熟人权威”资源背景,法官更多通过增加调解工作频度以弥补熟人资源的缺失,造成了诉讼调解的“内卷化”.地方实践中的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在人大代表介入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上,通过常识性话语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本优势,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意外”资源支持的机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调解“内卷化”问题.

关键词:内卷化;调解过密;人大代表;协助调解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3.13

一、熟人权威消解下的诉讼调解“内卷化”

“内卷化”(Involution)理论是对历史演进中的某些社会或经济现象进行解释的一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概念,主要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而无法向更高形态转化的历史发展现象[1].这一概念运用在中国问题的开创性研究,主要发轫于黄宗智教授所进行的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研究.内卷系用以描述中国小农经济边际劳动效率变低现象的重要概念,从劳动投入和劳动收益图形来看,由于边际效率降低导致了图形形状的向内收缩而得名.以此为起点,掀起了西方学者使用内卷化概念研究中国乃至其他国家发展问题的系列文章.(参见:Philp Huang C.C.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 1350-1988[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Michael Burawoy. The State and Economic Involution: Russia through a China Lens[J]. World Development, 1996,24(6):1105–1117.) 其中,广为学术界称道的原创性价值是对小农生产的“内卷”提出了解释性分析,即因为劳动力过密性投放而导致劳动边际效率下降.

历史悠久的中国司法调解从中华法制未现代化之前就已经蔚为大观,成为了消弭社会纠纷的社会控制范式.社会控制是规范社会学意义上基础概念,是指有助于社会秩序实现,特别是使人们服从的制度实践和安排.(参见:Albert K. Cohen. Deviance and Control[M].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1966:39.) 随着新中国司法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总结,调解被定型为依靠法官走群众路线的范式,并成为了世界司法制度体系中独特的“东方经验”. 在黄宗智看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属于依赖田间地头调查以排查诉争肇因,通过法官权威而取信纠纷各造的方式[2].依据韦伯所开创的权威理论体系,从纠纷到调解是争端解决的权威再造过程.这一论断被法社会学的第三方类型学研究所深化,甚至将调处角色与权威程度等而观之[3].循此,则调解权威的来源,主要有传统、理性和魅力三种[4].在这一权威谱系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被归类为是依托熟人交往而产生的魅力型权威在司法(调解)场域的做功.因为现代社会分工和程序正义所造成的司法场域中的生人社会,使得法官无法再如同马锡五一般被镶嵌在边区社会的熟人背景,而传统调解范式则如同诺斯指出的被“锁定”在法官“熟人权威”的路径依赖中,以至于现代裁判者的调解角色扮演,被迫通过更强调法官能动性和专业性工作投入的司法技术 “理性权威”,以上述弥补“熟人权威”不足.这将可能产生调解劳动过度投放所造成的效率下降,形成类似于劳动过密带来的司法调解“内卷化”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院系统一度试图通过扩大案件的裁判以避免强调促成两造合意的调解所面临的法官权威供给不足、解纷资源稀缺的矛盾.1991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颁行.其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因此从优于先于审判的位置,步入依法自愿调解的发展阶段.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彼时,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参见:肖扬.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EB/OL]. (2007-03-16)[2013-01-05].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7-03/16/content_362800.htm.) 但是,判决扩张适用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可能引发的司法寻租活动(Judicial rent-seeking)[5],还会连锁造成质疑判决公正性的系列社会问题等.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源于2007年在哈佛大学举办的中国社会法律机制研讨会第三节讨论内容.(参见: Margaret Y. K.Woo, Mary E. Gallagher. Chinese Justice: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 尽管调解无疑仅是一种实现了收益大于成本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 - Hicks efficiency)制度法经济学在制度利益的取向上更为灵活,允许将制度容许度更宽松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替代只容许每种收益均增加的帕累托最优.(参见: Jules L. Coleman. Efficiency, Exchange, and Auction: Philosophic Aspects of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J].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80, 68 (2):221-249.) ,在实现裁判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相统一的社会预期下,调解再次成为中国的司法政策选项.若此,则更有针对性的调解研究,理应转向到了如何减轻上述司法效率下降的“内卷化”程度.依托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上述法官调解运作的“窘迫”,其实直指司法解纷资源稀缺的大前提,并因此令如何整合司法资源成为了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迫切问题.法经济学的直观逻辑揭示了“再好的分配方案也不如直接增加物品生产”的道理.著名法经济学家卡拉布雷西认为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分配选择会存在两种决定,一个是决定生产多少稀缺物品的一级决定(first-order determination),一个是决定如何分配稀缺物品二级决定(second-order determination),而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一级决定,即所谓的先做大蛋糕再分配蛋糕的问题.(参见:盖多·卡拉布雷西,菲利皮·伯比特. 悲剧性选择:对稀缺资源进行悲剧性分配时社会所遭遇的冲突[M]. 徐品飞,等,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 因此,在自身调解资源特定的情况下,法院寻求调解资源外部摄取无疑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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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院调解内卷化和调解资源外部植入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内卷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人口内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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