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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听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立法听证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立法听证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2-18

《立法听证制度》:这篇立法听证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立法听证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立法科学化*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依然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完整,听证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建立统一的立法听证法,准确界定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立法程序的相关内容,采用先进的网络听证模式.

关键词:立法听证;适用范围;立法听证法

立法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度,其内核在于“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中,立法听证制度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在进行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机构的权力利益的立法的时候,让利害关系人有机会阐述自己观点,聆听其看法的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

我国在立法领域引进听证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首先,我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再次,是立法机关科学立法的需要;最后,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政治*化等多种要素影响形成的.实践证明,引进立法听证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立法工作的科学、*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三十四条规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也是我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立法听证制度.

2.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

从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以来,立法听证制度首先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使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的资料,1999年至2006年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共对56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或修订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55次,截止到2009年5月1日,省级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了立法听证会63次,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共举行各种立法听证会一百余次.

各地立法机关为了配合《立法法》的实施,相继出台了多种针对立法听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主要有:

第一,在地方性法规中对听证制度做出原则性规定.这种规则制定方式与《立法法》相似,在与立法听证制度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不将其单独规定,主要代表省份是吉林省、湖北省等.

第二、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种做法体现出了对立法听证制度的高度重视,并用地方性法规的行使将其确定下来.如广东省、山东省、深圳市、甘肃省等地都采用了类似的方式.

第三、制定内部的规范性文件.这种文件一般由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形成内部规范性文件.代表地方主要有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等.

二、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完整

我国立法听证制度虽然在《立法法》中有所规定,但是规定依然较为模糊,适用上具有极强的自主选择性.如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在需要听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但是对于需要的界定依然给立法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第六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通过两个法条可以看出,立法听证只是立法科学化、*化多种方式之一,立法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之间进行选择.但是,这也导致了我们忽视了听证会与论证会和座谈会相比所具有的公开性和充分性的特点,也无法准确界定哪些法律应该采用听证会.同时,《立法法》三十六条和六十七条仅是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法律规范,对于地方立法机关并无明确规定.因此《立法法》在规制地方立法行为中依然力度不够.

2.立法听证制度的听证范围不明确

从立法听证在我国的实践来看,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地方呈现出了“形态各异”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立法听证制度进入我国时间较短,我国的立法机关缺乏成熟的经验,另一方面《立法法》的规定过于模糊,无法给地方立法机关明确的指导.《立法法》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参照”一词意味着,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是可以存在一定的选取余地,也意指不一定要执行立法听证.即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听证也仅仅只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听取意见的形式.同时还应指出,在整个《立法法》当中,只涉及唯一的一个“听证会”词语,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与立法听证相关的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

1.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听证法

立法听证制度在近几年的实践中对于促进我国立法工作科学化、*化意义重大,诸多立法机构也在立法听证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都为我国制定统一的立法听证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立法听证法,导致各地立法机关在操作立法听证时程序上千差万别,效果也大小不一.所以,对于我国立法现状而言,制定统一的立法听证法有着深刻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进立法听证实践的发展.《立法法》颁布后,立法听证正式被写入法条,成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重要程序之一.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配套的立法听证规则,人民参与立法听证的热情空前提高.但是全国统一的立法听证法迟迟没有颁布,这不仅阻碍了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也抑制了人民参与法律制定的热情.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听证法,可以规范全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听证程序,促进地方立法听证法规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

立法听证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立法听证制度为关于立法听证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立法听证实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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