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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外观设计富有美感重要性其专利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专利保护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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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081

摘 要:将“美感”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项要求,是我国乃至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认可的,但在实际审查当中,“美感”的概念却被架空.本文通过分析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宗旨,分析“美感”的重要性以及其延伸含义,同时提出了今后文件提交方式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外观设计;富有美感;装饰性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71-03

作者简介:陶海琴(1988-),女,山东昌乐人,本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应用化学.

一、中国外观设计的立法宗旨概述

在工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产品的需求量不断上涨,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更新也是日新月异,人们对于工业产品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产品的功能上了,产品外观是否够“美”已经更为重要了.于是,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应运而生.我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了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创新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使产品外观不断的富有美感,从而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不断发展.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规定了根据该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专利审查的标准,其中,“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1]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就包括对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表的创新,因此,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这一创新,制止未经专利人许可的复制或者仿制其产品外观的行为.

二、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法中“富有美感”的含义

(一)美国

《美国法典》第171条中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是:“任何人对于一种工业产品做出的一项新的、原创的、装饰性的设计,只要符合本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专利权.”[2]可以看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出于装饰性目的发明创造.如果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上,则认为它是缺乏装饰性的,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日本

在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外观设计的定义为:“是指关于物品(包括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的美感的设计”.在日本外观设计中的美感不是要求如美术品那样的美,引起任何美感的产品就可以.他们同样排除了以功能、作用效果为主的,几乎不引起美感的产品.可见,“富有美感”也是在日本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三)韩国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新设计.同时也规定了不受保护的客体,对构成产品的主要形状仅仅是实现产品的功能所必不可缺的外观设计不予保护.

三、如何理解“富有美感”的含义

什么是美感?众说纷纭.美感在《辞海》中的定义是:广义即审美意识.狭义专指审美感受,即审美主体对美的一种综合着感知、理解、想象、情感等因素的心理现象.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要求产品“富有美感”呢?

(一)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描述:“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产品的式样的.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和或美学的外表.”.从外观设计立法宗旨来看,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就是对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表的创新.一件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产品一旦面世,便极容易被模仿和抄袭,仿造者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坐享其成,这对付出艰辛劳动的设计人是不公平的,所以从外观设计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保护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表的创新,制止未经专利人许可的复制或者仿制其产品外观的行为.

(二)就一件工业品的外观设计而言,设计、美感、功能缺一不可.从各国的立法标准中也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是要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而非制造方法,意在丰富和美化人们的生活,具有审美的意义.这也是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四、美感标准的探讨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富有美感”在一件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属于主观范畴的美感是否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呢?

曾经也有人尝试以产品是司空见惯的常规形状,不“富有美感”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如下述分析:

图1手提篮,专利权人为临海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台州市某家居饰品厂以该专利为“司空见惯的惯常形状,不具有美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均认为司空见惯的形状与是否具有美感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某种产品的形状为常见形状,从而认定其不具有美感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作出了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上述案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产品司空见惯,不具有美感,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美感的含义.

那么,美感衡量标准是什么呢?长久以来,不论是在外观设计的授权、确权和侵权等程序中,虽然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富有美感”或者“有装饰性”,但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我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也没有对“富有美感”进行任何的限定以及指引,在实践中,也从没有因为“不富有美感”而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同样是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富有美感”却一直处于一种无法适用的状态.

专利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保护环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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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结论:外观设计富有美感重要性其专利保护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专利保护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专利保护期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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