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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众筹国外经验我国众筹风险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风险分析范文 科目:mba论文 2024-03-31

《众筹国外经验我国众筹风险分析》:本论文主要论述了风险分析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众筹金融未来发展市场空间巨大,同时新兴金融体系中也是最具活力的部分,对我国金融改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养和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同时对我国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借鉴国外众筹发展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众展面临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众筹金融 国外经验 我国众筹

互联网金融虽诞生于海外,但其成长壮大却是在国内,其有效促进直接融资、减少企业和单位融资成本、有效减小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降低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门槛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热点.和此同时众筹也开始崭露头角,因其在解决我国的“两难两多”问题中突显出许多优越性,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云计算等新技术和社交网络的推动下于2014年迎来了众筹元年,自此作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迎来了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众筹金融.

国外众筹发展的成功经验

(1)市场化运作,形成了成熟的商业模式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相对发达,且征信体系比较完善,国民金融基本知识普及率较高,监管和风控体系比较成熟.现代意义上的众筹起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自2009年全球第一家众筹网站Kickstarter在美国成立,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众筹平台,涉及艺术、电影、新闻、工艺品、时尚、设计、漫画等15个品类,运作模式相对简单,自此众筹平台相续成立并且颇具特色.

(2)健全投资者风险教育体系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金融市场体系较为发达.行业自律性较强,风险提示较为规范,且国民风险意识较高,相关法律相对完善、消费观念超前等有效促进了本地区的众筹平台良性发展.

(3)成熟的征信体系

西方英、美等发达国家,其拥有发达金融市场和国家征信体系相对完善;目前,就个人征信制度而言主要有三种模式: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的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其中以英、美两国的征信市场最为成熟和全面覆盖同时也最具代表性,征信体系的完善和开放为新兴金融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有力推动了金融创新众筹金融的发展.

国内众筹发展面临的风险分析

(1)监管的缺位、错位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互联网众筹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我国《证券法》中对非法集资、公募融资、私募股权的相关定义和规定已经不再符合我国发展新常态下的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及公民个人的融资需求的普惠金融实现.且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缺乏自律性行业监管组织、应当成立众筹金融协会或者于互联网金融协会旗下或证监会下成立众筹发展委员会等.

(2)现阶段法律铁笼

互联网众筹法律边界模糊,众筹目前不属于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范畴,但从众筹公开发行和集资的融资功能的金融属性角度出发来理解及其他发达国家对证券的定义来看,众筹金融资产应当属于证券范畴或类证券范畴.且众筹金融涉及了移动支付金融、资金托管、及后期可能会引进风险保障制度(平台为托管资金购买保险)等.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单一的依靠证监会无法实现有效监管且也无法可依,众筹游走法律边缘给参和者增加了法律风险.

(3)众筹平台的风险控制

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项目发起人需要进行项目申报,审核成功的项目往往是创新类、个性化项目.由于平台具有开放性,容易造成侵权纠纷,有资金盈余的人可能会提前着手实施项目的方案,导致市场上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其二,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方为保护自己的项目商业机密,通常会尽可能减少的相关信息披露,而投资者大部分均为小额投资者,相关项目的评估成本过高,再者网络平台突破了地域限制,导致投资者分散化,平台为增加收益也可能默许部分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2.技术风险

众筹金融属于互联网金融一样面临着高技术风险:现阶段网络技术虽然快速发展,但也存在很多缺陷,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众筹平台软件缺陷、众筹金融处于开放的互联网络之中当前的秘钥管理和加密技术还不够完善,区块链技术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离商业应用还有一定距离.再者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注册退出机制,良莠不齐的平台大多不具备自主开发平台的能力,外界购买那面会留下一些风险漏洞.

3.市场风险

互联网众筹征信体系缺失,社会公众对众筹认识欠缺,而项目发起者大多数都是资金缺乏者,而筹集资金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也面临着不可预知的市场变化风险,即筹资还未成功或项目还未启动市场上就已经出现同类产品或相关替代品.

4.资金托管风险

目前国内大多数众筹平台都是非金融类公司,且大多数平台未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银行),也大多为引入相关保险保障制度,应效仿《SEC建议稿》 第400条(f)款之规定,集资门户应购买忠诚保险,且保额最低为10万美金,我国也应该成立专项保险基金用以促进众筹的发展和相关众筹项目的孵化.

(4)投资者保护

互联网众筹平台应当对投资者提示及解读相关风险并进行相关测评. 互联网众筹作为最具活力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能利用长尾理论、三元閉包、六度分隔理论、网络社群效应等而汇聚的巨额资金的筹集,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从而需要学校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鉴别,同时也需要及时公布相关数据和履行充分披露信息的义务.

作者简介:周明祥(1969-),男,湖北襄阳人,经济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1] 杨东.互联网金融治理新思维[J].中国金融,2016(23):43-45.

[2] 辛路、吴晓光、陈欢.从英美经验看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上海金融,2016(7):77-79.

风险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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