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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资料 与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条款之失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电子商务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17

《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条款之失》: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对于平台责任条款在著作权法领域中适用时所面临的难题,《电子商务法》并未给予回应.

且由于平台责任条款针对的是所有电子商务领域,所以我们已经经历的困难可能会进一步放大

2016年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这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多次征求各界意见,立法机关也曾召开过多次专家研讨会,但是围绕某些条款的争议依然很多.平台责任条款(草案第54条)就是其中之一.该条款在著作权法领域中适用时所面临的难题,草案并未给予回应.且由于平台责任条款针对的是所有电子商务领域,虽然都是互联网平台,但商业模式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彼此之间在市场结构、经营者行为的外部性、企业的预防成本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所以我们已经经历的困难可能会进一步放大.

“通知—删除”条款适用的界权成本问题

按照草案第54条之规定,“通知—删除”条款的适用,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平台发出侵权行为的通知为始点的,但这实际上蕴含着复杂的理论问题,而不像法条呈现出来的那样“理所当然”.问题就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断并不是直观的,更何况通知还是由权利人发出的.且不说“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著作权侵权时就存在很多争议,司法操作层面也有诸多困难,即使该条款在著作权法领域的确立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也不能说明其扩展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同样是合理的.仅就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而言,它们在权利边界、侵权判定方法上有着显著的差别,其本质是因为这三项制度是根本不同的经济机制,其所进行的利益分配、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有着不可忽视的差异.

在我看来,著作权法领域率先建立了“通知—删除”规则是与科学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有关.该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的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那时,互联网技术尚未广泛运用于商业领域,人们对互联网的利用还主要为了信息传播和沟通,甚至到了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确立了这一制度,电子商务在中国也远非今天这样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而当时与实践关系最紧密与直接的是著作权法;另一方面,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平台责任问题,分析的对象主要是在平台上传播的作品是否征得了著作权人的同意,关于被传播的是他人作品这一点,并没有争议,显然此时尚不涉及对作品内容的实质性判断,因而界权成本是相对较低的.但如果涉及“作品内容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的判断,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作品比对,其界权成本自然要高得多,那么,相较于单纯的传播行为,作品比对时“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我看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确立“通知—删除”规则,只不过是立法者简单地将《侵权责任法》第36条“复制”到《电子商务法》之中.立法者却将“通知—删除”规则放进《电子商務法草案》和《专利法修改草案》.我认为涉及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的平台责任,与涉及著作权时的情形不同,平台更多的是面对前述两种情形中的后者——技术比对、商标比对.就专利法来说,立法者认为加入“通知—删除”规则不会导致界权成本增加,主要基于两点理由:其一,绝大多数案件涉及的仅是外观设计,属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情形.其二,相较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并未加重平台的义务.但是,在笔者看来,即使互联网环境下的专利侵权类型一如立法者所声称的那样,侵权判定的界权成本也并不像立法者想象的那么低.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一般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不难发现,除非原、被告的产品在外观上几乎一模一样,侵权判定其实并非易事.而且,但凡涉及比对,判断过程就不可避免地会融入主观因素,因而立法者所认为的“易于判断”是缺乏实证支撑的;相反,只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研究做一个文献梳理,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理论界抑或实务界,仍然在为改进判断方法而持续努力.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公司、中复电讯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被诉之行政决定,确认苹果公司不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并非易事.

至于“草案”并未加重平台的义务,这只不过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说法,该法与《侵权责任法》在平台责任的问题上本来就是交叉调整的,平台不会因为两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而重复承担责任,反对“草案”简单移植“通知—删除”规则并不是因为其加重了平台的义务,而是批评其忽视界权成本问题,没有考虑利用其他途径的机制设计来应对这一问题.

平台的预防成本

以平台的专利侵权责任为例,《专利法》修改的主管部门认为,对于难以判断的少数案件,平台可以寻求必要的支持,甚至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我们姑且不论这类案件是否真的在数量上属于少数,该观点恰恰说明侵权判定的界权成本是不低的,这些必要的支持、包括行政部门,他们在判断侵权行为时也需要成本,只不过此时不由平台支付.此外,界权所需的时间长短与侵权判定的难易程度是正相关的,界权需要的时间越长,无论是权利人、平台,抑或商家,他们的机会成本就会越高,当然,如果权利人属于“敲竹杠”的除外.

“草案”如果获得通过,由于第54条所产生的影响,平台将会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从节省成本的角度来说,平台最简便的做法自然是,一旦有投诉即断开商家的相关链接(或其他技术措施),之后再根据商家的反通知保证来恢复其链接;但是,平台这样的处理方式对商家伤害极大(这里并不是指那些故意、恣意甚至专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也会损害其自身的商誉,最终将阻碍电商产业、包括相关技术创新的发展.众所周知,平台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生命力和盈利基础在于用户流量,对于商家来说,断开链接几个小时就会导致其失去巨大的用户流量,这有可能直接导致商家经营失败.流量具有广告效应,它意味着交易机会,即使断开链接之后再恢复,对于平台上大量的非知名商家来说可能已经失去意义.如果平台如此对待商家成为常态,便会导致后者的离开,而如果所有的平台都在制度设计上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整个电商模式、产业就会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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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条款之失为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电子商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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