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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序良俗论文范文资料 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正当性论证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序良俗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12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正当性论证》:本论文为您写公序良俗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四川泸州的“张学英诉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案”中,法官排除《继承法》第16条、17条①而直接适用《民法》第7条②,被称为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笔者将运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之规则来论证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正当性.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36-01

作者简介:邹娟(1986-),女,哈尼族,云南景洪人,2011年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现供职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回顾“公序良俗第一案”,该案被告蒋某与遗赠人黄某于六三年结婚,婚后由于一直未生育,双方收养一子.九五年,由被告蒋某从其父母处继承的一套房屋拆迁,拆迁单位即安置一套七十七平方米的房还予蒋某,同时以蒋某名义了房屋产权手续.九六年,黄某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同居.二零零零年九月,黄某与蒋某将拆迁安置的还房以八万元售出,并赠与养子三万元.二零零一年初,黄某因患肝癌住院并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房屋的一半价款四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某,并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黄某去世,蒋某未依遗嘱处理相关遗产,张某遂持遗嘱将蒋某诉至人民法院,诉称:其与遗赠人黄某系朋友关系,黄某于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并经公证,欲赠六万元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给付.被告蒋某辩称:遗赠人黄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即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同时抚恤金并不在遗产范围之内,而售房款属于不确定财产;遗赠人黄某与原告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而非朋友关系,其关系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请求判令其遗赠行为为无效行为,并驳回原告请求.

经过四次开庭,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综述之,法官的主要判决理由是:1、遗嘱行为和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无效;2、为遵循法律所体现之公平正义原则,排除适用《继承法》而适用《民法通则》.该判决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有人高度评价其符合社会正义之要求,是民心所向,法之所求.也有人认为法官以个人道德观恣意判案,最多只是个“情官”、“理官”.

在“泸州遗赠案”中,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理由是: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意图的集中体现,如果适用《继承法》判决婚外第三人胜诉的话,有违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法律原则适用的规则,即是否穷尽了法律规则,是否有更强的理由,是否更能实现个案正义,适用的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确定性.虽然《继承法》有16条和17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对案件直接进行判决,但依该案法官的意见:该法律规则的适用会导致案件结果的不正义,因此需要排除,我们可以暂时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该条法律原则满足前三条规则,但是否满足第四条规则呢?根据第四条规则,在“泸州遗赠案”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否符合第四条适用标准,是否具有确定性呢?英国的一位法官说过“公共政策(同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乃是一匹难以控制的马,你一旦骑上去,不知道它将你带往何处,它可能将你带领到一个合情合理的法律领域,但也可能将你带到一个失败的而永远无从争辩的法律领域.”在公序良俗的语境之下,社会公德(即民法第七条)更倾向于良俗,意指“得到社会一般公众普遍认同并且依靠人们的内心自觉得以遵守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③“与法律相比,道德罗盘的指针从来都不是指向一面的.”④泸案”中的*关系,利用社会公德评判案件时需要顾及的因素更是繁杂庞多,如果公序良俗作为细节的聆听者,所得到的判决结果可能更是迥异的.据报道,张某在黄某肝癌晚期时细心照料,无微不至,俨然扮演着一位妻子的角色,一旦深入到黄某与发妻和情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公序良俗原则的说服力将会一点点被减弱,甚至于在很多人眼中,恰恰是公序良俗的一面支持着张某,公序良俗原则在该案件中极可能即支持原告方又支持被告方,最终沦为确定性的隐患.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其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弥补了成文法立法滞后所带来的局限性,时刻为法律规则缺失时法官寻找裁判依据做好了准备.审判“泸州遗赠案”,摆在法院面前的价值判断不仅仅是遗赠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婚外第三人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还有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等等.法院依据主流价值观和基本的社会公共道德认定如果判决婚外第三人胜诉就会引起“社会不妥当性”,但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当中,又“无‘法’可用”,于是便在民法的原则当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但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无法克服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得不经逻辑论证予以直接适用.

[注释]

①<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

②<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③周辉斌.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我国首例“第三者”继承遗产案判决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2.4.

④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56.

[参考文献]

[1]刘星.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传说与学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

[2]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公序良俗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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