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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险信托洗钱论文范文资料 与FATF规则下寿险信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寿险信托洗钱范文 科目:论文摘要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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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FATF有关“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规则框架,初步讨论了人寿保险信托可能的洗钱及恐怖融资方式和风险因素,据此提出相应的防治策略,包括坚持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理念、采取针对性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措施、引入M00C教学模式创新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培训手段等.

关键词:人寿保险信托;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外部性;社会责任;MOOC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10-0085-05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志码:A

寿险信托系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的简称,是一种人寿保险和信托制度相结合的金融服务产品.它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缔结基于人寿保险契约的信托合同,后者受托为前者代为投保、代交保费或者按约取得前者的保险金后对其加以管理、运用,并将受托财产及运作收益按合同商定的方式交付信托受益人的金融交易.寿险信托的主要用途包括育幼、养老和投资理财等,对比其他金融交易方式的好处是,借助信托机构的管理运作,可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老年人乃至普通投资人自行处理有关人寿保险财产事务的无能力、缺精力或者不专业等问题,并且还有一定的节税优势.伴随寿险市场和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公众相关需求的潜在增长,寿险信托这种在境外具有悠久历史的金融业务很有可能也将在国内重现并普及推广.但是,该交易隐含明显的洗钱及恐怖融资(因为洗钱和恐怖融资密切相关,故后文合称二者为“洗钱”)风险,存在一定的负外部性,需要学界做出前瞻性的研判和分析.

一、FATF相关规则概览

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Force,后文简称“FATF”)建立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后文合称为“反洗钱”)国际标准中,寿险信托属于“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即Trust and CompanyService Providers,简称为TCSPs),他们主要是充当或安排他人充当受托人、其他法人组织的人、合伙人、高管职员、名义股东,以及提供注册地、办公地和营业场所等.同时,TCSPs又被归为“特定非金融业务和职业”(即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后文简称“DNFBPs”)的范畴.FATF最早开始正式关注TCSPs(以及DNFBPs)的反洗钱问题是在2003年发布《反洗钱的40条建议》(后文简称“40条建议”)第三版的时候,从那以后陆续形成了一系列的指引性文件.根据其要求,涵盖信托机构在内的所有TCSPs都要执行“40条建议”中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程序,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交易报告提交等内容.并且,从2012年第四版的“40条建议”起,本来适用于洗钱高危地区或高危行业的增强版CDD程序也不再对DNFBPs实行豁免.换言之,TC-SPs也要遵循高规格的CDD流程,严控这一领域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FATF相关文件的规定总体比较宏观和笼统,没有具体针对寿险信托乃至整个信托业务作出详细的反洗钱指引.所以,下文将对此加以进一步的讨论.

二、寿险信托洗钱的可能方式

寿险信托洗钱,核心目的还是借助此项业务交易去隐匿洗钱者的真实身份、掩盖其违法资金的非常来源.在FATF的文件中,这些幕后的洗钱分子通常就是被称为“实际利益所有者”(即beneficialowner,后文简写为“BO”)的人,即最终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包括寿险信托)交易客户以获得资金漂白利益的自然人.寿险信托中的BO,一般是通过控制投保方或信托机构两条途径来进行运作,分述如下.

(一)利用投保方洗钱

寿险信托中利用投保方洗钱,就是BO通过控制投保方去签订保险合同、设定信托交易,然后自己在背后实际操纵、完成洗钱目标的过程.根据是否委托信托机构代交保费,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洗钱手法.

1.不代交保费

这是寿险信托的典型交易方式,保险费由投保人自行交纳,信托机构只是受托管理保险金并向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其暗含的洗钱路径参阅图1.在这一过程中,投保方受控于幕后的BO,并在其授意下指定信托受益人,所以受益人和BO也具有关联关系,后者的白钱归并(integration)实际是借助受益人来实现的.

2.代交保费

此种交易方式,是由投保方将普通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后者用理财收益代替投保人交纳寿险保费,并受托管理日后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两项收益扣除保费交纳的部分后按约支付给投保方指定的信托受益人.这一过程中,幕后BO的白钱归并既可以通过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来完成,也可通过撤销信托交易、提前收回委托出去的信托财产来实现.

以上两种洗钱手法,都是属于更为常见的他益信托的情形,即受益人和委托人(即投保方)不是同一人而是单独指定.另外也可以采用自益信托的方式进行洗钱,即委托人就以自己为受益人.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相互关系,又可分两种情况:若二者合一,则所依托的人寿保险合约须是生存保险方可,因为投保方不可能受益自己的死亡保险金及其信托利益;若二者相异,则可以依托死亡保险合约,此时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承保标的,投保人兼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具体流程可参照图1和图2,将“受益人”和“投保方”合并即可,在此不再赘述.

(二)利用信托机构洗钱

寿险信托中利用信托机构洗钱,就是BO使用黑钱出资设立、兼并收购或间接控股信托机构,将其作为前台公司(front company)去经营表面合法的寿险信托业务,借机完成清洗过程.为达到此目的,BO常常也通过受控的信托机构去收买操纵投保方,提供资金给他们去投保人寿保险以放置(placement)黑钱.白钱的归并,同样也是实现于保险金的请求.至于信托受益人,仍然被信托机构乃至幕后BO实际控制.

寿险信托洗钱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FATF规则下寿险信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治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寿险信托洗钱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寿险公共信托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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