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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浅说反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司法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0

《浅说反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关于司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也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对此类犯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指导司法实践精确反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涉黑犯罪曾一度在大陆绝迹.上世纪80年代以来,涉黑犯罪开始出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进入转型时期,涉黑犯罪的形势愈来愈严峻.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为我们描绘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但是,我国理论界对涉黑犯罪的研究,对于反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有必要加强对涉黑犯罪的理论研究.

一、涉黑组织的司法认定问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所具备的程度问题.

(2)只有软暴力,是否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两个问题逻辑关系紧密,故一并论述.

我国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的特征却非常弱,例如组织结构的紧密与松散、行为特征中暴力特征不明显且只有软暴力等.然而法律没有规定四个特征的程度高低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缺陷.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呢.

为了回答此问题,下面结合2002年江苏省南京市查办的陈三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来说明.

以被告人陈三春为首的涉黑组织,采取发放后,以威胁、胁迫等手段索债,有组织地实施了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南京市行业内形成了重大影响.本案涉及关键问题:软暴力索债的定性及只有软暴力,能否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问题.所谓软暴力,指一切区别于肢体暴力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都可归为软暴力,在本文指的是涉黑组织采取肢体暴力以外的威胁、滋扰、跟踪、恐吓等手段的表现形式.陈三春豢养打手,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多次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他人偿还巨额本息,致使多家企业倒闭或停止运营,多人流离失所、有家不能归.本案中暴力性质不明显,特别是没有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损伤,且没有购置专门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如、等.但是,该组织成员在进行讨务时,大多以语言进行威胁,或利用其成员势力在社会上的影响进行恫吓,上述“软暴力”行为足以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终江苏司法机关确认此种索债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陈三春等人仍然可以构成涉黑组织,使狡猾的犯罪分子没有逃避法律的打击.

(3)只有违法事实,能否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如果某些组织只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一起构成犯罪的活动,那么,该组织能否构成涉黑组织呢?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了必须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就说明,涉黑组织实施的既有违法活动,也有犯罪活动,所以,依据法律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只有违法事实,没有犯罪行为,不能成立涉黑组织.

二、恶势力犯罪问题

(1)恶势力犯罪的内涵及特征.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区别与联系.

恶势力犯罪这个概念,在公检法*涉黑案件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有体现.笔者认为,归纳起来其有以下几层内涵.其一,组织成员上,人数较少,实践中一般为三人以上;其二,主要活动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三,表现形式上,主要是暴力,还有威胁、胁迫等其他形式;其四,危害后果上,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其五,恶势力犯罪是涉黑组织犯罪的雏形和萌芽状态.

三、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

新时期的除恶斗争,出现了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公司作掩护来实施犯罪,我们不妨称之为公司型涉黑组织.这类涉黑组织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观点和论述,但是不能形成通说,以致于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打击此类犯罪标准和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打击的精确性,所以,有必要厘清二者的界限和区别.

笔者认为,要考察二者的区别还要回到涉黑组织的四个特征上来.

首先,从组织特征上考察,二者均具有组织架构,毋庸置疑;其次,从经济特征考察,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来维系涉黑组织的存续.这个特征二者均可能具备,不是关键区别之处;再次,从行为特征特征考察,公司型涉黑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性特征为主,涉及的罪名通常也是暴力性犯罪.但是单位犯罪不具备暴力性,它通常是经济领域的非暴力犯罪;最后,从危害特征考察,公司型涉黑组织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对有关地域和行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形成与公权力向对抗的非法控制局面.而单位犯罪则没有这样的危害后果.

四、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是对一个地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它的危害程度是巨大的,是对抗公权力的另一个独立王国.在这个独立王国下的人民群众是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统治”的.那么,同样是一起具体犯罪,例如寻衅滋事罪,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可以看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普通寻衅滋事犯罪的数倍.但是,利用涉黑组织实施具体犯罪是否从重处罚没有法律规定,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立法缺陷,所以,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必要在法律增设一个条款: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应当从重惩罚.

五、缺乏特别的侦查程序、证据制度、刑罚执行程序

特殊的犯罪需要特别的侦查程序、证据制度来保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相当长时期内形成、发展起来的,危害社会极大的犯罪组织.但是,它往往巧妙的伪装出合法善良的外表,以逃避打击.有的还经常在公众面前特意显摆自己热心慈善事业,关爱困难人群.

我国没有针对涉黑组织犯罪的专门刑罚执行程序,涉黑犯罪分子与其他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程序一样,就是涉黑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减刑、假释而提前出狱.但是,涉黑犯罪分子提前出狱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危害的巨大反衬出我国立法的不完善或者说存在缺陷,这个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会导致涉黑组织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证人不敢指控或者作证,害怕打击报复,严重制约了斗争的深入开展.

所以,上述制度的滞后是当前我国反黑深入开展的瓶颈.为破除瓶颈制约,司法实践中亟需立法机关出台专门的反黑侦查程序与措施、特别的证据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

司法论文参考资料:

人民司法杂志

结论:浅说反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司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司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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