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侦查阶段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阅卷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侦查阶段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1-20

《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阅卷权》:本文是一篇关于侦查阶段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在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影响下,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平审判、武器平等以及有效辩护等理由不断推翻西欧各国的一些司法判决,由此,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欧洲各国刑事司法制度陷入困境,受职权主义影响甚重的欧陆各国开始反思本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为防止司法判决被再次推翻,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尝试朝向参与式侦查程序模式进行改革,逐渐把本来只有到审判程序才享有的以阅卷权为核心的辩方参与权广泛地前置到侦查程序,借以弥合刑事追诉和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适逢我国也在进行着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机关力图将案件事实的审理集中于审判程序,借以克服庭审走过场的问题,这同样会面对欧陆各国在践行审判中心主义时遇到的问题,为此,应以此次改革为契机汲取域外之宝贵经验,将阅卷权赋予被追诉人,同时允许其在侦查阶段行使权利,以此两个原则为基点,在秉承人权保障的理念下,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侦查阶段被追诉人阅卷权体系.

[关键词]被追诉人;阅卷权主体;阅卷权行使时点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5-0045-06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阅卷权对于辩护一方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是辩护权的核心.被追诉人一方只有在了解到国家机关欲对其追诉的罪名、相关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后才能有针对性的为辩护做准备,该权利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息息相关.

在听审原则下被追诉人的请求资讯权是阅卷权的法理基础,而阅卷权的权利主体与行使时点则是阅卷权制度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在阅卷权的主体究竟是辩护人还是被追诉人的问题上,以“固有权”和“传来权”为代表的双方进行激烈交锋.一些学者主张阅卷权属于辩护人的固有权利,只有辩护人方能行使[1].反对者则认为阅卷权是传来权利,其权利从来都是属于被追诉人的,辩护人只是有代为行使的权利[2].直到最近几年才有学者认为法律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本人有限的行使阅卷权的权利.与之相反,阅卷权的行使时点问题在国内则讨论相对较少,而且由于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将阅卷权的行使主体限制为辩护人,同时将阅卷权的行使时点严格限制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使得学界普遍认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不享有阅卷权.

阅卷权的相关问题,早在20世纪的欧陆国家就已经在立法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欧陆各国阅卷权制度在各国修法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的影响下不断完善.在最近几十年欧陆国家的侦查程序改革中,阅卷权作为被追诉人的一项核心权利而普遍受到各国的重视.

本文希望在梳理近年来欧陆国家诉讼结构改革的基础上,分析阅卷权制度在参与式侦查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归纳欧洲人权法院以及各缔约国国内阅卷权制度的修法进程.同时,总结国内关于阅卷权争论的焦点,在汲取域外先进经验以及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权为理念对阅卷权改革提出个人之管见.

二、欧陆侦查程序改革中阅卷权制度的发展

近几十年,欧陆国家开展了一场以“参与式”为重心的侦查程序大“改造”,意图在侦查活动中引入辩护方,允许辩护律师参与到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侦查机关进行的重大侦查取证行为.在欧洲区域性刑事法律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欧洲国家各国内法开始与欧洲人权法院频繁互动,使得侦查程序中的阅卷权制度处于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中.

(一)欧陆刑事诉讼法结构之变迁

在欧陆国家的正当程序改革中,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便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将对审判程序的规制视为刑事诉讼法的重心.正因为如此,在德国、奥地利等国将侦查程序称为“准备程序”,而审判程序则被称为“主程序”.当时的刑事案件多数是杀人、盗窃等传统型的暴力及财产犯罪,因此作为审判程序基础的直接、言词、公开审理原则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刑事诉讼法所关注的重心.

进入21世纪,欧陆各国刑事诉讼的改革方向似乎出现了戏剧性的逆转,侦查程序的地位得到提升,开始逐渐取代审判程序的地位,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心.其背后的原因在于经济的迅猛发展致使经济犯罪与组织犯罪等新型犯罪大幅增加,刑事案件的证据数量和复杂程度都超过了“审判中心模式”所能承载的负荷,想要直接、言词、公开的将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一一呈现根本是天方夜谭[3]203.此外,重视审判程序的欧陆国家也越来越注意到,若一味地强调直接、言词的审判程序,否定侦查阶段搜集的证据效力,也会造成诉讼效率的拖沓.因此侦查程序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侦查程序改革也就自然而然成为欧陆国家刑事诉讼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欧陆国家侦查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辩方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在这一点上以德国的“参与式侦查”改革尤为突出.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作为“侦查主”支配着侦查程序,相较于控诉原则支配下控、辩、审三方都参与的审判活动,侦查程序更像是一种“新型”纠问式诉讼,由检察官一人对整个程序进行操控,尽管各国都在努力要求对干预人身权利的处分措施实行法官保留原则,但是鉴于侦查的特殊使得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享有较大权限,可是这也使得处于劣势的被追诉人一方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频繁产生.因此,德国侦查程序改革中将刑事诉讼的重心提前到侦查阶段的同时,也将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随之提前,将三方构造的诉讼模式适度提前到侦查阶段,形成所谓的“参与式侦查”模式,其精髓在于,把本来只有到审判程序才享有的辩方参与权广泛的前置到侦查程序,并以此为前提,省略一部分复杂的审判程序[3]211-212.至此,被追诉人一方在侦查程序中的参与权就成为欧洲法近十年来最热门的话题,阅卷权作为被追诉人一方的重要权利也前置到侦查程序.

(二)欧洲区域性法规中的阅卷权制度及相关判例

欧洲地区堪称为跨国性、区域化国际刑事法整合的领头羊,而欧洲的人权保障机制也深刻影响着世界很多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在刑事立法层面,建立起以《欧洲刑事法典》草案为核心的刑事法律体系;在人权保障机制上,建立起欧盟和欧洲理事会两大系统,而这两者同时也是欧洲地区的跨国性机构以及欧洲法的整合平台[4]2-3.众所周知,欧盟司法系统起初是以经济合作为目的而设立的,并不以人权保障为整合目标,但近年来开始逐渐涉足人权保障领域.欧洲理事会系统以法治程序、人权保障为目标,签订欧洲人权公约,设置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基本上是借由个案审查的形式拉拔低水平法治国家,点点滴滴描绘出一条欧洲人权基准线,基准线以上的任其自由发展,以下的就勒令迎头赶上[5].这两大跨国性、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对阅卷权制度有所涉猎,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依照欧洲人权公约多次审理了涉及欧洲各国政府侵害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案件.

侦查阶段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侦查阶段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侦查阶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