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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改革论文范文资料 与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司法改革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8

《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司法改革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 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一般案件的程序由*审批改为检察官负责制,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促进了检察官履职能力提升.但问题随之而来,放弃*审批的监督后,对一般案件又该如何监督?如何运用监督结果与有权机关行使监察权有效衔接?本文将主要围绕对一般案件进行监督谈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检察机关 监督

作者简介:石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80

一、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的定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四个全面”战略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已经进入了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期,随着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改革等新形势,也为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模式带来了新的变革需求.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成为检察机关亟须思考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首先,从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看.笔者认为,毋庸置疑任何权利都应该至于监督之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提出了更好的保障和实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上,新的《宪法》、《国家监察法》相继出台,提出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

其次,从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权力性质看.2018年3月召开的全国*上,新的《宪法》、《国家监察法》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国家监察法》第三条中把各级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国家监察法》还第十一条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包括:(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显然,在法律中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这是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监督.但是监察权的运用存在必要的前置程序,既对检察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判断,对于这种判断的权力性质,笔者认为应属于司法权范畴而非监察权,所以此项工作由司法机关进行而非监察机关.

最后,再看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主体.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权进行监督不仅要考虑到行使监察权的法定机关,还应考虑到对应前置程序的监督主体问题.

一是对检察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判断,权利性质属于司法权,是内部监督的一部分,应基于司法机关自身进行.

二是根据检察权行使的判定结果,对公职人员履职进行监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基于监察机关进行.对这两种情况进行监督既应注重发挥监督的协调配合,也应注重职能定位上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对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性进行判定是对监督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最高检对检察机关*案件提出了“抓两大、放两小”的要求,既“重大复杂的案件和可能涉及到影响其他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事项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其他一般案件和所有程序性的事务一律交由检察官去办.”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一般案件的程序由*审批改为检察官负责制,对检察权进行了适当下放,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促進了检察官履职能力提升.但问题随之而来,任何权力行使都要受到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检察官可以对*的一般案件自主做出决定,放弃*审批的监督后,对一般案件又该如何监督?如何运用监督结果与有权机关行使监察权有效衔接?本文将主要围绕对一般案件进行监督谈一些粗浅看法.

二、对一般案件进行监督的设计

谈到对一般案件进行监督,不能脱离司法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且应当注重适当吸收改革前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

(一)对一般案件监督的职能设计

笔者认为,在职责设计上,可以继续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把对一般案件进行监督作为开展内部执法监督的一部分;在履职设计上,考虑《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第十条相关内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门、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均体现在司改前组织和领导办案的过程中,在检察官执法办案主体地位、责任地位日益确立的情况下,这种监督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相去甚远,应当结合检察官负责制的要求进行调整,改由独立于各办案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此项职责.

因此,综合考虑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逐步推开,检察系统原内设监察部门面临职能转型,且原内设监察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的具体职责:

1.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研究制定有关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对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线索.

4.向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报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情况,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司法改革论文参考资料:

改革开放的参考文献

改革论文

政府会计改革论文

改革和开放杂志

教育改革论文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论文

结论: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司法改革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司法改革最新消息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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