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股东权益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股东权益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4-16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本论文可用于股东权益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股东权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自《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直是规范企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由于中小股东股权比例占据较少,与拥有支配和强势地位的控股股东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合理诉求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在法律上规范企业管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专家学者在思考的课题.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194-02

作者简介:刘淑闽(1966-),山东曲阜人,大学本科,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建筑房地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法》历经多次修改完善,在规范公司管理,保护股权持有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开始实施,在公司成立前置条件方面进一步放宽,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公司越来越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更为重要.鉴于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未对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内容进行修改,本文将依据2005年以来原《公司法》制定的保护措施方面探讨怎样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并针对法律中关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条款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中小股东权益概说

(一)什么是中小股东

毫无疑问,中小股东是股东的一类,是持有公司股份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中”和“小”上,即持有的股份较少,与其相对应的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由于两者在出资额方面的差别,中小股东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或战略决策,对公司的影响力有限,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一般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大股东.因此,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是现代公司理应重视的一项事宜.

(二)为什么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公司里面,股东会是最高的决策机关,董事会负责落实股东会的决策,监事会则负责对董事开展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财政收入支出进行监督.在这样的体制下,在股东会上有决定性发言权的大股东具有非常强势的地位,一旦股东与董事、监事达成契约默契,中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因而需要在法律制定上赋予中小股东一定的权利用于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从有利于企业发展角度考虑,虽然中小股东占有份额不足,但其数量较多,合计份额相比大股东并不少,倘若权益得不到保障,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则对公司发展势必发生连环反映,导致公司资金链中断.因此,保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促进公司融资,壮大公司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法律上应予以权利救济.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理基础

《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法律介入协调双方冲突.在《公司法》制定初期,考虑到股权占有额的不同,按照当时的所谓“合同”的思路,“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普遍体现到法条之中.在公司发展遇到困难时,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双方矛盾会越加激烈.因而,法律应该根据中小股东发展形势的变化,对“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适当赋予中小股东一定权力,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二是真正体现股权平等.在公司产生初期,股权平等就被确定为公司发展的基本原则,有效提高了公司的决策效率,促进了公司发展壮大.虽然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股权平等原则,但其在法条中提出了“一股一权”的原则,这在本质上改变了原有的股权平等原则.股权平等更侧重于对股东拥有股权数量的保护,而一股一权则体现了中小股东的权力.

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在2005年《公司法》未修订前,中小股东权益处于水深火热当中,其权益受到严重侵害.2005《公司法》修改出台后,在法律上明确了中小股东的相关权力,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稳定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其主要体现在四个主要方面:

(一)赋予了中小股东在股东会的部分权力

通过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关于公司决策决议的议事规则,赋予了中小股东三个方面的权力.一是完善了中小股东对召集临时股东会方面的请求权和自行权.一般来讲,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会的组织下召集举办,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具体实施.而中小股东拥有股东大会召集权后,对大股东的控制权进行了限制,确保了双方公平.二是新增了中小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力.参与股东大会并不意味着享有公平的*权,毕竟按照“一股一权”的原则,中小股东无法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三是完善了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在股东会作出重大决策时,其决策事项倘若与自身利益紧密相连,则该股东就可以按照一般股东行使表决权,而其他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其行使权力.

(二)进一步增强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中小股东最基本的权力.在过去的法律中只简单明确了知情权的存在,而对知情权的怎样行使以及具体细节和内容没有详细的规定,在2005《公司法》出台后,知情权已从内容、程序、行使方法等方面形成了完善的制度.在内容方面,明确规定了账单查阅权,并新增了公司应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开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工资情况;在程序和行使方法上也规定,中小股东拥有复制公司各项决议或者董事会各项报告的权力,而且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保障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三)制定和明确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

老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后,成本变为公司独立法人的资本,不能再申请撤资.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公司作出与其相反的决议导致亏损时,中小股东也面临损失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提出当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持反对意见时,而又限于份额有限无法影响决策的情况下,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收购其股权的建议,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还规定,在公司面临经营管理困难,继续经营会导致自身利益损失扩大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以此减少投资亏损,确保及时保护好自身的投向公司的资金或物质.

股东权益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关于本文可作为股东权益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股东权利与义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