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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西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湘西地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湘西范文 科目:论文格式 2024-02-12

《论湘西地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本论文可用于湘西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湘西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我国现处于法治建构的初级阶段,很多法律制度存在着缺陷,而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更好的调整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完善刑罚制度.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具有独特的人文、立法环境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有利于湘西地区刑事纠纷的充分解决.但因湘西地区独特的法制环境,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限度及适用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和解;民族自治;少数民族地区

我国刑事制度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重要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制度的重要补充,其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对人本观念的注重、法治精神的追求和合意思想.201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和检调对接等内容,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规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其自身拥有的健全、独特的习惯法体系及人文环境,为湘西地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研究这片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情况,有利于湘西地区刑事纠纷的解决.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及特征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我国法律纠纷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法律纠纷、行政法律纠纷及刑事法律纠纷.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调整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新型机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和解的情形①,而我国有很多的学者也对刑事和解进行了界定,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②有学者认为 “刑事和解制度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或由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进行沟通、协商,从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经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后生效,继而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③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以后,犯罪人一积极认罪并实施相应的弥补行为为条件,犯罪的受害方或追诉方以谅解、让步并或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为条件,双方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互利性合意,并依该合意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一定影响并解决犯罪纠纷机制.”④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包括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也可以在第三人的参和帮助和促进下进行和解,或司法机关以调解者的身份进行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多的便是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特别是在我们湘西地区,这种现象最为普遍.

(二)刑事和解的特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兼顾各方利益、充分保障人权的纠纷方式,和其他纠纷的处理方式相比(如协商、交涉、仲裁、行政决定、调解和审批等)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1、刑事和解具有惩罚性.刑事和解不同于民事和解,它针对于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虽然和解能够较好的调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它只是对犯罪的一种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也必须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2、刑事和解有公权力的参和.刑事惩罚权为国家专有的权力,国家不可能完全将这种权力让渡出来.在刑事和解中,它体现为和解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法院或检察院.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的和解协议要经过公权力机关的确认后才能生效,否则,被害人不可能得到有保障的赔偿、道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最大程度的被减轻或免除.

3、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刑事和解必须以自主性、自愿性的合意行为为要件,但这里的自主和自愿是针对双方的意志决定的,而并不是针对其具体的动机和意愿,因为在实际生活当中,有很多情况下的和解都是某一方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或者是因为权衡利弊以后做出的不情愿的选择.这种自主和自愿并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帮助,实行和解需要一定组织性的调解,以满足其广泛的、多方的价值需求,这样比较有利于建立恢复性司法.

4、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需达成合意.和解的目的是为了在国家强制力对抗性模式下发挥犯罪纠纷双方的自主性,以弥补刑事诉讼模式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和解双方关于刑事纠纷解决及犯罪人处置的和解合意又必须对最后纠纷的解决及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力,否则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犯罪本身就是犯罪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的弥补和挽回只有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才能达到双方所希望的结果,才能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二、湘西州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

湘西地区基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制背景,并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使得湘西州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基础.

(一)湘西自治州的习惯法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和形式

“早在人类语言发展到能够被人们用来发布命令之前,个人便只有在遵循某个群体的规则的前提下才会被接纳为该群体的一员.”⑤这里所讲的群体规则便是指习惯法.而历史上,民族地区乡村基本上是依俗而治,政府很少介入,由习惯法组织按照习惯法治理社会.⑥习惯法的运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弱化矛盾冲突,减少诉讼成本,这和刑事和解制度所强调的的精神是一致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于湘西北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偏远山区,湘西地区特别是苗族地区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社会调控体系——即苗族习惯法.习惯法中的刑事案件中和解制度的运用有较大的体现,例如“在湘西苗族社会中民间发生纠纷后,经中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很多的案件一般会交由本寨头人或房族长、款首裁决.若双方不服,由款首提交公众审理或强行解决,也可令双方对神发誓,借神明裁判的方式裁决.判定理亏的一方须向对方道歉,赔偿.重大事件甚至可罚当事人投坑、沉潭等极刑.在很多案件审判中各方当事人要请人 、作证等,且均要举行一定的仪式、程序后方才有效.在许多湘西苗族的“理词”中,理老在处理各种社会案件时,往往也要多次照会各方当事人后按照习惯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直到各方彼此谅解满意为止.”⑦苗族习惯法关于纠纷的处理办法中,充分体现了人们的厌诉情绪,当其遇到纠纷时,一般采用习惯法来解决.其实习惯法的运用和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在很多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均是为了和平解决纠纷,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生活,而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刑事和解的运用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很多法官认为在调解时用习惯法说理,很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有利于达成合意.所以湘西地区习惯法的运用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很好的形式和依据.

湘西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湘西地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湘西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1950年湘西赶尸图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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