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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视角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法典视角下继承原则重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民法典视角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5

《民法典视角下继承原则重构》:此文是一篇民法典视角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关键词: 继承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继承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6-0140-10

一、继承原则重构之必要性

我国《继承法》是否需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继承原则”以区别于 “民法基本原则”,尚存在一定争议,现有的主要“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并未设立继承原则.①学者论文、专著中所论述的“继承原则”均建立在对现行继承制度的总结基础之上.但是,也有学者主张采取与《民法通则》相似的立法体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继承法原则”.②学者基于现行继承制度归纳总结出的“继承原则”亦存在着“三原则说”、“四原则说”等不同的学说,杨立新、杨震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则遵循了五原则说.③《继承法》是否需要独立的继承原则,是否需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具体原则,应从继承原则“在继承法内部所具有的制度功能价值”、“外在于继承法的体系功能价值”以及其“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三个层面加以考量.

(一)继承原则的内在功能价值与外在功能价值

继承法属私法、普通法、实体法、强行法当无疑义,④然其属“身份法抑或财产法,甚有争论”,⑤比较各国法例,存在着物权说、⑥债权说、⑦独立民事权利说.⑧关于继承权的性质,亦存在着期待权说、⑨客观期待权说、⑩期待权否定说、B11身份权说、B12特殊财产权说B13和修正的财产权说(折中说).B14综合各类观点可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不同学说反映出继承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财产法律关系或身份法律关系.即使现代继承法已经废弃绝大多数的身份继承,仍不能否认在法定继承制度中存在传统身份家庭法的痕迹.现代继承法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特殊利益需求的人文价值取向,B15决定了继承法中存在大量强制性法律规范.这种多维法律属性决定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关系”. B16

其次,继承权保障的并非单一的静态财产关系或单一的动态财产关系,存在着继承权向所有权的过渡,这在继承权是否是期待权、属于哪种期待权的争论中尤为明显.学界更多关注的是“过渡两端”继承人的权利状态,而在继承权向所有权过渡过程中继承人的权利状态则未予以足够的关注.B17这种过渡权利状态的缺失源于法律规则的完美无缺近乎神话,B18只能依赖相关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及为法律解释提供依据的功能.

再次,多数国家仍将继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继承权的性质也多采取“独立民事权利”说,继承法、继承权所具有的多重属性蕴含于继承法律规范中.而法规范之存在隐藏了法律规定之价值.B20所谓“整个法秩序(或者其大部分)都受到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B21即“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储存价值的功能,这些价值构成法律的原则”.B22故继承法特有的功能价值需要其确立不同于作为民法最高层次价值准则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继承原则,从而协调蕴含不同功能价值的法律规范可能出现的内在逻辑冲突.

“原则的泛滥在当代中国的各法律部门绝不是个别现象,它基于论者们对原则到底是什么缺乏正确的理解,他们似乎认为,任何重要的东西都是原则”.B23作为未来民法典之一的“继承法编”,其法律原则如果仅起到价值宣誓或是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只能陷入“凡是重要的皆为原则”的误区.

虽然学界对于继承法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对于继承法具有强行法属性的结论则多无异议.“故继承法大体上可谓带有强行的性质,盖以继承制度与社会之政治、道德、经济,所关之巨”, “对于社会构成有极大之影响,甚难许以私人之意思而予以改变也”.B24而就现代继承法而言,其强行性法律特征通过对“双无人”应继份的保障、对未出生胎儿继承权的保留等具体继承制度予以彰显.尽管民法是否存在“社会本位”尚有争论,B25但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规定介入继承法律规范,实现充分保障人权、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人文关怀之价值表彰,则成为现代继承法独特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追求.B26而现代继承法这些充满人文关怀,注重民事主体实质平等的制度,是难以在制度层面有效融入注重个人意思自治、维护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形式)平等的民法典中的,即“民法典总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身份法,特别是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B27而继承原则的存在,可以有效弥合二者在价值构建理念上的差异.尽管这以牺牲一定的遗嘱人意思自由为代价,但其追求人文主义关怀价值却是现代继承法所必须具备的立法追求.B28因此,继承原则可有效衔接继承法律制度与其他民事财产制度之间的价值鸿沟,使《继承法》体系化地纳入未来民法典中.这种继承原则特有的体系衔接功能是无法被“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 B29的民法基本原则所替代的,而作为法律原则应有之功能的诸如立法准则功能、法律评价功能、民事行为准则功能、补充解释法律功能,B30以及在无具体法律规范时的裁判功能,B31皆为民法基本原则与继承原则所共有之法律效能.

(二)继承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大类.等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等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或某类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直接出发点”.B32就此而言,继承原则无论采纳几原则说,各原则均源自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具体化.如“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助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不仅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同等机会参与遗产继承,更在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对弱势一方加以特别保护,B33并“同时融合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弘扬了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B34不能因继承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目的上存在着共性价值追求,而忽视继承原则所具有的个性功能价值.而“法律体系是具有层次性的,表现在法律各部门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层次,如有基本法律部门,也有隶属于基本法律部门的亚法律部门”.B35未来《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亚法律部门,有必要在保持共性的基础上,有机地将个性纳入民法典体系中.

民法典视角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民法典视角下继承原则重构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民法典视角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法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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