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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穴论文范文资料 与洞穴奇案法律解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洞穴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5

《洞穴奇案法律解读》:该文是关于洞穴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洞穴奇案①作为一个虚构之案例,其中的十四种判决意见,却包含了深刻的法理,其中每一种意见相对应的都代表着现在社会中对刑事法律实施及其他法律实施的价值取向之问题.

关键词:洞穴奇案;指导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D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64-01

作者简介:刘天宏(1994-),男,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参加过校科研活动,全国模拟法庭比赛等,对法学兴趣浓厚.

本案的第一种观点是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陈词,他的主要观点即从法律条文着手,审判之依据不应该超脱于现行有效之法律规范.在法理学中,应当是一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表现,即仅以法律条文为研究参照之对象.这样的意见在刑法学中可以体现罪刑法定之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样做是严格执行参照法律的做法,可避免国家刑罚权之滥用.同时可以保障一个国家法律的稳定性,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本案中,其吃人之行为的确触犯了刑法故意杀人之规定.因而对其苛处刑罚.但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过于死板,并未考虑到法律立法之目的.未考虑当时之具体条件,情节.以及当事人主观之恶性大小.因此仅仅在没有做出任何变通的情况下判吃人者有罪,显然与一般民众的朴素法感情相违背.

第二,福斯特法官陈词,称应当探究立法之精神,即立法之目的为何,立法之初衷是为了惩戒何种犯罪,程度为何,对象为何?该法官认为从立法之精神看,法律并非想惩治在这种不吃人就会饿死更多人的极为特殊之情形.因为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发生的几率也只有偶然性,并不是刑事法律保护之范畴.而且刑法中应当为当事人所考虑,即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之问题.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②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存在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于行为时能够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这应当属于德国法中阻却犯罪的责任事由,行为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将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犯罪事由是合理的.因而在本案中,这几个人可以根据期待可能性之理论,使其不负刑事责任.

观点四,是基恩法官陈词,他的主要观点是维持法治统治.即为了维护法律之权威之尊严,不会造成日后法律权威的动摇,因而应当对这些吃人的人处以刑罚.这个观点是从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所考察.这一观点兼顾了国家司法权威与社会舆论社会效果,但可能向舆论审判.舆论干预司法倾斜.因此也有其商榷之处.

以上为该案的第一部分的部分代表性观点,其中在第二部分中的观点八,即塔利法官陈词.他的的观点是一命换多命.即用一条命来换取更多人来活命.这种观点,笔者是不能认同的.笔者认为生命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在量上和质上的不平等.即一命与数命在法律上的价值是一样的.这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关于适当手段的程度判断上足以体现.即在紧急避险中为了不伤害一个人的性命而将这种危险加与另一人的身上,使其陷入生命的危险中.这是为法所不容之行为.行为人避险不适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而笔者对于这种一命换多命的观点,是不予赞同的.

观点十一中的戈德法官陈词即契约与认可的观点.其中他认为可不可以把这种杀与被杀看做是一种合同契约之关系.即双方为完全自愿,达成合意.这就涉及到生命可不可以作为契约承诺的标的物问题.生命属于自己的,但自己可以自由处分吗?笔者认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安乐死,承诺死是值得商榷的.刑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公民被外界他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而作为自身应当有权处分和承诺死,只不过这种承诺应该在法律上有其严格适用之程序.例如域外的判例中日本法院对于安乐死的问题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法定程序)安乐死可以作为阻却责任的事由,而不受刑法处罚.③

观点十二,弗兰克法官陈词即设身处地的分析,这种观点肯定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即亲身在那个不吃人就都要饿死的场景下,考虑被告是不是已经用尽除吃人外所有救济之方法.即又回到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问题并没有在我国现行法律进行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面对现实生活中这些不可责难于被告人的情况,可以规定期待可能性从而使刑法这座冰冷的监狱中开一扇温柔的窗.从而也可以体现刑法之谦抑性.

本案最后是通过英国女王的特赦来实现圆满结局.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也不存在这种理性结局,因此笔者认为这个案例的价值不在结果,而在于它给予我们的是对法学的不同思维方式,思维路径.

综合以上对不同观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法条是静止的,社会生活是运动发展的.法条是抽象的,社会生活是具体鲜活的.法条是简单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是复杂多元的.因此如何适用法律于社会生活之中便是一个极为重要之问题.我们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方法对只有事实而无法律价值的社会生活赋予它们以正当的法律价值.

[注释]

①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8:117.

③刘建利.死亡的自我决定权和社会决定权[J].法律科学,2013(5).

洞穴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洞穴奇案法律解读为关于对写作洞穴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海底一万米有多恐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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