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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物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现阶段物权法方面的担保物权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担保物权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02

《我国现阶段物权法方面的担保物权制度》:本文关于担保物权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我国物权法是一项非常典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在推进和发展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或者是推进和发展民事立法规定司法实务的基础上得到的.例如:《担保法》等,所以其存在非常完善的制度體系,进一步体系化了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并且,在确立物权法的过程中,还实现了担保物权类型的有效丰富以及完善,并且从根本上健全了担保物权设定的相关公示体系,实现了担保财产范围的有效扩大,并且还实现了担保物权实现机制的针对完善,并从根本上实现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极大程度的改善,基本上不存在一些规范缺失等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从根本上在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重视物权法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现阶段;《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

在《物权法》规定出台后,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程序法方面的有效搭配以及配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重视单纯依靠抵押合同诉讼提起来实现,所以那部分存在非常高的诉讼成本的企业,并没有随着《物权法》实施实现尴尬局面的改善.所以,后期政府针对《民事诉讼法》完成了再一次的修改跟调整.实现了担保物权的明确,并且将其划分为特别程序中非常典型的一种类型,其可以通过非常简易的、快捷的非讼程序来完成,对于实际的程序来说,其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担保物权的有效实现.上述提出的这个修改,其很好的融洽衔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部分,在上述的基础上可以促使担保物权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基础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一、现阶段我国《物权法》方面涉及到的担保物权制度

现阶段,随着立法实务以及司法实务的有效发展,目前已经很好的发展以及延伸了担保物权制度所涉及到的基本内涵,并且在学术界、司法实务界等领域已经得到了非常广泛的认可.发展到2007年的3月份,我国全国人大,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整理、改革、完善了《物权法》.现阶段,我国在物权法定主义的结构体系完成了物权法将担保物权的置放,并且,在上述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系化安排了抵押权制度内容、质权制度内容以及留置权制度内容等方面.“一般规定”了担保物权构造,在性质、设定、物等方面实现了担保物权的专门代位,并且实现各个方面的有效统一.

二、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类型制度分析

物权法一般会对物权担保的制度类型进行选择,从而对我国当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担保法》等相关的物权担保规范等内容直接取代,从而对我国当前物权的担保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而且我国的物权法里面,对于物权担保的基础性制度进行确定,同时对于物权担保的类型尤为关注,并且对其进行不同类型的制度及系统构建开展.现阶段我国《担保法》,在制定担保物权类型化选择的基础上实现了《民法通则》相关内容的突破,例如:担保物权种类原则等.除去抵押权,以动产作为基础,完成了担保财产质权的创设,实现了担保物权基本类型以及基础原则的确立和丰富.对于担保物权的实际类型化来说,其在实施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很好的体现了担保物权所存在的实践价值,相对于传统形式的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为分析的基础前提,争取实现市场经济实践对担保物权制度多样化需求的最大程度满足.

如果存在多样化的论证担保物权类型,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其实质上对担保交易方式已经产生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多样化需求.为了实现多样化需求的满足,在顺应当展潮流的前提系,顺应物担保制度的发展,在实现动产质权规定的过程中,需促使权利质权得到进一步完善,还应对于全部人质权以及最高额质权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现阶段我国在对物权法除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进行规定的过程中,需要保证的是,这里提到的“优先权”需要融入担保物权体系.对于抵押权部分来说,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完成以下权利的规定,例如:共同抵押权、集合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等.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选择的时候采用的是一种保守传统的方式,这就导致了不利于掌握担保物权的属性,以至于不被物权法吸纳.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需要在立法上将担保变成一种被法律所认可的手段或者制度,用以满足实际生活中的需要,但需要进行补充的一点是,《物权法》用于明文规定“让与但保”以及让法定的担保物权质同化,在我国的立法制度上还存在这一定的技术困难,目前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怎么样来选择让与担保法的构造.《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最好是通过单行法的方式让与担保制度,而不是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在所有权构成理论对待让与担保的前提条件下.《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规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担保机构理论去对待“让”与“担保”.就目前的情况,我们了解到的是,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和让与担保有很多地方截然不同,需要立法者进行严谨的考虑怎么样才能将担保融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现如今《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怎么切实合际.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在分析担保财产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两者实际关系的基础上,保证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担保物权人不可以在权利行使的时候导致所有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主要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物权法,还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定,并且也没有重视物权法定主义这一项基础前提条件.例如:对于权利行使来说,如果是担保财产,是需要折价协议,还是请求法院拍卖,后期拍卖是机械能的变卖,只要是满足担保物权人权利行使基础条件既可以将其作为最佳的一个方法,对于行使担保物权来说,其存在非常广阔的自治空间,这里提到的这种规定极,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会造成担保物权跟所有权人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选择自行变价,那么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则会寻求《物权法》第一编第三章规定,以其所有权受侵为理由救济“物权的保护”,进而促使担保物权人权利行使受到制止.

参考文献:

[1]李林启.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用调解的必要性[J].求索, 2014(09).

[2]王利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J].清华法学,2018 (02).

[3]高圣平.民法典中担保物权的体系重构[J].法学杂志.2015(06).

[4]高圣平.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6(01).

作者简介:

阳韩(1993~ ),男,汉族,湖南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担保物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现阶段物权法方面的担保物权制度为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担保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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